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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上訴字第 4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42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凱成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9 年度訴字第478 、479 號,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3164 號;追加起訴案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283 號),提起上訴及併案(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5894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蕭凱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㈠蕭凱成於民國108 年1 月20日晚間8 時58分前某時許,與劉

榮棡談妥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劉榮棡於同日晚間8 時58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委託張良瑋(涉犯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在高雄市○○區○○○路○○○ 號大樓1 樓(蕭凱成承租該大樓13樓之1 房屋居住,下稱中正一路大樓;原判決誤載於前往高雄市前鎮區、小港區一帶,應予更正)騎樓,向蕭凱成取得劉榮棡所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5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錢,劉榮棡於同年月20日19時41分許,先以現金存款之方式,將5500元匯入蕭凱成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108 ××011 ××07號帳戶(詳細帳號詳卷,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由張良瑋向蕭凱成取得1 錢甲基安非他命後,由劉榮棡於翌(21)日凌晨0 時4 分許,前往張良瑋址設高雄市○鎮區○○○街○○○ 巷○○號住處外,由張良瑋將前開甲基安非他命轉交予劉榮棡,而完成交易。

㈡蕭凱成於108 年2 月21日某時許,與劉榮棡談妥甲基安非他

命交易事宜,劉榮棡於翌(22)日晚間10時34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委託張良瑋前往蕭凱成前開中正一路大樓騎樓(原審判決誤載於前往高雄市前鎮區、小港區一帶,應予更正),向蕭凱成取得劉榮棡所購買價值3 萬6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張良瑋並於當日晚間11時31分許,前往劉榮棡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11樓之2 之住處,將前開甲基安非他命轉交予劉榮棡,劉榮棡則以匯款3 萬6000元至前開中信銀行帳戶之方式交付毒品價金,而完成交易。

㈢蕭凱成於108 年8 月29日晚間7 時48分前某時許,與劉榮棡

談妥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劉榮棡於同日晚間7 時48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委託張良瑋代為拿取甲基安非他命及交付價金8500元,並將8500元匯款至張良瑋所指定之帳戶,張良瑋遂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大樓外面,向蕭凱成取得劉榮棡所購買價值8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並交付價金8500元,復於同日晚間11時25分許,前往劉榮棡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11樓之2 之住處,將前開甲基安非他命轉交予劉榮棡,而完成交易。

㈣蕭凱成於108 年9 月15日晚間10時16分前某時許,與劉榮棡

談妥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劉榮棡於同日晚間10時1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委託張良瑋前往高雄市小港區「小北百貨漢民店」前,向蕭凱成取得劉榮棡所購買之價格不詳甲基安非他命,張良瑋並於翌(16)日中午12時24分許,前往劉榮棡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11樓之2 之住處,將前開甲基安非他命轉交予劉榮棡,而完成交易。

㈤蕭凱成於107 年4 月15日下午1 時40分許至同年4 月16日凌

晨1 時22分間某時許,與詹烜碩於LINE通訊軟體最終談妥以8000元價格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起訴書誤載為1 萬500元,應予更正),待詹烜碩將交易價金8000元匯入前開中信銀行帳戶後,蕭凱成即於同年4 月16日凌晨2 時17分許,前往詹烜碩在高雄市○○○路某大樓住處,將價值8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詹烜碩,而完成交易。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告發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下稱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及併案。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則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本件檢察官原以108 年度偵字第18374 號對張良瑋進行偵查程序,並就張良瑋向上訴人即被告蕭凱成(下稱被告)取得劉榮棡所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轉交予證人劉榮棡之犯行,提起公訴(6 次運輸第二級毒品罪,1 次轉讓禁讓罪),由原審法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410號審理,並於109 年11月10日判決(6 次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變更起訴書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起訴法條為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 次轉讓禁藥罪)確定。惟原審法院於該案審理期間,檢察官就被告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劉榮棡之犯行,認被告此部分犯罪,與該署108年度偵字第18374 號張良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有相牽連關係,以109 年度偵緝字第283 號對被告追加起訴,而由原審法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478 號受理。則該追加起訴案件與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3 款「被告與業經起訴之另案被告張良瑋係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及同法第265 條第

1 項之「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要件相符,故本件追加起訴程序合法,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478 號第72、73、355 頁;本院上訴426號卷第73至76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復與本件具有關聯性,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否認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㈠附表一編

號1 所示部分,是107 年底或108 年初,已經向吳國隆購買到了,我再交給劉榮棡,那時候我們講好價錢,他就把錢匯款給我,中國信託帳號是我的,是張良瑋來跟我拿毒品的,每一次幾乎都是找張良瑋來拿的,是我跟劉榮棡合資購買,但這次不是跟廖士文買的,應該是跟吳國隆買的。㈡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也是合資在網路購買的。㈢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是合資向廖士文購買的。㈣附表一編號4 所示部分所載之事實所載正確,我是跟劉榮棡合資,向廖士文購買的,價金如判決書記載,正確金額不太記得。㈤附表一編號

5 所示部分所載事實所載正確,我是合資向網路購買,但詹烜碩是跟我合資購買,詹烜碩講好要1 萬500 元的東西,但是他少了2000元,我問他什麼時候可以給我錢,他說他還沒有發薪水,之後我就幫他代墊,我給他東西了之後,他還是沒有給我錢,後來他說他只有8000元,我就照8000元比例分配給他,實際上我給他的量是給他8000元量,其餘的錢是我自己吸收買下來,我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主觀犯意,我只成立幫助施用罪云云。

㈡經查:

1.本件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㈠至一㈤所示時、地、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榮棡、詹烜碩:

⑴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部分,劉榮棡

向我表示很忙,張良瑋有空,請張良瑋向我拿甲基安非他命,劉榮棡有交付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一㈣所示之金錢給我,我也有交付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一㈣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良瑋、劉榮棡;又詹烜碩亦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時、地,交付1 萬500 元給我(按被告於本院改稱詹烜碩僅交付

80 00 元),我也有交付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給詹烜碩等語(見訴478 號卷第70至72頁),亦即被告均承認有交付本件犯罪事實所載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榮棡、張良瑋(劉榮棡委託張良瑋向被告拿甲基安非他命)、詹烜碩,且向3 人收受與其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3 人等值之價金等事實,堪以認定。

⑵證人劉榮棡於108 年7 月24日警詢時證稱:「(問:你使用

之通訊軟體帳號ID、暱稱為何?)我LINE的暱稱是『感恩的心- 榮棡』,ID:ivan6249。」、「(問:你是否有在販賣毒品?販賣何毒品?)我有在販賣毒品安非他命。」、「我都是用LINE聯絡交易的事情」、「(問:你名下使用中之銀行帳戶為何?帳號為何?)我是用中國信託銀行的帳戶,帳號是:8 ××-4××54××81××3 。」、「(問:你上記名下之帳戶是否有進行毒品交易之款項?)我曾經有匯款給我的毒品上游,一名綽號『法蘭』之男子。」、「(問:警方現提供你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供你指認,相片中共有12位,其中是否有你認識的人?)編號8 是綽號『法蘭』之男子。」、「(問:上記經你指認綽號『法蘭』之男子為蕭凱成(Z000000000),與你係何關係,有無仇恨或是糾紛?)朋友關係,我也有向他購買安非他命。都沒有。」、「(問:你係何時開始向蕭凱成購買毒品?購買何毒品?交易方式為何?你如何知道蕭凱成有在販賣毒品?)我大約從106 年或是107 年就開始向蕭凱成買安非他命,我是透過朋友認識、才知道他有在販賣毒品,之後就開始陸續向他購買。」、「他(張良瑋)有幫我向蕭凱成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按警方提示予劉榮棡之表格記載時間為108 年1 月21日、108 年2 月22日- 來源蕭凱成)」、「因為蕭凱成是張良瑋的朋友」等語(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高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3 字第10872769700 號2/5 卷第163 、164 、17

