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上易字第 4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405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夙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48號,中華民國110 年6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532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過輕,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顏夙岑與王俊傑為夫妻,王俊傑為籃月梅、王評義(民國106 年1 月26日過世)之子,渠等4 人均為車中車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車中車公司)股東,並由王評義擔任該公司董事長,而車中車公司則為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聯葉公司)的法人股東。約於105 年9 、10月間某日,王評議表示有意讓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參與當年11月間大聯葉公司的董監事選舉,而欲改由顏夙岑擔任車中車公司的董事長;暨欲將其部分股份移轉予王俊傑(應為被告之誤載),及由籃月梅將股份移轉予王韻如、王盈樺(顏夙岑、王俊傑之女兒)。並由王評議指示車中車公司某員工,聯絡華夏會計聯合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簡稱:華夏會計事務所)的人員,辦理申請變更登記及股份移轉的程序。嗣於105 年11月5 日6 時31分許,王評義至阮綜合醫療財團法人阮綜合醫院(簡稱:阮綜合醫院)住院,及至

105 年11月7 日才出院。詎於105 年10月底至11月初期間內某日,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將該所製作之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詳附表四、五)等資料,送到車中車公司。顏夙岑雖明知車中車公司就上開變更登記,並未實際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亦未於上開兩份紀錄所載之時地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暨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事的過程』與客觀事實不符。竟仍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故意,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上蓋章後,交還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再經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5 年11月8 日,持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簡稱:高雄市經發局)申辦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並經高雄市經發局承辦公務員依形式審查之結果,於105 年11月11日將該公司不實之變更登記事項,登載於車中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之文書上,核准其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該局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王俊傑業經不起訴處分)。」,係依憑:「一、被告與王俊傑、王評議、籃月梅、王韻如、王盈樺、顏真妙、陳世欽具親屬關係(詳附表一)。105 年間被告、王俊傑、王評議、籃月梅,為車中車公司股東,並分別擔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嗣於105 年11月2 日,王評議將其之部分股份移轉予被告,籃月梅則將其之全部股份平分移轉予王韻如、王盈樺。暨於同年月8 日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申請,而於同年月11日變更登記改由被告任董事長,陳世欽、顏真妙分別擔任董事、監察人等情(詳附表二、三)等情。有附表一、二、三所示物證可佐,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二、前揭105 年11月間之股份移轉,及申請變更董事、董事長、監察人登記,均係委由華夏會計事務所辦理,該事務所之實際承辦人為顏隆發(負責人顏隆華的弟弟)。暨本次變更登記,係檢附105 年11月8 日申請書、同年月5 日上午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同日下午董事會議紀錄,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提出申請,並於同年月11日獲准備查及登記等情(詳附表四、五)。亦經被告自承及顏隆華、顏隆發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附表四、五所示物證可佐,堪信為真。

三、㈠車中車公司董事長王評義,於105 年11月2 日因騎車自摔受傷,當月5 日6 時31分許,到阮綜合醫院急診並住院。於當⑸日至同月7 日住院期間,並無外出紀錄。不可能於當⑸日返回公司召開及出席臨時股東會。嗣於106 年1 月26日,王評議因病過逝。暨105 年11月5 日上午及下午,公司並未舉行臨時股東會、董事會等情,業經被告自承(他字卷

109 頁、易二卷176 頁)及籃月梅證明(偵卷108 、109 頁,易一卷335 至336 、341 頁)在卷,並有阮綜合醫院107年7 月19日函文(他字卷121 頁)及病歷、被告刑事答辯狀(他卷183 、187 頁)、戶籍資料(本院《即原審法院》民事審訴卷75頁)可佐。為此,本案之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所載「105 年11月5 日當日,在車中車公司辦公處所,召開股東臨時會議及董事會議」之內容(詳附表

