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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5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受 刑 人 蔡博文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博文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