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10號抗 告 人 李憲宗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扣押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9 年8 月17日裁定(109 年度聲扣字第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扣押人李憲宗並未與發行投資商品之公司及米得投資平台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亦未對外聲稱每月穩定獲利、米得平台提供10% 自動停損機制、提供2 萬歐元保險賠償或說明下線總投資額約美金700 多萬元;況其亦是投資人之一,參與投資商品,付出之出資額已拿不回來,為受害者,聲請意旨純屬臆測,且其僅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並非被告,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認其涉犯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而扣案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有違誤云云。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李憲宗對外聲稱米得投資平台係經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核准之金融商品,該金融商品不僅每月能穩定獲利,且米得投資平台提供10% 自動停損機制,投資人可隨時將投資金額贖回,另金融市場如有巨大虧損,米得投資平台提供歐元2 萬元保險賠償,藉此吸引大量投資人投資,起初投資人均能分得紅利,於民國108 年12月21日米得投資平台會員登錄網站出現所有投資金額均虧損至零元,米得投資平台先以遭駭客攻擊發出聲明以安撫投資人,後來投資人發現米得投資平台已無法將投資金額贖回,亦無法將紅利變現,始驚覺受騙,嗣經李憲宗到案說明其下線總投資金額約美金700 多萬元,認李憲宗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等罪嫌,而李憲宗於107 年7 月間起詐騙被害人等投資,並於108 年10月17日購入附表所示不動產,若未能即時將其名下不動產扣押禁止移轉,犯罪所得日後將難以追討,認有對李憲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執行扣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3 項、第133 條之2 第2 項規定,聲請扣押等語(涉及偵查不公開,本院不於裁定中詳述,詳參卷附相關事證)。
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 條之1第3 項第1 款、第2 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 第1 項、第2 項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受扣押人李憲宗因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等罪嫌,聲請人認有扣押李憲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保全追徵之必要,經檢察官許可向原審提出聲請;而原審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詳卷),認李憲宗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已釋明李憲宗犯罪嫌疑及犯罪所得數額,認有扣押李憲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保全日後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必要,而裁准扣押李憲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且扣押裁定執行有效期間至109 年8 月20日18時止,逾期不得執行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依卷附證據資料,推估李憲宗以上述方式吸收投資款項及不法獲利金額(按:目前有出面製作筆錄部分之不法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高於本件扣押標的之剩餘價值(即附表所示不動產購買總價,扣除已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之借款餘額後,僅約114 萬8015元),如以扣押方式予以保全,並未逾越必要範圍,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為適當,因此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抗告人李憲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扣押,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否認犯行,主張本件並無扣押必要;惟本件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釋明李憲宗涉有上開犯行,且李憲宗非法吸金之犯行,對被害人等所造成之財產損害非小,並嚴重危害國家金融秩序,從而聲請人為保全本件犯罪所得之追徵,聲請扣押李憲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自屬必要,且未違反比例原則;況李憲宗亦未提出其尚有何其他資產(如動產、不動產等)可供擔保以替代本件扣押,逕抗告請求撤銷原審准予扣押之裁定,自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李憲宗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附表: │├──┬────────────────┬───────────┤│編號│門牌號碼或地號 │所有人 │├──┼────────────────┼───────────┤│ 1 │高雄市○○區○○路○○○ 號6 樓建物│李憲宗 ││ │(高雄市○○區○○段○○○號) │ │├──┼────────────────┼───────────┤│ 2 │高雄市○○區○○段○○○○○○○○○○號 │李憲宗 │├──┴────────────────┴───────────┤│備註:編號1 、2 所示之財產合併計算現值為新臺幣114 萬8,01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