3 、174 頁);於109 年7 月10日偵查中證稱:「(問:10

8.01.20 、108.02.22 你在聊天室中以暱稱『感恩的心』告訴張良瑋,『F 到高雄應該是凌晨了,你可以去幫我拿嗎』,或是『F 有否告訴你什麼時候可以拿』,這個F 是誰?)就是法蘭克(蕭凱成)。」、「(問:這樣這個時候你就認識蕭凱成?)這樣講我想起來了,蕭凱成要求我先匯錢給他,我怕他將錢拿了不交貨,拖到我隔日要工作的時間,故我就叫張良瑋去幫我拿,因為張良瑋上班時間比我晚。」、「(問:108.08.29 、108.09.15 二次,你都是用與蕭凱成在聊天室的截圖,轉貼給張良瑋,你與蕭凱成在聊天室中都說要買「薑黃」,你將截圖貼給張良瑋,張良瑋就到小港區拿甲基安非他命後轉送去給你?)我記得沒有錯的話,當時蕭凱成跟我說,若到時被問的話,要我說不是買甲基安非他命,是買別的美容或美髮用品。」等語(見偵緝283 號卷第55、57頁),及證人張良瑋於108 年9 月26日警詢時證稱:「(問:於LINE中綽號『感恩的心』係為何人?)是劉榮棡。

」、「(問:警方由你手機匯出上記綽號『感恩的心』之男子劉榮棡與你之LINE對話記錄,現供你檢視是否正確?內容是否有意見?)正確。沒有。」、「(問:承上,劉榮棡於

108 年08月29日之對話中稱『F 有問你要不要團嗎?』、『所以現在要買薑黃都是找他還他朋友』,係指何意?係為何人?他朋友是否是指F 之朋友?係為何人?薑黃係指何物?)F 指的是蕭凱成。指的是蕭凱成的朋友,但我不知道事實。薑黃可能指的就是安非他命。」等語(見同上2/5 卷第10

1 頁),即證人劉榮棡已明確表示其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依證人劉榮棡、張良瑋之證述內容,可知附表四所示有關「薑黃」之對話,係指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之暗語,均足認定。

⑶證人劉榮棡委託證人張良瑋向被告拿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述,

核與證人張良瑋於108 年9 月25日警詢時證稱:「(問:警方於108 年7 月23日查獲劉榮棡涉嫌毒品案,於筆錄中向警方供稱,於108 年1 月間開始,有向你購買過毒品安非他命共4 次(時間為107 年1 月21日0 時4 分、108 年2 月22日11時32分、108 年3 月18日10時58分、108 年6 月8 日9 時57分),上開日期時間、交易地點、毒品重量價錢你是否有意見?)我沒有賣,是他向上游賣家聯絡好要購買毒品的數量,在(再)託我幫他拿毒品在交付給他。」、「(問:據劉榮棡於筆錄中供稱,其有透過你向蕭凱成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是否屬實?)不屬實,是他跟蕭凱成聯絡好,在(再)託我去向蕭凱成拿毒品交付給他,不是透過我去購買。」、「(問:為何劉榮棡不自行向蕭凱成購買毒品,而要透過你?你是否有從中獲利?)因為劉榮棡跟蕭凱成有金錢上的糾紛,所以他才會透過我去向他購買毒品。沒有獲利。」、「(問:購買毒品之款項係如何支付?你是否會經手?)通常都是劉榮棡是會自己匯款給蕭凱成,有時候會匯款給我要我轉交。」等語(見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3 字第00000000000號2/5 卷第60至61、62頁),於108 年9 月26日警詢時證稱:「(問:承上,你與劉榮棡於對話中提及『他是不是又換名稱』、『我看一下、I'm Back』係指何意?)『I'm Back』是蕭凱成新的LINE暱稱。」、「(問:據你上所述,『F』即為蕭凱成,而『I'm Back』係蕭凱成之LINE帳號暱稱,是否屬實?)屬實。」、「(問:於108 年8 月29日你與劉榮棡之LINE對話,警方發覺劉榮棡要你詢問蕭凱成毒品之價格,並要你代為前往交易,是否屬實?)屬實。」、「(問:承上,你係於何時?前往何處?購買何毒品?金額為何?與何人交易?)我是在108 年8 月29日前往德瑞克在高雄市小港區的住處樓下劉榮棡已經把錢轉給蕭凱成,轉了多少錢我不清楚。我當天拿到1 包用封膜袋封起來的安非他命。」、「(問:又你提供一銀行帳號『1 ××-0××7 ××11××4 ×4 』《詳細帳號詳卷》」供劉榮棡匯款新台幣8500元,該帳號係何人所有?新台幣8500元價值多少安非他命?)這個帳號是蕭凱成提供給我的。大約是1 錢。」、「(問:

承上,你是否於108 年9 月15日前往向蕭凱成購買毒品並轉交給劉榮棡?)是,蕭凱成跟我約再高雄市○○區○○路的小北百貨,我一樣也是駕駛我名下之重機車LCT-281 號,跟蕭凱成拿完毒品後,先拿回我位於高雄市○鎮區○○○街○○○ 巷○○號住處,隔天(9 月16日)才從我家騎車送到劉榮棡的住處給他。」、「(問:由上記內容,蕭凱成係用何方式與你聯絡?)是用LINE。」、「(問:承上,為何警方於你所述蕭凱成使用之『I'm Back』對話記錄中,並未看到該次之交易紀錄?)蕭凱成有兩個LINE的帳號,他在108 年9月5 日是用另外個綽號『be nice 』」的帳號跟我聯絡的。

」、「(問:承上,你在高雄市小港區拿到安非他命後何時?何處?將毒品交給劉榮棡?你係使用何交通工具?)我是在108 年08月29日23時25分左右,駕駛我名下之重機車LCT-

281 號,從高雄市小港區向蕭凱成拿完毒品後,再騎車到劉榮棡位於高雄市苓雅區武廟市場旁的住處樓下,將毒品交給劉榮棡。」、「(問:警方發覺你與蕭凱成「I'm Back」LINE帳號中,於108 年8 月29日有多筆收回之訊息,如下圖:

(略)該收回之訊息內容為何?)是在問毒品價格,蕭凱成還有傳銀行帳號給我,我把帳號轉給劉榮棡了,內容就是毒品交易的對話。」、「(問:承上,於108 年8 月29日蕭凱成提及『已經和ivan說了』」,ivan係為何人?)ivan就是劉榮棡。」、「(問:又警方發覺你與蕭凱成『I'm Back』LINE帳號中,於108 年9 月7 日亦有多筆收回之訊息,如下圖(略)該收回之訊息內容為何?)我收回的是問蕭凱成有沒有安非他命可以拿,收回的內容應該都是毒品交易的對話。」等語情節(見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3 字第00000000000號2/5 卷第101 至106 頁),大致相符,亦可證明被告確有販賣犯罪事實一㈠至一㈣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榮棡之事實。

⑷證人詹烜碩於107 年5 月11日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案件警詢時證稱:我向Francis 他購買蠻多次毒品的,我都是購買安非他命,金錢都是匯到外號Francis 的男子指定的戶頭內,我們都是用LINE來對話,他的帳號是中國信託

108 ××011 ××07號,警方所提出現場照片1-5 照片(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下稱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773247600 號卷第46頁相片)是我和Francis 購買毒品的照片的紀錄等語(見同上卷第4 至5 頁),於該案本院

109 年3 月12日審理時稱:「(問:本件之時間、地點、數量、價格?)警卷第50頁我先跟葉琮裕在4 月15日下午1 時28分問他有要一起拿嗎,1 錢5500元,他跟我回說不想要那麼多,3000元最多,詢問他之後,在警卷第61頁,我跟Fran

cis 於4 月15日時40分,問Francis 想要跟他購買毒品,成交是在警卷第62頁,當時成交3 份,1 份3500元,總共1 萬

500 元,我在4 月15日晚上6 點多匯錢過去,4 月16日凌晨拿到Francis 賣給我的毒品,我在4 月17日下午拿給葉琮裕。」等語(見本院上訴35號卷第61頁)。然證人詹烜碩因一時資力不足,該次實際交付價金為8000元,且被告該次亦僅取得價值8000元之毒品(2 份×3500元=7000 元,再加上第

3 份毒品其中1000元的量,總計7000元+1000元= 8000元的量)之事實,又據證人詹烜碩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訴

