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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9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珉澔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 年度執聲家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珉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珉澔前犯家暴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7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執行機關考評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 項第

1 至5 款所列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805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806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之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6 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處遇執行計畫「個別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5 款所定事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17號號判決欄所載之黃○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