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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9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佩雯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佩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佩雯前犯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0 年6 月 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