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賈維國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呂綺修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4 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
8 年度附民字第47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告呂綺修(下稱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即被告賈維國(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22時0分39秒許,使用網際網路,在其經營之PChome個人新聞台「OX人」留言板,針對網友引用中國時報「和春學生真功夫半年升主任」之新聞報導,留言「OX的老師都很優秀認真,可惜被夫妻高層搞到烏煙瘴氣,準備關門」,以「台長回應」之名稱留言:「“副校長呂綺修解釋,為了確保安全,光是頭盔一個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嗎?這頭盔不知又被她
A 掉多少錢」;暨於翌(12)日11時44分24秒許,就網友刊載之「A 女提到的50萬頭盔,是跟慶富公司購買,跟海軍水下作業大隊同一等級的深海頭盔,看來不只海軍被騙,連OX也被騙」之留言,以「台長回應」之名稱留言:「我看是慶富收30萬A 收20萬教育部在做凱子」等語,不實指摘被上訴人藉採購頭盔收取廠商回扣,足以貶損其名譽。爰依民法第
184 條、第195 條第1 項,聲明請求: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將其於PCHOME個人新聞台「OX」站台中之「OX人」留言板中以「台長回應」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留言刪除;並應於PCHOME個人新聞台首頁,刊登圖檔大小規格為679X154 ,支援類型:
jpg 、gif 、png ,內容如附表一「道歉啟事欄」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一日。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開設之部落格,為和春教師交流平台,非對一般大眾公開,且上訴人留言時,並不知和春技術學院採購之潛水頭盔型號,僅能以網路搜尋所得價格,與採購價格比較,是上訴人已善盡查證責任,又上訴人之留言僅為戲謔、質疑之口氣,並未指明被上訴人收受回扣等語,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
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將附表一「道歉啟事欄」所示內容,於PCHOME個人新聞台首頁,以附表一「規格欄」所示規格,登載壹日;㈢上訴人應將其於PCHOME個人新聞台如附表二所示留言刪除,並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為假執行宣告,及依上訴人之聲請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諭知。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四、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前開時間,使用網際網路,在其經營之PChome個人新聞台「OX人」留言板,針對網友之上開留言,未經合理查證,即以「台長回應」之名稱分別留言:「副校長呂綺修解釋,為了確保安全,光是頭盔一個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嗎?這頭盔不知又被她A 掉多少錢」、「我看是慶富收30萬A 收20萬教育部在做凱子」等語,供不特定網友連結閱覽,足以貶抑社會一般人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等情,業經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354 號刑事判決、本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149 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經本院以上訴人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誹謗罪,有前述刑事判決可稽。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侵害其名譽之上開事實,並致其受有損害,堪信為真;上訴人抗辯其言論應受憲法保障,並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等語,則無足採。
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上開誹謗行為已造成其精神上痛苦,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自應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審認被上訴人之請求為有理由,並審酌兩造之學經歷、生
活狀況、財產、所得等情形,暨兩造身分地位、上訴人侵權行為態樣、手段及被上訴人所受名譽上貶損與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精神慰藉金12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刪除如附表二所示之留言,暨為如附表一所示回復被上訴人名譽之處分,均屬適當,於法尚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上訴人不利部分有所不當,求予將該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另上訴人主張原判有關道歉啟事刊登位置說明不清云云。經
查,原判主文已諭知「於PCHOME個人新聞台首頁」登載,且被上訴人之原審準備書(四)狀之網頁刊登示意圖亦已明確標示版面刊登位置,並已送達上訴人(見原審附民卷第113至117 頁),復經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充分表示意見,此有辯論筆錄可參(見原審附民卷第111 頁、本院附民上卷第64頁)。就上開卷存資料相互參核,足見上訴人已充分理解原判主文諭知之內容。上訴人據此指摘原判不當,自屬無據,併予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唐奇燕┌──────────────────────────┐│附表一: │├─┬────────────────────────┤│1│道歉啟事 ││、│ 本人前於PChome個人新聞台「OX人」站台中之「OX││道│人」留言板中,以不實之言論公開發文指稱和春技術學││歉│院副校長呂綺修女士於該校之潛水頭盔採購案收取回扣││啟│乙節,其內容全為本人所虛構,並非事實,本人對上開││事│行為所造成呂綺修女士名譽之損害,公開表達誠摰之歉││欄│意。 ││ │ 此 致 ││ │呂綺修女士 ││ │ 道歉人:賈維國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年月日以刊登當日為準) │├─┼────────────────────────┤│2│(1)、圖檔大小規格679乘154(單位為像素) ││、│(2)、支援類型:jpg、gif、png ││規│ ││格│ ││欄│ │├─┴────────────────────────┤│備註:上開1之(年月日以刊登當日為準),係指前揭「中││ 華民國年月日」為刊登當日之日期,並非指須刊登(││ 年月日以刊登當日為準)。 │└──────────────────────────┘┌──────────────────────────┐│附表二: │├─┬────────────────────────┤│1│(1)“副校長呂綺修解釋,為了確保安全,光是頭盔個 ││、│ 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嗎?這頭盔不知又被她A││應│ 掉多少錢 ││刪│ ││除│(2)我看是慶富收30萬A收20萬教育部在做凱子 ││之│ ││留│ ││言│ │├─┴────────────────────────┤│備註:上開(1)、(2)之留言,即高雄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2││050號卷33頁所示,被告在PChome個人聞台「OX」站台,「 ││OX人」留言板,以「台長回應」所留之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