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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9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宇利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家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 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準用該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1 至3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OO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 、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第1 、2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妨害家庭等罪,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OOOOOOOOOOO 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家庭暴力受刑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公務電話紀錄、家屬接納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 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第1 款至第5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OO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