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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13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德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德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德政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9年6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482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