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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10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5號

110年度聲字第1086號110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 請 人 李石在

李宜珊李佳珉被 告 李承懋義務辯護人 孫大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承懋被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10

9 年度上重訴字第7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李石在、李宜珊、李佳珉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分別係鈞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被害人陳麗勤之夫及子女,上開案件尚未審結,爰聲請於上開案件審理中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72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同法第271條之殺人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2 款、第4 55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承懋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間係父子及兄妹關係、訴訟行將進入辯論終結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