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景達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景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景達(下稱受刑人)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20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