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 告 吳瑞隆被 告 蔡宜庭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上易字第423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引用刑事案件第一審程序所認定犯罪事實暨證據,爰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因傷害之侵權行為造成伊精神上慰撫金等語。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伊係正當防衛且原告本件請求已逾2 年時效。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傷害刑事案件前經第一審判決無罪,因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再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且本件民事訴訟亦未據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惠光霞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