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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即辯護人 陳又新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葉奕鋐選任辯護人 陳又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2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奕鋐並未有攻擊被害人之行為,惟本件受命法官謝宏宗於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聲請人葉奕鋐有出手攻擊被害人,勸諭聲請人葉奕鋐與被害人家屬溝通和解事宜,經辯護人立即表示「被告並未有攻擊被害人之行為」,惟受命法官仍持續勸諭聲請人葉奕鋐與被害人家屬協商,因認法官不公正,故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法官於開庭時勸諭雙方讓步和解,乃法庭常見之事,若有和解,對被告有從輕量刑之機會,對被告也是有利,故法官已有顧及被告之利益,勸和解並非完全不利於被告,不能遽指為偏頗,如僅以法官勸諭和解之外觀行為,即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嫌速斷,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