四、五),與客觀實情明顯不符。㈡王評議過逝後,其妻籃月梅對車中車公司、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顏真妙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即原審法院)107 年訴字1415號民事判決,確認前揭105 年11月5 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董事會議決議無效;車中車公司與被告、王俊傑、陳世欽間之委任關係不在在,與顏真妙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暨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上字76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上訴人為車中車公司、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顏真妙)確定等情,亦有該案民事判決書(易一卷273 至283頁)及本院(即原審法院)107 年訴字1415號民事卷宗(影本,簡稱:本院民事卷)可佐。四、㈠本件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含時間、地點),及申請書、願任同意書、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實際上均係由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製作後,再送至車中車公司蓋章及親自簽名。又出席董事簽到簿『日期欄』之『105 、11、5 』及各願任同意書上之任期『105 、11、5 』、『108 、11、4 』,是先由被告等人簽名,嗣於簽到簿及同意書送回華夏會計事務所以後,再由顏隆發手寫填載等情,業經被告陳明,及經顏隆發、陳韻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堪信為真。㈡本件董事會議紀錄上之『顏夙岑』印文,確係由被告親自蓋印。而且被告在蓋章時,該份會議紀錄已有打字的內容。被告並明知該份會議紀錄是要用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等情,業經被告自承(易字二卷178 、179 頁)。因此,在華夏會計事務所正式向經發局送件申辦本次變更登記以前,被告應該明知本次申辦所用之董事會議紀錄上,所載之開會時地均有不實,卻仍同意及具名向經發局申辦本次登記。唯被告既非公司董事長,亦非會議紀錄所載之「紀錄人」,則該份會議紀錄雖有不實,仍難認係被告『業務』上所製作的文書。㈢本件由華夏會計事務草擬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雖列被告為『紀錄』,但並無被告的親自簽名及蓋印,難認係由被告製作的文書。

五、起訴書雖認係由被告利用顏隆華製作不實的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會議紀錄。然被告於偵審時均堅稱:係王評議授意華夏會計事務所製作辦理本件變更登記,上開會議紀錄是由華夏的人員所製作等語(詳前述及易字一卷139 頁勘驗筆錄)。酌以105 年11月間車中車公司事務係由王評議決定(詳後述),且於本院審理時,顏隆發證稱未見過被告,證人陳韻翔(女性)亦證稱當時公司內除被告外,另雇有其他員工等語。依罪疑唯輕原則,難認係由被告主導及授意辦理本件變更登記。六、被告堅稱:王評議要其參選大聯葉公司董事,而移轉股份及改由其擔任車中車公司董事長,並由王評議指示公司人員聯絡華夏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等語。酌以在

105 年11月正式向經發局申辦本件變更登記以前數日,王評議、藍月梅確將股份,分別過戶予被告及王韻如、王盈樺之客觀事實(如前述)。則被告此部分所述,並非無據之虛言。七、㈠證人即大聯葉公司人員蕭正鴻證稱:車中車公司是大聯葉公司的股東,當時車中車公司的代表人是王評議,

105 年11月大聯葉公司要召開股東會改選106 年的董事。在

105 年11月以前,我曾經去探望生病的王評義,向他提是否委託自己人代表車中車公司參加股東會董監事改選。王評義當面跟我說,他可以委託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出來選大聯葉這次的董監事。王評議跟我說時,籃月梅也在場,因為是籃月梅帶我上去找王評議的等語(本案民事卷140 至141 頁)。即王評義於生前確有改推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參與大聯葉公司105 年11月份董監事改選的意向。㈡本院(即原審法院)審理時,陳韻翔亦證稱:我是公司總務,也有接觸會計、105 年4 月以後我就改任店長。我任職時,公司決策是由董事長王評議決定。老董事長身體不好,不想管公司的事情,要把公司交給王俊傑跟顏夙岑這家。王評義有表達過,我們員工也都知道鳳山店是要交給他們。其實他覺得很累就是消費糾紛,很多年前就知道了,後來會催促的原因,是老董事長身體被消費糾紛弄的很不舒服。蕭正鴻處長來拜訪王評義董事長,結束時,我們請教他機車汰舊換新的作業,我約他出去抽菸,聊今天怎麼有空。他說來詢問老董事長換顏夙岑去選董事會的事。他有提到大聯葉董監事選舉,他來就是因為要換顏夙岑去選。而且105 年辦理負責人變更為顏夙岑,王評義及籃月梅都知道,辦好登記後,王評義也沒有反對或不同意,不然顏夙岑怎麼能去大聯葉選董事會改選。(王評義有無表示過要把股份轉讓給被告,及變更董事長為被告?)老董事長交代過的,就是『名字趕快過一過、股份趕快過一過,我沒有要管這麼多』。(王評義有無說要將何職務過給何人?)車中車公司,顏夙岑跟王俊傑,第二的。負責人要過給顏夙岑,因為要去大聯葉選董事會席次。老董事長有跟我們說要讓她去選,老闆是很古意的人,他說他叫顏夙岑去選,蕭正鴻處長也有來確認,就是由她去選,是要過給她,因為不是過她的名字怎麼選。(王評義有無提到要把公司的股份移轉給何人?)就是他們那家,第二的。(你也有聽過王評義說要將股份移轉給被告他們那家嗎?)名字過一過、股份過一過,他沒有要管這麼多等語(詳本院110年3 月25日審理筆錄)。即明確證稱在王評義生前,確有意轉讓車中車公司股份,及讓被告擔任公司的負責人。㈢除此,籃月梅於本院(即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證稱略以:105 年間大聯葉選舉時,他(王評議)有叫媳婦(被告)去選,我沒有反對。他身體不好,說兒子能力沒有很好,媳婦能力比較好,要讓媳婦選。有聽到他說要過戶給王俊傑等語(易一卷334 、335 、338 、340 、341 頁)。所述「王評議有意改由被告代表公司參與大聯葉公司董監事選舉,暨過戶股份給王俊傑」,與蕭正鴻、陳韻翔之前揭證述,並無歧異。八、稽諸前揭證述與客觀事證,核與被告上開辯詞相符,應認本件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議之『改由被告、王俊傑、陳世欽等人,分別擔任車中車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並由被告兼任公司董事長』的結論,實為渠等及王評議、籃月梅等人事先所已知悉及同意。九、被告雖以車中車公司在105 年11月

