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敏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敏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敏哲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敏哲於103 年8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2 月1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24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