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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佐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佐文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高雄市○○區○○○路○○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劉佐文前限制住居地址為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之1 ,茲因與配偶離婚,有聲請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可證,請求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至送達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本院經核本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