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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彥揚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彥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揚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彥揚於108 年3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817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9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