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美華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110 年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美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邱美華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 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後,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 年3 月,經考核其在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有免予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10 年1 月22日授矯字第1100100780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附設技能訓練所110 年
1 月28日高女監教字第11005001240 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施柏宏法 官 王光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