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有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7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294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103 號妨害風化聲請再審案件,以合議庭陪席法官張盛喜為其20多年前的仇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
二、惟該案件已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經合議庭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有該案判決書可按。是聲請人於110 年8 月19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已審理終結而脫離本院之繫屬,按上說明,聲請人之抗告已無實益,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