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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7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正達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 年度執聲付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正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達前犯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重矚上更㈣字第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法 官 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