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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聲字第 9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小燕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小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小燕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經本院更一審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原選上更一字第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施柏宏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