478 號卷第150 頁);再觀諸被告與證人詹烜碩間LINE對話翻拍照片,顯示證人詹烜碩陳稱:「要3 份」,被告回應以:「3500×3 =10500 」,接著被告詢問「你剛剛給我多少」,經證人詹烜碩回答「8 」,被告則稱「2500給我,你先墊可以嗎」,證人詹烜碩回答「我20領錢」,被告再回覆「那就給1000的量,其他我拿走」等語(見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773247600 號卷第59至60頁LINE截圖翻拍照片),核與證人詹烜碩前揭證述:僅能支付8000元,故最終取得

2 份完整毒品加上第3 份毒品其中1000元的量,即總計價值8000元毒品等語,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詹烜碩只給我8000元,我就照比例給他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大致相符。足見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被告與證人詹烜碩之毒品交易合意之價格為8000元。是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時、地,販賣8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詹烜碩,亦堪認定。起訴書記載詹烜碩就犯罪事實一㈤所載時、地,係將1 萬500 元匯入被告指定帳戶,而被告亦交付價值1 萬500 元之毒品予證人詹烜碩之事實,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⑸此外,復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榮棡指認被告)、如

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可佐(頁碼見附表二至六所示)。又被告名義之中國信託帳戶於108 年1 月20日19時41分27秒確有5500元之入帳(由存款機現金存入;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108 年2 月22日上午11時5 分秒有3 萬6000元入帳(行動網路轉帳存入;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有中國信託銀行109 年12月3 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05

631 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見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3 字第00000000000 號1/5 卷178 至179 頁;訴478 號卷第319 、32

3 、327 頁)可證。⑹被告於108 年3 月12日警詢時稱:LINE帳號「Francis 法蘭

」是我在用,「中國信託108 ××011 ××07」是我在使用,附表三所示LINE對話(即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交易),是我和「ivan」(劉榮棡)連繫後,告訴他1 錢安非他命7200元,在108 年2 月22日23時30分許,在我住家騎樓(高雄市○○○路○○○ 號),交給劉榮棡的朋友張良瑋5 錢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

3 字第10872769700 號1/5 卷第174 、178 、184 至185 頁),於109 年6 月12日偵訊時供稱:「(問:108 年1 月間是否住前鎮區附近與廖士文夫妻在一起?)沒有。當時我住在高市○○路那邊。」等語(見偵緝283 號卷第24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亦稱:108 年1 月份、2 月份我是租房子在高雄市○○○路,我都是在我租屋處附近交易等語(見本院上訴426 號卷第523 頁)。由上開被告之供述內容,可知本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2 次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地點,均在被告於交易時所居住之○○○路大樓騎樓。再被告於108年3 月12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而羈押於法務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於同年6 月21日交保出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通緝案件移送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偵緝283 號卷第3 頁;本院上訴

426 號卷第57頁),其於交保後,居住於洪偉舜在高雄市○○區○○路某大樓乙節,亦據證人洪舜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緝283 號卷第38頁),且被告於108 年11月12日羈押訊問時,亦供稱:高雄市○○區○○路○○○ 號14樓是廖士文、洪偉舜之住處等語(見聲羈627 號卷第20頁),復依附表四所示證人劉榮棡、張良瑋之LINE對話,可知證人張良瑋係前往被告當時居住處所之外面,向被告拿甲基安非他命,則應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良瑋之地點,為高雄市○○區○○路○○○ 號大樓外面。又證人詹烜碩於與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交易時,係居住於高雄市○○○路某大樓(見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

000 號卷第3 頁),而依附表六所示LINE對話內容,係由被告將甲基安非他命送到詹烜碩住處,則該次之交易地點應為高雄市○○○路某大樓,亦堪認定。

2.按所謂合資、代購、調貨行為是否構成販賣,應視被告在買賣毒品過程中之交易行為特徵而定,即其究係立於賣方之立場,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抑或立於買方立場,代為聯繫購買加以判斷。若被告接受買主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並直接收取價金、交付毒品予買主,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阻斷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的聯繫管道,縱其所交付之毒品,係其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其調貨行為仍具有以擴張毒品交易而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自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因上游毒販與買主間並無直接關聯,無從認係立於買方立場,為買主代為聯繫購買毒品,該毒品交易行為,自僅屬被告自己一人之單獨販賣行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販毒者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於賣方主動兜售或買方主動洽購,販毒者既有營利意圖,尚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而論以幫助施用罪;二者之區辨,主要仍在營利意圖之有無,如從整體取得毒品過程觀之,販毒者對於毒品之數量、價額、交付方式等,有自主決定之權,並掌握取得毒品之管道,買方下次購毒仍須透過此途逕始能取得,販毒者並從中獲有利得,而此利得非以金錢為限,獲得金錢、減省費用、供己施用之毒品等皆可,均不影響販賣毒品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9 號判決同旨)。

⑴證人劉榮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被告說要團購,所以我就

認為是團購,被告說要團購時,看我要買多少,把錢轉給他,被告是這樣跟我說是出資團購,團購的其他人我都不認識,團購的對象要問被告,我不知道係何人出面跟販賣安非他命的人接洽,我只負責把錢給被告,他跟誰接洽,我不清楚,幾個人團購我不清楚,我不知道被告有無從中賺一手,也不知道團購時購買毒品的成本是多少,我沒有辦法和賣毒品給我的人接洽,被告會告訴我價錢多少,問我可不可以接受,「團購」2 字就是LINE上跟我說這樣叫團購,但沒有團購群組等語(見訴478 號卷第134 至137 頁);證人詹烜碩於原審109 年11月24日審理時亦證稱:我不清楚法律上合資、購買跟販賣的差別,就本案實際狀況,就是被告一開始跟我報價,然後我跟被告說要多少錢的毒品,接著我把錢存到被告帳戶並翻拍匯款紀錄照片給被告,被告就會把毒品拿到我家樓下來給我,過程中我只與被告接觸,也不清楚有沒有其他人一起購買等情明確(見訴478 號卷第148 至150 頁),於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本院109 年3 月12日審理時稱:

「(問:上面說揪團,聽起來是合資購買?)我跟Francis交易的過程,我知道他說1 錢是3500元的話,他是拿1 台,可能1 台(1 兩)不是3 萬5000元,1 台可能是3 萬元,他找我們合資1 錢3500,他的部分還是有賺取我們的差價部分」等語(見本院上訴35號卷第60頁)。而由附表六所示被告與證人詹烜碩之就犯罪事欄一㈤交易甲基安非他命的過程,被告與證人詹烜碩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係由被告決定1錢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為3600元,嗣再降價為3500元,並要求證人詹烜碩先匯款,而非被告先向賣方詢問價格後,或被告向賣方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後,再告知詹烜碩「團購」之價格,證人詹烜碩問何時可以交貨,被告回稱明天,並要求證人詹烜碩先匯錢,嗣又告訴證人詹烜碩廠商未回應等情,可知被告在該次交易過程,於尚未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之前,已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詹烜碩,且價格係由被告自己決定1 錢甲基安非他命3600元或3500元,足認被告與劉榮棡、詹烜碩LINE通訊軟體洽談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時所稱之「團購」,僅係被告於與證人劉榮棡、詹烜碩間對話時之用語,再酌以被告與證人劉榮棡間無「團購」之LINE通訊軟體之群組,且證人劉榮棡不能與實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賣方接觸,只能依被告所說的價格交易,足認證人劉榮棡前開所證「團購」2 字僅係被告與劉榮棡、詹烜碩間在LINE通訊軟體對話用語,核屬事實。再被告於原審審理時稱:「(問:你們如何分攤毒品價錢?)例如上游說7 萬元,我們會湊到7 萬元,有人拿2000元、3000元湊也可以,反正湊到7 萬元就會去買,我們會按出資比例分配所應獲得毒品之重量,大家把錢都給我,由我付款」云云(見訴478 號卷第70至71頁),亦其與劉榮棡、詹烜碩上開所證有關本件交易之過程不同,故不能以被告與證人劉榮棡、詹烜碩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中使用「團購」2 字,進而逕認被告與證人劉榮棡、詹烜碩間之交易,係由被告向證人劉榮棡、詹烜碩收款,再由其出面向賣方購甲基安非他命之「團購」,亦足認定。

