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陳詩涵被 告 藍同慶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包含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不能工作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因被告否認肇事而無法和解賠償,原告主張之相關事證有待逐一調查,無法僅憑刑事案件內所存證據即得判斷,應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其內容已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