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菅原孝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菅原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菅原孝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菅原孝文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40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保護管束為正當。至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1 第1 項以驅逐出境代之,則係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審究之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