5 日以前,就本次變更登記,有實際召開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等語置辯(如前述)。但被告亦稱:我們所謂的開會就是叫來講一講(他字卷109 頁筆錄、易字一卷139 、140 頁勘驗筆錄),而且本案之相關民刑訴訟,迄今已歷數年,被告仍未能舉證及陳明具體之開會日期與時間,應難遽認被告上開陳述定為真實。十、酌以:㈠本院(即原審法院)審理時,籃月梅證稱略以:車中車公司沒有在開股東會,公司是自己的,要怎麼樣,都是老闆王評議做主,沒有在開會,公司的事沒叫我、王俊傑、被告討論。他去大聯葉開會,回來事情講一講,沒有正式開會,股份分配及經營都是王評議做主。105 年11月5 日以前,我沒有收到公司開股東會的通知等語(易字一卷333 、334 、337 頁),即本次變更係由王評議個人決定,公司並未依法召開相關會議。㈡又:1.陳韻翔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車中車公司於105 年間,曾因變更登記,而在店內櫃台開會。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顏妙真就來來去去,因為他們娘家在後面,就坐一下跑掉、坐一下跑掉。但開會內容我聽不到,也不曉得有分臨時股東會、董事會兩個會議。因為他們常常講,只要有時間就開始在講了。會議結束後,老董事長說:打給會計師看什麼時候可以來。好像是10月,但9 月時我就有聽他們說要準備;10月時華夏就較積極頻繁來公司等語(詳本院110 年3 月25日筆錄)。即王評議等人曾在店內談論本次變更登記的事情,暨經王評議授意才找華夏會計事務所辦理本次變更登記。2.但陳韻翔於審理時,亦另證稱略以:他們的模式,就是老董事長要幹嘛,叫大家講一講,事實上老董事長只是告知,通知你,沒有要跟你商量,我們公司的董事會模式其實一直是這樣,只是把相關的人叫過來,然後告訴你準備要做什麼。(股東會跟董事會都是?)都是這個模式,老董事長只是告訴你,沒有要問你意見。公司也從來都沒有做股東會及董事會的會議紀錄。王評義他講了就算,這個家族運作是這樣。(若是如此,他講了就算,聽起來你們在辦理過程中,似乎程序不是非常嚴謹?)我也是這麼覺得。(所以根本沒有當場講說這叫做股東會或董事會?)沒有這個名詞。(老董事長有無法律概念?就是他知道辦理的程序,一定得要誰出席、誰要做什麼、誰不出席嗎?)沒有,他會交代說例如顏夙岑跟王俊傑剛好有在,要叫誰一起來,可以的話坐下來就講了。(如果正好沒有人在的時候呢?)就不會講。(就不會一定要叫到人來?)那一次就不會講,雖然是他說了算,但他該尊重的、該親自告知的,王評義董事長他會做到這件事情,他做人很尊重人,包含我這個員工。老董事長雖然他決定的就是交辦,但在決定前,他會跟大家告知,是不是有什麼要注意的,他會詢問,但不影響他的決定。他很尊重人,他今天要做什麼事情,會跟你直接面對面等語(同上開本院審理筆錄),即公司事務實際上是由王評議個人決定,及於決定後告知大家。此部分證述,核與被告、籃月梅前揭陳述相符,堪信為真。十一、按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107 年11月1 日修正實施前公司法第172 條第

