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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7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柏有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柏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有(下稱受刑人)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