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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2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楊添福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18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添福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18號家暴殺人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及筆錄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添福(下稱聲請人)欲對本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518 號案件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爰聲請本院准予付與下列卷證:(一)該案所有證人之警詢、偵訊、歷審筆錄;(二)該案被告楊添福之警詢、偵訊、歷審筆錄(不含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18號審判筆錄);(三)精神鑑定報告;(四)驗屍報告;(五)該案被告楊添福之自首紀錄表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再審程序中亦有準用,復據民國109 年1 月8 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0日生效施行之同法第429 條之1 第3 項規定甚明,並於立法理由闡述「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原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不足,爰增訂本條第3 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等情綦詳。

依此,可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固不限於「審判中」之被告始得行使,惟判決確定後之被告聲請檢閱卷宗證物,或請求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時,仍應依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以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108 年度台抗字第1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518 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聲請人現仍在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聲字卷第11至13頁)。聲請人以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為由,聲請付與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18 號案卷中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及筆錄影本,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一)至(四)部分(即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之情形,其聲請為正當,應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18 號家暴殺人案卷內如附表編號

1 至14所示之卷證及筆錄影本。惟持有該筆錄內容之人,就取得之筆錄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至聲請意旨(五)另聲請准予付與該案被告楊添福之自首紀錄表,因卷內查無自首紀錄表,經本院提訊聲請人訊問其真意後,認其係為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而請求付與關於本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518 號刑事判決認定自首之相關卷證(即附表編號15所示)及證人蕭進龍證述之筆錄影本(即附表編號8 所示)。本院認此部分聲請亦有訴訟之正當需求,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之情形,其聲請為正當,應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卷證。惟持有該筆錄內容之人,就取得之筆錄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光附表:

┌─┬────────────────────────┐│編│ 應付與之卷宗證物及筆錄 ││號│ │├─┼────────────────────────┤│ 1│證人林尚裕之103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103年01月16日││ │偵訊筆錄、104年03月27日審判筆錄、104年04月24日審││ │判筆錄 │├─┼────────────────────────┤│ 2│證人林澋驄之103年10月06日警詢筆錄、104年03月27日││ │審判筆錄 │├─┼────────────────────────┤│ 3│證人林光輝之103年10月06日警詢筆錄、103年10月06日││ │偵訊筆錄、104年03月27日審判筆錄、104年04月24日審││ │判筆錄 │├─┼────────────────────────┤│ 4│證人蔡藤義之103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104年03月27日││ │審判筆錄 │├─┼────────────────────────┤│ 5│證人巫潤芳之103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 │├─┼────────────────────────┤│ 6│證人陳依衫之103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 │├─┼────────────────────────┤│ 7│證人郭家良之104年03月27日審判筆錄 │├─┼────────────────────────┤│ 8│證人蕭進龍之104年03月27日審判筆錄 │├─┼────────────────────────┤│ 9│證人吳貴霖之104年04月24日審判筆錄 │├─┼────────────────────────┤│10│證人林漢德之104年04月24日審判筆錄 │├─┼────────────────────────┤│11│證人林冠葦之104年03月27日審判筆錄、104年04月24日││ │審判筆錄 │├─┼────────────────────────┤│12│被告楊添福之103年10月06日警詢筆錄、103年10月06日││ │偵訊筆錄、103年10月28日偵訊筆錄、103年11月27日訊││ │問筆錄、103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104年02月16日││ │訊問筆錄、104年03月27日審判筆錄、104年04月24日審││ │判筆錄、104年06月18日訊問筆錄、104年07月08日準備││ │程序筆錄、104年07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 │├─┼────────────────────────┤│13│該案被告楊添福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 │├─┼────────────────────────┤│14│被害人蔡旻娟之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及相驗報││ │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 醫剖字第1031103932號解││ │剖報告書、103醫鑑字第1031104048號鑑定報告書 │├─┼────────────────────────┤│1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之被告楊添福投案情形照片││ │6張、蕭進龍出具之職務報告及其所附工作紀錄簿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