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金上重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第 三 人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森彬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9號被告孫嘉澤等違反銀行法案件(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77號、105年度偵字第8476、8477、12738 、15573 、16531、17201、1847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861號、105年度偵字第13221、13222 、13223、13224號、13225、15573、17201號;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861號、105年度偵字第13221、13222、1322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25號),裁定如下:

主 文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第8、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本案),被告孫嘉澤、陳計宏、楊能貴、孫維隆、黃竹謙、羅釧木、陳品名、葉柏辰、張麗珍、王予貞、李智明、蔣季閎、黃鏡徽、郭德昌被訴以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億智公司)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起至103年年初止,違法吸收資金達1億元以上,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1第1項後段、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與之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依起訴書此部分犯罪事實所載,得億智公司固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主體,惟檢察官並未就得億智公司提起公訴,故得億智公司於本案程序乃屬第三人,其所有資產即有依上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沒收追徵之可能,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經查,吳森彬、翁源駿、蘇良興於本案犯罪期間分別登記為得億智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惟得億智公司業於108年6月26日經廢止登記,且其董事翁源駿已於104年4月6日死亡,另原董事蘇良興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與得億智公司間並無董事委任關係存在,而經高雄市政府撤銷蘇良興自101年10月16日起於得億智公司之董事登記等情,此有得億智公司108年6月26日變更登記事項表、高雄市政府105年7月7日撤銷董事登記函文、翁源駿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亦為公司解散之原因;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此觀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及其權責,係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

1 項:「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及公司法第334準用同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第1 項)。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第2 項)。」之規定。本件第三人得億智公司雖於108年6月26日業經廢止登記,惟尚未清算完結,其法人格仍未消滅;而查,得億智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於董事之外另行選任清算人,此有該公司章程附卷可參;又得億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迄至111年5月4日止,尚未受理該公司陳報清算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5月4日雄院和民字第1110001486號函附卷可憑。是以,依上開法文規定,得億智公司經廢止而解散後應以尚生存之董事即吳森彬為清算人,爰依職權裁定命其代表得億智公司到庭參與第三人沒收程序。

三、本件定於111年6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