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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9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20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陳啟楠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定刑制度乃為恤刑目的而設,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啟楠(下稱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既為有期徒刑7年11月至6月不等,而無一逾有期徒刑10年,詎竟遭定刑長達有期徒刑11年10月,實已違反比例原則,懇請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云云。

二、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0年1月18日裁定於110年1月26日向受刑人執行處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則其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10年1月27日起算,至「110年2月1日」(註:原期間末日為周日固順延至次一上班日)24時屆滿,受刑人遲至「115年1月29日」始將「刑事不服裁定狀」逕送抵本院而予提起抗告,縱加計其所在高雄監獄(址設高雄市大寮區)與本院之4日在途期間,顯逾抗告期間,依諸前述法文意旨,受刑人之抗告權自已喪失且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