⑵觀諸前述卷附事實欄一㈠至一㈤相關LINE對話譯文或翻拍照

片(詳如附表二至六所示),除證人劉榮棡另有請託證人張良瑋代為向被告拿取毒品之舉外,證人劉榮棡、詹烜碩確實均未與被告以外之毒品上游之人員議定購買毒品之價格、數量,且購毒過程中,被告亦未提及其取得毒品之具體來源、聯絡方式或實際進價為何,核與證人劉榮棡、詹烜碩原審審理時證述不清楚有無其他合購者、對於被告與上游間購買毒品之洽談過程全然不知,亦未與被告上游有任何接觸等節相符。則證人劉榮棡、詹烜碩於事實欄一㈠至一㈤所示購毒時,既對於被告所交付毒品來源、實際進價等交易細節均一無所知,亦無從與被告毒品上游直接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探詢被告實際毒品進價,堪認被告接受證人劉榮棡、詹烜碩提出購買毒品要約後,進而收取價金暨安排交付毒品事宜,係自己完遂買賣交易行為,阻斷證人劉榮棡、詹烜碩與更上游毒品提供者的聯繫,亦即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㈠至一㈤所示各次毒品交易之價格、交付方式、取得管道等均有自主決定權,已居於毒品交易主導者、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之地位,自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並非單純充當證人劉榮棡、詹烜碩與其毒品上游間之手足、機械性轉交毒品及現金,顯與便利他人施用毒品而居間代購之幫助施用情形實有不同,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⑶再依附表二所示證人張良瑋與劉榮棡LINE對話紀錄(即犯罪

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可知證人張良瑋於108 年1 月19日因朋友要買甲基安非他命,向證人劉榮棡詢問是否可以用1錢5500元之價格向證人劉榮棡購買時,證人劉榮棡卻告訴證人張良瑋因為已找到買家,故沒有貨可以賣給證人張良瑋之朋友,然證人劉榮棡向張良瑋建議可以問被告是否有甲基安非命,證人張良瑋回答稱其已問過被告,被告回答有貨且答數量剛剛好,接著證人劉榮棡請證人張良瑋幫忙拿其事先已向被告購買之甲基安非他命(即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並請證人張良瑋向被告問何時可以拿到甲基安非他命,證人張良瑋說被告要半夜2 點(即20日凌晨)才會回家,嗣證人劉榮棡於翌日(20日)晚上,再問證人張良瑋,被告有說何時可以去拿甲基安非他命,證人張良瑋回答說下班後可以去拿,嗣證人張良瑋再向被告拿到證人劉榮棡向被告購買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後,證人劉榮棡於108 年1 月21日凌晨0 時5 分許,前往證人張良瑋位在高雄市○鎮區○○○街之住處,拿取被告賣予劉榮棡之甲基安非他命等過程,證人張良瑋之友人欲向被告劉榮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未果,但證人劉榮棡隨即告知證人張良瑋可詢問被告是否有甲基安非他命,證人張良瑋亦稱被告剛好有貨,而證人張良瑋之朋友並向被告預約團購之人,被告卻仍可於張良瑋向被告詢問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時,回稱有存貨,亦足以佐證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團購」僅係其交易之暗語,至為明確。

⑷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LINE對話所示)所載108

年1 月19日至21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榮棡之期間,經警於108 年3 月12日警詢時,提示被告於108 年1 月20日14時

6 分許,與其他購毒者之LINE訊息內容,被告稱:「(問:經警方提示上開對話紀錄,你於108 年1 月20日14時6 分以line傳訊息給陳文成,稱『米糕』如果要就告訴他,單買1克2400、2 克4500、3 克全買6600』、『現在不賣1 錢』、『怎麼處理』、『我準備回他,現在到2 月底價錢不便宜…』,『你覺得呢』,你回復『待會通話講』、『可以』,係指何意?)因為『米糕』比較沒有錢,所以我讓他分成比較小的單位購買。」等語(見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3 字第00000000000 號1/5 卷第194 頁),亦可知道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會因購毒者購買之數量不同,而有不同之價格,且購毒者購買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為2400元,購買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為4500元(購買單價比購買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便宜),購買3 克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為6600元(購買之單價比購買1 公克、2 公克之單價會更便宜),即購買愈多,價格愈便宜;復比較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榮棡或「米糕」時,計算買賣價金之單位,亦因人而異,有以「錢」為單位,亦有以「公克」為單位,更可證明「團購」、「合資」僅係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榮棡、詹烜碩時之暗語,其目的在掩飾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附表三所示LINE對話),

於警詢時供稱:「(問:經警方檢視你手機,上開Line暱稱『ivan』(按即劉榮棡)之男子與你有談論到要合購毒品,對此你有無意見?)答:無意見。」、「(問:經警方提示上開對話紀錄(省略),你以通訊軟體line,於108 年2 月21日9 時10分傳送訊息給該暱稱『ivan』之不詳嫌疑人,稱:『剛剛收到消息、1 份7200、你可以匯5 份的錢、拿到了、今晚隨時』;他回覆『我要5 份』、『我轉36000 過去了』、『何時可去拿』,係指何意?)我告訴他1 錢安非他命新台幣7200元,問他要不要一起集資,金額談妥後,他說要購買5 錢,所以就匯款至我的帳戶。」、「(問:本次你與『daniel』《應係『ivan』之誤載》之毒品交易有無交易成功?)有。是於108 年2 月22日23時30分在我住家騎樓(高雄市○○○路○○○ 號),以3 萬6000元購買5 錢安非他命,當天是他的朋友阿偉來拿毒品的。」等語(見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3 字第10872769700 號卷1/5 第188 至189 頁)。惟被告於該次警詢時又稱:「(問:經警方檢視你手機,上開Line暱稱『龍龍』之男子與你有談論到要向你合購毒品,對此你有無意見?)沒有。」、「(問:經警方提示上開對話紀錄,暱稱『龍龍』之不詳嫌疑人以通訊軟體line,於108年2 月22日10時14分傳送訊息給你,稱:『現在可以跟你買嗎』、『2000』、『6 號出口』;你回覆『你要買多少』、『約10:40』,係指何意?)他要以新台幣2000元購買約2公克安非他命,並跟我約定時間地點交貨。」、「(問:本次你與「龍龍」之毒品交易有無交易成功?)有。他是於10

8 年2 月22日10時38分在我住家騎樓(高雄市○○○路○○○號),以2000元購買2 公克安非他命。」等語(見同上卷第

188 頁)。可知被告於108 年2 月22日以1 錢7200元(1 錢相當於3.75公克,即每公克約192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榮棡,同時間又以1 公克1000元之價格賣予其他購毒者「龍龍」,且「龍龍」於108 年2 月22日上午10時14分傳簡訊向被告購買,被告隨即於同日10時38分許,即與「龍龍」完成交易,該LINE通訊軟體對話,並未言及係以團購之方式為之。再團購所支付之價金本應較零售所支付之價金便宜,然被告販賣予「龍龍」之價格,卻比證人劉榮棡團購之情形便宜,亦見被告所辯稱稱「團購」、「合資」云云,僅係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榮棡、詹烜碩時,代替「販賣」之暗語,至為顯明。

⑹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㈢、㈣部分,於偵查中稱:僅係交付「

薑黃」等保健食品予證人張良瑋轉交證人劉榮棡,並非交付毒品云云(見偵二卷第26頁),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附表一編號3 所示部分,事實所載是正確,但我是合資向廖士文購買的;附表一編號4 所示部分所載之事實所載正確,我是跟劉榮棡合資,向廖士文購買的,價金如判決書記載,正確金額不太記得云云(見本院上訴426 號卷第326 頁),前後供述,已有矛盾。再證人劉榮棡、張良瑋均稱「薑黃」就是甲基安非他命,已如上述,故被告偵查中所辯:係交付「薑黃」等保健食品予證人張良瑋轉交證人劉榮棡云云,即無可採。

