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氏玉清(PHAM THI NGOC THANAH)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氏玉清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氏玉清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107 年聲字第1306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上易字第438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