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107 年11月1 日修正實施前公司法第204 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十二、稽諸上開說明,縱認王評議曾與被告等人在店內談論本次變更登記的事情,但實際上僅是將其之決定片面告知大家,並未依公司法規定事先通知,也未表決及作成會議紀錄,實難逕認係依公司法召開的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況且,本件用以辦理變更登記之臨時股東會議紀錄,所載開會日期之股東包括王韻如、王盈樺。但在被告及證人所指之實際開會時間(105 年9 、10月份),王韻如、王盈樺則均非股東。被告既知前揭兩個日期的公司股東成員與人數並不相同,則當亦明知該份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事的過程」,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然被告於本件董事會議紀錄上蓋章時,既明知該份紀錄有上開歧異,而且紀錄上所載的「開會日期」亦與客觀事實不符,竟仍在紀錄上蓋章,並同意由華夏會計事務所據以申辦變更登記,應認被告確有有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的直接故意與客觀事實。

十三、綜上所述,被告明知本件董事會議紀錄所載『會議日期』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事的過程』,均與客觀事實不符,仍在董事會議紀錄上蓋章及同意委由華夏會計事務所續辦變更登記。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又因王評議已過逝,而華夏會計事務所承辦人員並非本案之被告,渠等均未經審理,本院難逕認渠等與被告為共犯。並敘明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 條雖經修正及於108 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但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第2 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無須比較新舊法,應逕用現行刑法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審酌被告否認犯罪,但坦承部分事實,並考量本次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兼衡其教育、工作、經濟、家庭、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除本案外無任何前科及偵審中另案,素行良好(詳前科表)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敘明被告素行雖屬良好,但否認犯罪,為此不為緩刑宣告等情,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三、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稱:本案被告自始否認犯罪,堪認其犯後態度不佳,又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籃月梅達成和解,是原審逕對被告犯行判處拘役50日,此量刑恐有過輕等語。

四、惟查:㈠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

欄內具體說明,業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本院審核前開各量刑事由,認為原審對被告量處之刑,洵屬妥適,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事,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處刑度為爭執,請求從重量刑,為無理由。