3.按所謂販賣,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至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差額為利潤之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並無二致。且政府為杜絕毒品危害人民而再三宣導,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對於毒品之禁絕,為民眾所熟悉,毒品更屬量微價高之物,依一般社會通念,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當無可能甘冒遭查獲之重大風險,取得毒品後仍按同一價量轉售之理。本件被告與購毒者劉榮棡、詹烜碩均非至親好友,苟非有利可圖,殊無可能為本件所示之犯罪。則被告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係基於營利之意圖所為,應堪認定。被告辯稱:本案所有合資購買的模式都是先詢問有意參加團購的人有無意願購買,且先告知毒品價錢,被詢問人覺得價格合理才願意出資購買,且購買沒有上下限的限制,要買多少錢就給多少量,故並無營利意圖,只成立幫助施用罪云云,核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9 年1 月

15日修正公布,提高其最低法定刑及得併科罰金之數額,另修正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為『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上訴人,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488號判決要旨參照)。故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一㈤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前各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揭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之犯罪事實,與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併予敘明。

㈢本件被告所犯,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該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正犯或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又所謂「供出毒品來源」,當係指犯該條例所定上開各罪之人,供出其所犯上開各罪該次犯行之毒品來源而言。亦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須有先後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克相當,非謂被告一有「自白」,供述毒品之來源,即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56號判決要旨參照)。

2.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向吳國隆購買,犯罪事實欄一㈢、㈣係向廖文士購買,犯罪事實欄一㈡、㈤係在網路購買云云(見本院426 號卷第324 至325 頁)。惟查:

⑴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㈣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係吳國隆、廖士文部分:

①被告於108 年3 月12日、同年4 月22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

興分局製作警詢筆錄時,未曾供出其毒品來源係廖士文(廖士文係由小港分局查獲);另被告雖於警詢筆錄供出稱其毒品來源係暱稱「R .G .」之男子,然被告僅提供暱稱「R .G. 」所使用之LINE暱稱,無法提供其真實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無法續行偵辦,故該分局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暱稱「R .G .」之男子;另被告供稱其於108 年3 月12日在高雄市○○區○○○路○○○ 號13樓之1 遭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於108 年3 月18日在高雄捷運都會公園站外,向吳國隆以新臺幣7 萬6000元購買,且被告稱僅向吳國隆購買1 次毒品,該分局於109 年4 月16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71115100號函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函文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內所載本分局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為吳國隆部分,並不包括10

9 年度偵緝283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透過張良瑋運輸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榮棡)等情,有新興分局分局110 年8 月12日、110 年8 月18日高市警新分偵字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見本院上訴426 號卷第399 至401 、417 至419 頁;警詢筆錄部分,則見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0710300 號卷第

5 至57頁);又小港分局亦函復本院該分局因偵辦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未因被告之陳述,而查獲廖士文自

108 年8 月29日日至109 年9 月16日止,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情,亦有該分局110 年8 月16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071961000 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可稽(見本院上訴426 號卷第409 至411 頁)。

②被告於本院110 年4 月28日準備程序時稱:事實欄一㈠部分

是我、劉榮棡、張良瑋還有其他的人,名字沒有記下來,向不詳姓名就是網路上的網友,約好地點並講好價錢就去買,是我跟網友交易的,其他的人沒有去,只有我去,我買1 台(即1 兩)等語(見本院上訴426 號卷第71頁);與其於11

0 年7 月22日本院審理時稱:犯罪事實㈠可能是在107 年12月份或108 年1 月份向吳國隆購買的等語(見本院上訴426號卷第324 至325 頁),已有不同,是被告所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是吳國隆,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被告於108 年3 月12日警詢時亦稱:警方於108 年3 月11日15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13樓之1 查獲的安非他命,是在108 年3 月8 日在高雄捷運都會公園站外,向暱稱「KK說吃壞壞的心、說話都不能相信」的男子(按:

即吳國隆,見本院426 號卷第71頁)購買7 萬6000元,且只和該男子交易1 次,我是108 年2 月19日認識的,一開始是用UT聊天室互相認識的。後來雙方就互加LINE。他的LINE暱稱為「kk說吃壞壞的人、說話都不能相信」等語(見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3 字第10872769700 號1/5 卷第174 、175 頁)。被告既係於108 年2 月19日始認識吳國隆,則其於108年1 月21日販賣予劉榮棡之甲基安非他命,自不可能係向吳國隆購買。更何況,被告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合資團購,然其於108 年1 月18日下午始與劉榮棡談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該時間距離被告所稱向吳國隆購買之時間107 年底或108 年1 月初,亦已有十數日之久,此亦與團購之情形不符。再酌以被告於警詢自承僅於108 年

3 月8 日,向吳國隆購買1 次甲基安非他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開函之情,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是吳國隆云云,核非可採。

③被告辯稱:犯罪事實一㈢、㈣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是廖

士文云云(本院上訴426 號卷第71、326 頁),已非可採,有小港分局前開函可稽,故被告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

⑵被告犯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係網路購買部分:

被告犯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既係自網路購得(見本院426 號卷第324 頁),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並未提供任何資料供警方、檢察官或本院調查,自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被告雖於本院110 年4 月28日準備程序稱:犯罪事實一㈡(即108 年2 月21日至22日)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來源是吳國隆云云(見本院上訴426 號卷第71頁),與其上開所稱係網路購買之供述,前後矛盾,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犯罪事實一㈡之交易時間是108 年2 月21日至22日,亦與前開市刑大報告書所載吳國隆涉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時間為108 年2 月11日,有10日之間隔,復與附表三(即事實欄一㈡所示交易)被告與劉榮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2019/02/21(星期四)

09:10 蕭凱成:剛剛收到的消息,一份7200,要不要讓我知

道一下IVAN(劉榮棡):好的IVAN:你何時要拿蕭凱成:預計禮拜五的晚上」等語。

被告於108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10分與劉榮棡通聯時,表示才剛收到毒品價格之消息,故被告稱係於108 年2 月11日始取得甲基安非他命,於時間上即有不符。故被告此部分所辯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毒品來源是吳國隆云云,亦不可採。

三、上訴之論斷: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並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而販賣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均應非難;復參以其於犯罪後飾詞否認犯行、自述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訴428 號卷一第372 頁);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手段、情節、交易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衡酌前揭犯罪情狀,以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法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復敘明被告如事實欄一㈠至

