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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17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彥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彥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烽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炫德法 官 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