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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0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王春容代 理 人 林芳榮律師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 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係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假釋期滿後,才被發覺於98年8 月起至同年10月止,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經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1 月20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9654號、109 年度偵字第84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09 年2 月27日以109 年度朴簡字第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雖於假釋期內犯罪,但係於107 年4 月10日假釋期滿後,才被發覺,而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也在受刑人假釋期滿後,此與刑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撤銷假釋要件不符。然法務部竟於受刑人假釋期滿後,以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再犯上開之罪為由,撤銷受刑人之假釋,已違反假釋期滿不得撤銷假釋之規定,為此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

1 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裁定參照)。次按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參照)。又本件受刑人雖僅稱就撤銷假釋聲明異議,然核其所指,應係指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之109 年5 月6 日法授矯教字第10901042270 號處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函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就受刑人假釋撤銷後殘餘徒刑之指揮,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3年

4 月21日,以82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判決就連續施用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就共同販賣毒品部分,判處無期徒刑,徒刑部分應執行無期徒刑;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83年11月3 日,以83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判決,撤銷上開販賣毒品部分,改判受刑人共同運輸毒品,處無期徒刑;再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於84年3 月31日,以84年度台覆字第82號判決,宣示原判決關於受刑人運輸毒品部分核准,即維持判處無期徒刑而告確定,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同日入監,執行至97年4 月1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7 年4 月10日假釋期滿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有嘉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執行命令、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25、29頁)。又受刑人因於上揭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於98年8 月起至同年10月止,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1 月20日偵查終結向嘉義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院以109 年度朴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於109 年3 月31日確定一節,亦有上揭前案紀錄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21 頁)。

㈡刑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但假釋期滿逾3 年者,不在此限。】故法務部依上開規定,以受刑人有前開於假釋期間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4 月判決確定之事由,於109 年5 月6 日撤銷受刑人之假釋,並由嘉義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更助字第86號指揮執行殘餘徒刑(本院卷第23頁),經核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㈢受刑人聲明意旨雖主張其已假釋期滿即不得撤銷其假釋云云

,惟查: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要件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無假釋期間再犯之罪,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其確定日期,均需在假釋期間之限制,聲明意旨認為上開撤銷假釋之犯罪,其宣告及判決確定均需在假釋期間,尚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聲明意旨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乃誤解法律之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明富法 官 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