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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 即辯 護 人 董晉良律師被 告 陳平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9 年1 月30日雄分院秋刑恆107 上訴224 字第00000號陳平興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平興經鈞院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176號判決有關附表編號6 、7 、8 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改判無罪,而被告陳平興現已另案在臺東監獄執行中,無出境、出海之可能,爰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羈押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依訴訟進行程度,對被告所實施之人身強制處分權,若已無再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自應予解除。經查,被告陳平興(下稱被告)所涉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24 號附表一之㈡編號6 、7 、8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經判決有罪,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本院以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176 號判決無罪(該案為附表編號6 、7 、8 ),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而被告因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不能安全駕駛等罪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入監服刑(計有期徒刑3 年10月),預計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時間為111 年8 月10日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相關判決節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62 頁)。綜上,被告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3 罪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雖現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惟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服刑長達3 年10月徒刑,自已無再予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必要,爰予撤銷本院109 年1 月30日雄分院秋刑恆107 上訴224 字第0000

0 號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