㈢、㈤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依其與購毒者交易情形,均已收取,業如前述。該等販毒所得財物,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各隨同於被告各該罪責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就事實欄一㈣部分,因起訴書僅記載被告係販售不詳數量甲基安非他命,復未記載該等毒品之價格為何,且卷內亦無其他具體事證可佐證該次交易之具體價金,應認為公訴人就被告此次犯罪之所得未舉證,爰不諭知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如本院為有罪判決,並請求宣告緩刑云云。惟查被告所犯之罪,各罪之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2 年,且所犯5 罪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不合緩刑之要件,是其此部分主張,即無可採。故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併辦審理,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法 官 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怡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 犯罪事實 │ 主文 ││號│ │ │├─┼───────┼─────────────────────┤│1 │事實欄一(一) │蕭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此部分上訴駁回) │├─┼───────┼─────────────────────┤│2 │事實欄一(二) │蕭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此部分上訴駁回) │├─┼───────┼─────────────────────┤│3 │事實欄一(三) │蕭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此部分上訴駁回) │├─┼───────┼─────────────────────┤│4 │事實欄一(四) │蕭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此部分上訴駁回) ││ │ │ ││ │ │ │├─┼───────┼─────────────────────┤│5 │事實欄一(五) │蕭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此部分上訴駁回) │└─┴───────┴─────────────────────┘附表二(事實欄一㈠聊天紀錄):(見訴478 號卷第194 至196 頁)┌───────────────────────────────┐│2019/01/19 【張良偉與劉榮棡間對話】 ││上午08:22 感恩的心- 榮棡:太貴了,我上網買好了。 ││上午08:41 張良瑋:恩恩。 ││下午12:10 張良瑋:網路上的有些品質不一定。 ││下午12:10 張良瑋:所以你要多注意。 ││下午12:10 感恩的心- 榮棡:嗯嗯。 ││下午12:12 張良偉:我昨天跟你說的朋友,剛剛才回我跟我說他感冒一││ 直昏睡, 所以才沒回我 ││下午12:13 張良偉:問我還可以拿嗎 ││下午12:13 感恩的心- 榮棡:可以啊,一錢5500 ││下午12:13 張良偉:「貼圖」 ││下午12:14 張良偉:我跟他說 ││下午08:04 張良偉:「貼圖」 ││下午08:04 感恩的心- 榮棡:怎麼了 ││下午08:04 張良偉:你這邊真的方便調一份給我另一個朋友嗎? ││下午08:05 張良偉:他說5500~OK! ││下午08:05 感恩的心- 榮棡:過這麼久才回我,我已經找到買家了,不││ 好意思 ││下午08:06 感恩的心- 榮棡:我想他應該是四處比價後,覺得便宜才又││ 回頭找你的吧 ││下午08:06 感恩的心- 榮棡:呵 ││下午08:07 感恩的心- 榮棡:現在東西漲價了,所以大家搶著要 ││下午08:07 張良偉:沒啦!是我下午到現在有點小忙 ││下午08:07 張良偉:我剛忙完才回覆你 ││下午08:07 感恩的心-榮棡:你看f 有沒有多好了 ││下午08:07 感恩的心-榮棡:F 有說可以去拿了嗎? ││下午08:08 張良偉:問過了!數量剛剛好... ││下午08:08 感恩的心- 榮棡:我的部份可以請你幫我拿嗎?我可以給你││ 一些的 ││下午08:09 張良偉:你說今天晚上嗎? ││下午08:09 感恩的心- 榮棡:還是不方便,我自己去拿也OK ││下午08:09 張良偉:我22:00才下班喔! ││下午08:09 感恩的心- 榮棡:我不知道何時能拿到啊 ││下午08:09 感恩的心- 榮棡:我沒差 ││下午08:10 感恩的心- 榮棡:你再幫我f問幾點可以去拿 ││下午08:10 張良偉:好的 ││下午08:10 感恩的心- 榮棡:你下班如果方便就幫我跑一趟,感謝你囉││下午08:14 張良偉:好的 ││下午09:29 張良偉:他要半夜02:00左右才會到家 ││下午09:30 感恩的心- 榮棡:哦 ││下午09:30 感恩的心- 榮棡:哪看你要今天拿或明天拿都OK ││下午09:30 感恩的心- 榮棡:你方便為主 ││下午09:31 張良偉:我是怕太晚~我無法再出門 ││下午09:31 張良偉:可能明天拿吧! ││下午09:32 感恩的心- 榮棡:好的 ││下午09:33 感恩的心- 榮棡:那麻煩你了 ││ ││2019/01/20 ││下午08:58 感恩的心- 榮棡:晚上好,請問f 有跟你說什麼時候可以拿││ 嗎? ││下午08:58 張良偉:我下班後去拿 ││下午08:59 感恩的心- 榮棡:哪你可以用個什麼東西幫我裝好放管理員││ 哪嗎?因為我大約12:00才到家 ││下午09:00感恩的心- 榮棡:你的部分我們見面再補給你OK嗎? ││下午09:01 張良偉:不用給我啦! ││下午09:01感恩的心- 榮棡:要啦,38說好的 ││下午10:22 張良偉:那等等領完後,先拿回家找東西包好再拿過來 ││下午10:23 感恩的心- 榮棡:不用這麼麻煩啦,你明天上幾到幾的班 ││下午10:24 感恩的心- 榮棡:我明天再找你拿就好了 ││下午10:25 張良偉:我明天休假 ││下午10:25 感恩的心- 榮棡:哪你明天有行程嗎? ││下午10:26 張良偉:中午要去大立拜拜 ││下午10:26 感恩的心- 榮棡:還是你等等會去哪? ││下午10:30 感恩的心- 榮棡:你看有沒有要去外面,有的話,我等等可││ 以直接去找你,沒有的話就明天找你拿囉││下午10:37 張良偉:還是你要來我家,我爸媽回鄉下不在~只有我姐在││下午10:38 感恩的心- 榮棡:不會不方便嗎? ││下午10:38 張良偉:或是我包好拿去給你 ││下午10:38 張良偉:我家是透天厝 ││下午10:39 張良偉:我姐在2樓我在樓是還好 ││下午10:39 感恩的心- 榮棡:你若不會不方便的話我就去找你 ││下午10:39 張良偉:好的 ││下午10:39 感恩的心- 榮棡:哪你等等傳住址給我 ││下午10:39 感恩的心- 榮棡:然後看幾點去方便 ││下午10:40 張良偉:你約幾點要來? ││下午10:40 感恩的心- 榮棡:你拿到了嗎? ││下午10:40 張良偉:拿了回到家了 ││下午10:41 感恩的心- 榮棡:我大概11:30~12:00去OK嗎? ││下午10:41 感恩的心- 榮棡:你還會出門嗎 ││下午10:41 張良偉:不會呀! ││下午10:41 感恩的心- 榮棡:好的 ││下午10:42 感恩的心- 榮棡:我過去前會先敲你 ││下午11:39 張良○○○鎮區○○○街○○○巷○○○號 ││下午11:39 張良偉:7-11後面的巷子 ││下午11:40 感恩的心- 榮棡:會很難找嗎? ││下午11:40 張良偉:不會呀! ││下午11:40 感恩的心- 榮棡:好 ││下午11:58 感恩的心- 榮棡:我在路上了呦 ││下午11:58 張良偉:好的 ││ ││2019/01/21 ││上午12:04 感恩的心-榮棡:你可以下來囉 ││上午12:05 張良偉:我在樓下外面這 │└───────────────────────────────┘附表三(事實欄一㈡LINE聊天紀錄):

