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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交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裕仁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庭嚴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凱旋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豪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如附件) 。

二、被上訴人聲明:上訴駁回。陳述部分引用刑事卷證資料。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許庭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周賢銳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