㈡檢察官所執上訴理由,係對原判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

酌之事項,再為爭執,顯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或有未及審酌之事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經核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尚有違誤等語,自非具體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法 官 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附表一:關係圖 │├───────────────────────────┬────────────────┤│親 屬 關 係 圖│備 註│├───────────────────────────┼────────────────┤│ ┌─王○○(長子) │⑴、上開親屬關係表,僅記載與本案││王評義(夫) │ │ 判決有關係之人。其餘親屬,因││ ├─────┼─王○○(三子) │ 涉個人隱私,略未記載。 ││籃月梅(妻) │ │⑵、詳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他字││ └─王俊傑(次子,夫) │ 卷221、222頁)、戶籍資料(本 ││ │ ┌─王盈樺(女) │ 院民事審訴卷62至64、75頁)。││ ├──────┤ │ ││ │ └─王韻如(女) │ ││顏○○(夫) ┌─顏夙岑(姐,妻) │ ││ ├─────┤ │ ││楊○○(妻) └─顏真妙(妹,妻) │ ││ │ │ ││ 陳世欽(夫) │ │└───────────────────────────┴────────────────┘┌────────────────────────────────────────────┐│附表二: │├────────┬─────────┬───────┬─────────────────┤│編 號│日 期│事 項│備 註 及 卷 證 頁 次│├─┬──────┼─────────┼───────┼─────────────────┤│⒈│移轉公司股份│⑴、105年11月02日 │繳納證券交易稅│①、他字卷223至225頁。 ││ │ │ │ │②、王評議移轉600股予顏夙岑。籃月 ││ │ │ │ │ 梅各移轉400股予王韻如、王盈樺 │├─┼──────┼─────────┼───────┼─────────────────┤│⒉│變 更│⑴、105年11月08日 │申請變更登記 │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資料(他字││ │董事及監察人│ │ │ 卷217至234頁)。 ││ │登 記├─────────┼───────┼─────────────────┤│ │ │⑵、105年11月11日 │高雄市府經發局│①、高雄市府經發局105年11月11日函 ││ │ │ │登記及准予備查│ (他字卷212至216頁)。 │└─┴──────┴─────────┴───────┴─────────────────┘┌────────────────────────────────────────────┐│附表三: │├────────┬────────┬────────┬─────────────────┤│編 號│移 轉 前│移 轉 後│備 註│├─┬──────┼────────┼────────┼─────────────────┤│㈠│105年11月2日│⒈王評義:2600股│⒈王評義:2000股│⑴、股東名簿之股東及持股: ││ │股權移轉前後├────────┼────────┤ ①、變更登記「前」,詳民事審訴││ │,公司之股東│⒉顏夙岑: 800股│⒉顏夙岑:1400股│ 卷93頁。 ││ │及股份 ├────────┼────────┤ ②、變更登記「後」,詳民事審訴││ │ │⒊王俊傑: 800股│⒊王俊傑: 800股│ 卷159頁。 ││ │ ├────────┼────────┤⑵、股份移轉情形,如下: ││ │ │⒋籃月梅: 800股│⒋王韻如: 400股│ ①、王評議:移轉600股予顏夙岑 ││ │ │ ├────────┤ ②、籃月梅:分別移轉400股予王 ││ │ │ │⒌王盈樺: 400股│ 韻如、王盈樺。 │├─┼──────┼────────┼────────┼─────────────────┤│㈡│105年11月8日│⒈王評義:董事兼│⒈顏夙岑:董事兼│⑴、董事監察人名單: ││ │董監事變更登│ 董事長│ 董事長│ ①、變更登記「前」,詳民事審訴││ │記前後,公司├────────┼────────┤ 卷99頁。 ││ │之董監事名單│⒉顏夙岑:董 事│⒉王俊傑:董 事│ ②、變更登記「後」,詳民事審訴││ │ ├────────┼────────┤ 卷117頁。 ││ │ │⒊王俊傑:董 事│⒊陳世欽:董 事│⑵、陳世欽、顏真妙持股:均為0股( ││ │ ├────────┼────────┤ 民事審訴卷117頁)。 ││ │ │⒋籃月梅:監察人│⒋顏真妙:監察人│ │├─┴──────┴────────┴────────┴─────────────────┤│說明:車中車公司之總股數5000股。 │└────────────────────────────────────────────┘┌────────────────────────────────────────────┐│附表四:105年11月5日股東會臨時會及股份移轉 │├───┬──────────────────────┬─────────────┬───┤│編 號│內 容│備 註│卷證 │├─┬─┼──────────────────────┼─────────────┼───┤│㈠│1│⑴、時間: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 │①、主席簽章欄,有加蓋「王│他字卷││、│、│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評議印文」、「車中車公│23頁 ││股│錄│⑶、出席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數:出席股東計三人│ 司印文」 │ ││東│事│ ,代表股數計肆仟貳佰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計│ │ ││臨│錄│ 伍仟股) │ │ ││時│ │⑷、主 席:王評議 │ │ ││會│ │⑸、討論事項: │ │ ││ │ │ ①、解任董事、監察人案。