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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立棨選任辯護人 杜海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聲請解除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立棨(下稱聲請人)因橫紋肌溶解症、疑似敗血症就醫,前經鈞院109 年度聲字第1804號裁定暫時免除報到義務至民國110 年2 月28日止,聲請人自110年3 月1 日起,仍需繼續報到,惟聲請人病情迄仍未痊癒,爰請准解除報到限制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於110 年4 月15日死亡之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0 年6 月1 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1803800 號函及所附該分局刑案勘察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8 月4 日雄檢榮鳳110 相429 字第1100047718號函及所附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可參(見本院卷第89至101、109 至111 頁)。則本件被告既已死亡,其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有判決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13 至117 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法 官 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