┌───────────────────────────────┐│【蕭凱成與劉榮棡(即以下暱稱IVAN)間對話】 ││(見訴478號卷第347頁) ││2019/02/21(星期四) ││09:10 蕭凱成:剛剛收到的消息,一份7200,要不要讓我知道一下 ││IVAN: 好的 ││IVAN:你何時要拿 ││蕭凱成:預計禮拜五的晚上 ││IVAN:好的 ││IVAN:我晚一點跟你說數量OK嗎 ││蕭凱成:可以 ││IVAN:謝謝你 ││IVAN:哈囉,我要5份OK嗎? ││蕭凱成:我問看看 ││IVAN:好 ││蕭凱成:他們不出半臺 ││蕭凱成:你可以匯五份的錢 ││IVAN:所以何時可以拿得到 ││蕭凱成:星期五晚上 ││蕭凱成:或星期六中午 ││IVAN:好 ││IVAN:我明天早上匯給你可以嗎 ││蕭凱成:可 ││IVAN:OK ││ ││2019/02/22(星期五) ││IVAN:哈囉,我匯36000過去了,再麻煩您確認一下 ││蕭凱成:有 ││IVAN:好的 ││蕭凱成:拿到了 ││IVAN:好的 ││IVAN:何時可去拿 ││蕭凱成:今晚隨時 ││蕭凱成:11:30(按即108年2月22日晚上11時30分) ││IVAN:好 ││IVAN:我請阿偉幫我拿OK?我請他到的時候敲你 │├───────────────────────────────┤│2019/02/22【劉榮棡與張良偉間對話】 ││(見訴478 號卷第200 至202 頁) ││下午10:34 感恩的心- 榮棡:你這次有跟嗎? ││下午10:34 張良偉:沒有 ││下午10:34 感恩的心- 榮棡:了解 ││下午10:35 張良偉:你說7200這次喔? ││下午10:35 感恩的心- 榮棡:嗯 ││下午10:35 張良偉:怎麼了?你有跟嗎? ││下午10:35 感恩的心-榮棡:有啊 ││下午10:35 張良偉:可是差很多ㄋㄟ ││下午10:35 感恩的心-榮棡:等他通知取貨 ││下午10:36 感恩的心-榮棡:不然沒有東西用了呀… ││下午10:36 張良偉:他有說何時拿嗎? ││下午10:37 感恩的心- 榮棡:還沒有欸,他說不是今晚就是明天 ││下午10:37 張良偉:那應該明天機率比較高 ││下午10:38 感恩的心- 榮棡:他通知我如果不在,再看你有沒有空,我││ 會分一點給你 ││下午10:39 張良偉:你要去那? ││下午10:40 感恩的心-榮棡:台中找客戶,但還不一定啦 ││下午10:40 張良偉:我明晚也要上台中 ││下午10:40 感恩的心-榮棡:你今天這麼早下班喔 ││下午10:40 感恩的心-榮棡:你去支援嗎? ││下午10:40 張良偉:後天去路跑 ││下午10:41 感恩的心-榮棡:噗…誰辦的活動 ││下午10:41 感恩的心-榮棡:康園嗎 ││下午10:41 張良偉:現在已經22:40了 ││下午10:41 張良偉:不是 ││下午10:41 張良偉:花博路跑 ││下午10:41 感恩的心-榮棡:嗯嗯 ││下午10:41 感恩的心-榮棡:你想到喔 ││下午10:41 張良偉:但我又懶懶的 ││下午10:42 張良偉:上去又要花老多錢 ││下午10:42 張良偉:花好多錢 ││下午10:42 感恩的心-榮棡:幹嘛特地去台中路跑 ││下午10:42 感恩的心-榮棡:誰約你去的 ││下午10:42 張良偉:同事報名的 ││下午10:42 感恩的心-榮棡:… ││下午10:43 張良偉:台中同事 ││下午10:43 感恩的心-榮棡:無聊…倒不如在家休息,省錢又放鬆 ││下午10:43 張良偉:有在想 ││下午10:44 感恩的心- 榮棡:等他敲我取貨,我再通知你,你剛好拿了││ 東西放假在家放鬆 ││下午10:44 感恩的心-榮棡:太完美了…哈 ││下午10:45 張良偉:貼圖 ││下午10:46 張良偉:雖然我有點想 ││下午10:46 張良偉:但很怕被同事唸唸唸 ││下午10:48 感恩的心- 榮棡:就說你沒錢就好啊…除非他要出車、吃、││ 住 ││下午10:49 張良偉:明天再來跟同事說 ││下午10:49 感恩的心-榮棡:嗯嗯 ││下午10:52 張良偉:F應該是去拿東西了!我覺得高雄應該是凌晨了 ││下午10:54 感恩的心- 榮棡:我會等他敲我,你忙你的事先,我如果在││ 高雄我自己去拿也是可以的 ││下午10:55 張良偉:嗯嗯 ││下午10:58 感恩的心-榮棡:照片 ││下午10:58 感恩的心-榮棡:真的不能背後說人 ││下午10:58 感恩的心-榮棡:哈 ││下午10:59 感恩的心-榮棡:你有要幫我去拿嗎? ││下午10:59 張良偉:現在嗎? ││下午10:59 感恩的心-榮棡:11:30 ││下午10:59 張良偉:好 ││下午10:59 張良偉:拿完後呢? ││下午10:59 感恩的心-榮棡:謝謝你 ││下午11:00 張良偉:拿去你家 ││下午10:00 感恩的心- 榮棡:拿完後你找一家汽旅開房,我去哪分給你││ ,順便試用,因為還要拿去給朋友 ││下午11:01 感恩的心-榮棡:我總共拿5份 ││下午11:01 感恩的心-榮棡:這樣ok嗎? ││下午11:02 張良偉:來我家可以嗎? ││下午11:02 感恩的心-榮棡:沒關係,你拿到拿來我家好了 ││下午11:02 感恩的心-榮棡:我再分給你拿回去用 ││下午11:03 感恩的心-榮棡:你11:30到f家樓下敲他 ││下午11:03 張良偉:還是你要去汽旅 ││下午11:04 感恩的心- 榮棡:沒關係啦,你不喜歡就不用了啦,拿來我││ 家就好 ││下午11:04 張良偉:嗯嗯 ││下午11:31 張良偉:我拿到要過去了 ││下午11:32 感恩的心-榮棡:好 ││下午11:32 感恩的心-榮棡:我下去 │└───────────────────────────────┘附表四(事實欄一㈢相關對話摘錄):

┌───────────────────────────────┐│2019/08/29【劉榮棡(即以下暱稱感恩的心)與張良偉(即以下暱稱 ││ Wei)間對話】 ││17:48 感恩的心:F有問你要不要團嗎? ││17:56 Wei:我不能 ││17:57 感恩的心:我是說,他有問你嗎? ││17:57 Wei:沒有ㄋㄟ ││17:57 Wei:最近都沒有連絡 ││17:58 感恩的心:因為他昨天有打給我,但我在電話中也不方便回他什││ 麼,就隨便帶過 ││17:59 感恩的心:所以現在要買薑黃,都是找他還是他朋友 ││20:00 Wei:他朋友,但是我們還是要透過他幫忙 ││20:02 感恩的心:你方便幫我問問嗎?他昨天是跟我說買5 盒是28還是││ 29之類的,但我沒有那麼多現金,你幫我問一盒的價││ 錢好嗎?然後看今天能不能拿到 ││20:02 感恩的心:你就說你自己要買的OK ││20:10 Wei:他是不是又換名稱? ││20:10 感恩的心:我看一下 ││20:12 感恩的心:I'm Back ││20:19 感恩的心:有找到嗎? ││20:20 Wei:沒回我 ││20:21 感恩的心:你等等再幫我聯絡看看,他9 點沒回再打通電話給他││ 好了,再拜託你囉 ││20:25 Wei:嗯嗯 ││21:01 感恩的心:他回了嗎?如果還沒麻煩你幫我打通話給他ok,謝囉││21:28 Wei:我打給他了,等他確定 ││20:28 感恩的心:謝謝你 ││20:28 感恩的心:所以今天拿的(得)到? ││20:29 Wei:他說要問 ││20:29 感恩的心:喔喔,或是看他手邊有多少我先買也行 ││20:30 感恩的心:再跟我說,謝謝 ││21:32 Wei:今天可以 ││21:33 感恩的心:多少錢 ││21:33 Wei:85 ││21:34 感恩的心:你可以幫我拿嗎 ││21:34 Wei:好 ││21:35 感恩的心:地方靠近那? ││21:35 感恩的心:你下班直接去?還是怎樣? ││21:36 Wei:是呀! ││21:37 感恩的心:F在那是嗎? ││21:38 感恩的心:我在想要不要跟你去,還是你自己去就好,你覺得呢││ ? ││21:39 Wei:今天應該在那 ││21:39 Wei:所以他說可以 ││21:40 感恩的心:嗯嗯 ││21:40 Wei:你若要去,我可能要先跟他說一下 ││21:40 感恩的心:那邊會很多人嗎? ││21:40 Wei:他們那門禁很嚴格 ││21:41 感恩的心:大樓嗎? ││21:41 Wei:是 ││21:42 感恩的心:我想一下,如果一起去你還可以留下來玩我先拿回來││ 對吧 ││21:43 感恩的心:你幫我分析一下啦… ││21:43 Wei:我應該不會留下來 ││21:43 Wei:我明天還要上班 ││21:44 感恩的心:又沒差 ││21:44 感恩的心:重點那邊會不會很多人 ││21:48 Wei:我去拿就好 ││21:48 Wei:拿完就離開 ││21:48 感恩的心:好 ││21:48 感恩的心:帳號給我 ││21:52 感恩的心:然後你跟f 說欠我的5000是不是可以用東西的方式補││ 給我,多少都可以,或是多給我半盒薑黃(就抵掉50││ 00)。跟他說我最近手頭也很緊OK ││21:54 感恩的心:然後我發生的事不要跟他說,當然如果己經說了就算││ 了 ││21:55 Wei:103 ││21:55 Wei:0000000000000 ││21:55 Wei:你的事我沒說 ││21:55 感恩的心:好 ││21:57 感恩的心:我一樣轉85給你,你看他要不要多給半盒,如果不給││ 的話你馬上跟我說OK ││22:00 Wei:好的 ││22:07 感恩的心:轉好了 ││22:08 Wei:好的 ││22:09 感恩的心:你要過來之前先敲我 ││22:09 感恩的心:然後記得幫看一下數量對不對 ││22:11 Wei:好的 ││22:47 Wei:他們直接拿下來 ││22:47 Wei:我沒上去 ││22:47 感恩的心:那f要多給嗎? ││22:48 Wei:沒有 ││22:48 感恩的心:沒關係,那你拿3500給f就好 ││22:48 感恩的心:有問題叫他跟我說 ││22:51 Wei:他上去了,我也沒3500給他,我剛來不及跟他說 ││22:52 Wei:我剛要再打打他沒接 ││22:52 感恩的心:呵 ││22:52 Wei:怎麼了 ││22:53 Wei:他朋友剛一起下來,我拿完就離開了 ││22:54 Wei:我現在先拿去給你OK嗎? ││22:55 感恩的心:你想怎樣都無所謂了 ││22:58 Wei:我請他打給你了 ││22:59 感恩的心:我的電話不安全,你叫他打來找死嗎? ││23:00 感恩的心:所以他叫你等他消息還是你要過來了?總之你到樓下││ 跟我說 ││23:05 Wei:剛剛附近有警車我就先離開了 ││23:07 感恩的心:你快到樓下敲我 ││23:25 Wei:快到了 ││23:25 感恩的心:好 ││ │├───────────────────────────────┤│2019/08/29【張良偉(即以下暱稱Wei )與蕭凱成(即以下暱稱I'm ││ Back )間對話】 (見訴478號卷第258頁) ││20:57 Wei:F嗎 ? ││21:22 Wei:通話時間 0:14 ││21:27 Wei:通話時間 0:30 ││21:31 Wei:恩恩 ││21:36 Wei:好的 ││21:42 Wei:F ││21:47 Wei:通話時間 0:21 ││21:49 Wei:帳號? ││22:38 Wei:通話時間 0:10 ││22:40 I'm Back:下來了 ││22:49 Wei:您已結束通話 ││22:51 Wei:您已結束通話 ││22:51 I'm Back:好 ││22:52 I'm Back:我知道 ││22:56 Wei:通話時間 0:25 ││23:15 I'm Back:已經和IVAN(按:即劉榮棡)說了 │└───────────────────────────────┘附表五(事實欄一㈣相關對話摘錄):

