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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簡正忠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簡正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簡正忠前犯搶奪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8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法 官 王光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