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朱秀華被 告 陳淑霞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632 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查原告於刑事審理庭辯論時,才臨時提出民事賠償之訴,其內容尚待調查,一時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