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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2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宜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宜錚因妨害風化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李宜錚因妨害風化等23罪,經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宏

法 官 楊智守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