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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6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莊宗霆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0 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宗霆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0 號案件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內容為: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宗霆(下稱聲請人)因不服本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0 號判決,打算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請求預納費用而交付聲請人民國97年3 月5 日偵訊錄影檔案、證人鄭淑月97年3 月5 日偵訊錄影檔案、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9 號案件審判筆錄。另請求勘驗聲請人、證人鄭淑月、曾富煌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之錄影檔案。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有明文規定,而依同法第

429 條之1 第3 項規定,上述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的規定,於受判決人聲請再審的情形,也有所準用。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規定之「法庭錄音、錄影」,是指法院開庭時所為的錄音、錄影,警詢、偵查或其他非法院開庭時所為的錄音、錄影,則不包括在內(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點規定可作為參考)。

因此,被告或受判決人若聲請付與訴訟關係人於接受檢察官偵訊過中所為的錄音、錄影檔案,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請求付與卷證影本」的範疇(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2 點也為相同的規範),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的規定而判斷是否准許付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99 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本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107 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908號、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0 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審理後,仍判處聲請人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現聲請人以將聲請再審為由,聲請付與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卷證資料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確屬存在本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0 號案件內的卷證資料,而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且查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涉及其他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業務秘密等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故為保障聲請人瞭解卷內資訊及據此聲請再審的權利,自應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此部分之卷證資料,但聲請人就取得之上述卷證資料,不得加以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至聲請人聲請付與如附表編號4 所示卷證資料部分,經調取本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0 號全案卷證資料核閱結果,並未發現有此一證據資料存在,故客觀上自屬無從付與,而應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四、關於聲請人聲請勘驗其本身、證人鄭淑月、曾富煌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之錄影檔案部分,如前所述,聲請人上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而聲請人目前也還未聲請再審,依據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聲請人無從在此情形下為證據調查之聲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聲請人另以其先前聲請再審遭法院裁定駁回,就可否於相關規定修正後再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而請求本院釋疑,此部分因聲請人目前尚未為再審之聲請,依法自應由日後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為判斷,本院無權在未受理有關案件的情形下,就此先行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佳穎附表:

┌──┬─────────────────────────┐│編號│聲請人聲請付與之卷證資料 │├──┼─────────────────────────┤│1 │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9 號卷98年4 月2 日審判筆錄影本│├──┼─────────────────────────┤│2 │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9 號卷98年4 月30日審判筆錄影本│├──┼─────────────────────────┤│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453號案內聲請人於97││ │年3 月5 日接受檢察官偵訊之錄影檔案之複製光碟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453號案內證人鄭淑月││ │於97年3 月5 日接受檢察官偵訊之錄影檔案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