因業務需要,擬提│ │ ││ │ │ 前解任董事王評議、顏夙岑、王俊傑,監│ │ ││ │ │ 察人籃月梅,可否?請公決 │ │ ││ │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 │ ││ │ │ 案通過。 │ │ ││ │ │ ②、本公司擬改選董事、監察人案。 │ │ ││ │ │ 決議:票選結果顏夙岑(當選權數4200)│ │ ││ │ │ 、王俊傑(當選權數4200)、陳世│ │ ││ │ │ 欽(當選權數4200)當選為本公司│ │ ││ │ │ 董事。 │ │ ││ │ │ 顏真妙(當選權數4200)當選為本│ │ ││ │ │ 公司監察人,任期即即日起三年。│ │ ││ │ │⑹、散會:上午十一時。 │ │ ││ │ │⑺、紀錄:顏夙岑 │ │ ││ │ │⑻、主席簽章:王評議 │ │ ││ ├─┼──────────────────────┼─────────────┼───┤│ │2│⑴、股東姓名及股數、股款(新台幣) │①、有加蓋「車中車公司印文│他字卷││ │、│ ①、顏夙岑:1400股(股款140萬元) │ 」。 │25頁 ││ │股│ ②、王俊傑: 800股(股款 80萬元) │ │ ││ │東│ ③、王評議:2000股(股款200萬元) │ │ ││ │名│ ④、王韻如:400股(股款40萬元) │ │ ││ │簿│ ⑤、王盈樺:400股(股款40萬元) │ │ ││ │ │⑵、合 計:5000股(股款500萬元) │ │ │├─┼─┼──────────────────────┴─────────────┼───┤│㈡│1│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600股。 │223頁 ││股│ │⑵、出賣人:王評議。買受人:顏夙岑。 │ ││份├─┼────────────────────────────────────┼───┤│移│2│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轉│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400股。 │224頁 ││ │ │⑵、出賣人:籃月梅。買受人:王韻如。 │ ││ ├─┼────────────────────────────────────┼───┤│ │3│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400股。 │225頁 ││ │ │⑵、出賣人:籃月梅。買受人:王盈樺。 │ │└─┴─┴────────────────────────────────────┴───┘┌────────────────────────────────────────────┐│附表五:105年11月5日董事會議紀錄,暨同年月8日變更登記申請書 │├───┬──────────────────────┬─────────────┬───┤│編 號│內 容│備 註│卷 證│├─┬─┼──────────────────────┼─────────────┼───┤│㈠│1│⑴、時間: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下午2時 │①、主席簽章處,有加蓋「顏│他字卷││、│、│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夙岑印文」、車中車公司│97頁 ││董│議│⑶、出席董事: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 │ 印文」 │ ││事│事│⑷、主 席:顏夙岑 │ │ ││會│錄│⑸、討論事項:選任董事長案。 │ │ ││會│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選任顏夙岑為董事長│ │ ││議│ │⑹、散會:下午五時。 │ │ ││ │ │⑺、紀錄:王俊傑 │ │ ││ │ │⑻、主席簽章:顏夙岑 │ │ ││ ├─┼──────────────────────┼─────────────┼───┤│ │2│⑴、日期:民國105年11月5日下午二時 │①、左揭「親自簽名欄」,為│他字卷││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99頁 ││ │出│⑶、出席董事:(本人親自簽名) │ 「手寫」簽名。 │ ││ │席│ 顏夙岑 │ │ ││ │董│ 王俊傑 │ │ ││ │事│ 陳世欽 │ │ ││ │簽│⑷、討論事項:詳如董事會議事錄。 │ │ ││ │到│ │ │ ││ │簿│ │ │ │├─┼─┼──────────────────────┼─────────────┼───┤│㈡│1│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顏夙岑 │①、左揭五張願任同意書: │他字卷││、├─┼──────────────────────┤ Ⅰ、分別由同意人(即顏│273至 ││願│2│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顏夙岑 │ 夙岑等4人),親自 │281頁 ││任├─┼──────────────────────┤ 簽名。 │ ││同│3│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王俊傑 │ Ⅱ、所載任期,均為105 │ ││意├─┼──────────────────────┤ 年11月5日起,至108│ ││書│4│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陳世欽 │ 年11月4日止。 │ ││ ├─┼──────────────────────┤②、上開「105、11、5」及「│ ││ │5│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顏真妙 │ 108、11、4」,均為「手│ ││ │ │ │ 寫」之數字。 │ │├─┼─┴──────────────────────┼─────────────┼───┤│㈢│1、內容略為:因改選董監直等變更,檢具各項書件,│ │他字卷││、│ 備文申請鑒核賜變更登記。 │ │217頁 ││變│2、申請人:車中車公司 │ │ ││更│ 董事長(原)王評議(蓋公司及王評議印章)│ │ ││登│ 董事長(新)顏夙岑(蓋顏夙岑印文) │ │ ││記│3、日期:105年11月8日 │ │ ││申│ │ │ ││請│ │ │ ││書│ │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