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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6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昭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昭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昭忠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昭忠於107 年11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2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