┌───────────────────────────────┐│2019/09/15 【劉榮棡與蕭凱成(即以下暱稱I'm Back )間對話】 ││ (見訴478號卷第231頁LINE翻拍照片) ││劉榮棡:算了,我親自去拿吧,然後請你給我確定的時間和地點 ││I'm Back:你跟小瑋說我打給他 ││I'm Back:我直接跟他說約見地點 ││劉榮棡:你可以打了 ││劉榮棡:你跟他約地點拿給他吧 ││劉榮棡:剩下的錢小瑋拿到後我會馬上轉給你 │├───────────────────────────────┤│2019/09/15 【劉榮棡(即以下暱稱感恩的心)與張良偉(即以下暱稱 ││ Wei)間對話】(見訴478號卷第254至255頁) ││22:11感恩的心:在嗎? ││22:15 感恩的心:通話時間0:13 ││22:16 感恩的心:你幫我拿一下吧,f可能覺得你去拿比較方便?阿災 ││22:18 感恩的心:他跟你聯絡好了嗎? ││22:20 感恩的心:(照片) ││22:21 感恩的心:我說我要去,但他還是說要找你 ││22:22 感恩的心:你若不方便沒關係 ││22:22 Wei:有約好了 ││22:23 感恩的心:他跟你約幾點 ││22:24 感恩的心:你拿到確定沒問題敲我,我再把剩下的錢給他 ││22:28 Wei:我直接跟他約在外面拿 ││22:28 Wei:所以我拿完就直接走 ││22:28 感恩的心:他約幾點 ││22:29 Wei:我現在要過去 ││22:29 感恩的心:好的 ││22:29 感恩的心:那就麻煩你了 ││23:11 Wei:拿了 ││23:20 Wei:拿了 ││23:36 Wei:所以我要現在拿給你? ││23:36 Wei:還是明天再拿給你 ││23:36 Wei:要不然我要先騎回家了 ││2019/09/15 ││00:01 感恩的心:明天 ││00:01 感恩的心:你明天上幾點到幾點 ││11:06 Wei:要怎拿給你? ││11:06 Wei:寄管理室? ││11:43 感恩的心:你在哪 ││11:44 Wei:我在家 ││11:44 感恩的心:你今天休嗎 ││11:46 感恩的心:你到底怎麼回事?要回不回的?這樣要我悉麼做事?││11:47 感恩的心:你看你幾點方便拿來我家方便嗎 ││11:48 Wei:我現在拿去給你 ││11:48 感恩的心:你12:30到可以嗎 ││11:49 Wei:可以 ││11:49 感恩的心:麻煩你了 ││11:49 Wei:好的 ││12:23 Wei:我到了 ││12:24 感恩的心:等我一下 │├───────────────────────────────┤│2019/09/15 【蕭凱成(即以下暱稱be nice)與張良偉間對話】 ││ (見訴478號卷第236頁翻拍照片) ││22時許 be nice:通話時間 1:55 ││22時許 be nice:(傳送小北百貨漢民店之地址) ││22時許 be nice:你多久到 ││22:43 張良瑋:23:00左右 ││23:00 張良瑋:我到了 ││23:04 be nice:等我馬上到 │└───────────────────────────────┘附表六(事實欄一㈤相關對話摘錄):

┌───────────────────────────────┐│2018/04/15 【詹烜碩與蕭凱成(即以下暱稱Francis)間對話】 ││ (見訴479 號卷第159 至161 頁) ││02:29 詹烜碩:通話時間 1:51 ││13:36 詹烜碩:有要拿東西嗎 ││13:40 Francis:有 但要找人│13:40 詹烜碩:多少? ││13:41 詹烜碩:3.5? ││13:41 Francis:應該一樣吧 ││13:41 詹烜碩:恩 ││16:34 詹烜碩:目前3錢 ││17:09 Francis:我等等問 ││17:29 Francis:一錢3600 ││17:29 Francis:可以嗎 ││17:35 Francis:3500/1錢 ││17:36 Francis:確定3500 ││17:36 Francis:你會要嗎 ││18:02 Francis:? ││18:02 Francis:怎麼突然沒有回應 ││18:03 Francis:好吧 ││18:03 Francis:那就揪別人 ││18:05 詹烜碩:我睡著了 ││18:07 Francis:所以你要嗎 ││18:08 詹烜碩:要 ││18:08 詹烜碩:3 ││18:08 詹烜碩:份 ││18:09 Francis:3500*3=10500 ││18:09 詹烜碩:對 ││18:09 Francis:好 ││18:15 詹烜碩:錢何時給,東西多久拿,給個時間 ││18:15 Francis:今天給 ││18:15 詹烜碩:嗯 ││18:15 Francis:明天早上 ││18:15 詹烜碩:好 ││20:09 Francis:你今晚11點前可以匯嗎 ││20:11 詹烜碩:通話時間 0:31 ││22:20 詹烜碩:我直接找你 ││22:31 Francis:你先等一下 ││22:32 Francis:廠商未回應 ││22:32 詹烜碩:@@ ││22:32 詹烜碩:我收錢了 ││22:32 Francis:不知道是不是熟睡 ││22:32 Francis:不用擔心 ││22:32 詹烜碩:嗯嗯 ││22:33 Francis:我們努力去吵醒 ││22:33 詹烜碩:怎麼吵 ││22:42 Francis:他們去想辦法 ││22:43 詹烜碩:? ││22:56 詹烜碩:通話時間45秒 ││ ││2018/04/16 ││01:18 Francis:有了 ││01:18 Francis:等等去拿 ││01:19 詹烜碩:OK ││01:19 詹烜碩:我朋友沒接呢 ││01:19 Francis:記得把差額給我 ││01:19 Francis:你剛剛給我多少 ││01:20 詹烜碩:8 ││01:20 Francis:2500 ││01:20 Francis:給我 ││01:21 Francis:你先墊可以嗎 ││01:21 詹烜碩:我20領錢,... ││01:22 Francis:那就給1000的量 ││01:22 詹烜碩:嗯嗯 ││01:22 Francis:其他我拿走 ││01:22 詹烜碩:好 ││01:24 詹烜碩:等你的話大概要幾點?我有點想睡欸 ││02:17 Francis:通話17秒 ││02:17 Francis:到了 ││02:18 Francis:通話7秒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