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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附民上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蕭乙萱律師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秉生上列當事人間因醫療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3日所為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附民字第1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張秉生被訴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被訴毀損他人物品無罪部分撤銷,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在案(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60 號刑事判決)。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

36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