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清桂上列受刑人因殺害尊親屬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清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清桂前犯殺害尊親屬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清桂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8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