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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重上更二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藍俊良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亞蒓選任辯護人 戴見草律師

蘇文斌律師郭子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4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438號、104年度偵字第6439號、104年度偵字第6440號、104年度偵字第89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藍俊良、林亞蒓部分暨其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二、㈠藍俊良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繳回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元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編號沒收欄所示之物,均各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編號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追徵宣告;㈡又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犯如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所示之貳佰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沒收追徵宣告;㈢又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宣告;㈣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併執行之。

三、㈠林亞蒓公務員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沒收欄所示之物,均各為如附表二各編號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追徵宣告;㈡又公務員共同犯如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

6、200外)所示之貳佰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沒收追徵宣告。㈢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併執行之。

四、林亞蒓被訴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林亞蒓於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2月28日止,因擔任屏東縣第16屆及第17屆議員,具有監督屏東縣政府執行預算之審核、監督權,並因屏東縣政府歷年均有依議員人數編列,分為道路建設、設備費用、活動費用三類,各類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額度之補助民間團體業務運作預算,而取得按年度在各類上開額度內之社團補助款建議權之職務。

二、藍俊良(原名:陳俊良)係林亞蒓上揭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之配偶,虛偽設立下列協會:

⒈屏東縣屏東市希望工程服務協會(即附表一編號2,下稱希望

工程協會)藍俊良於93年2月間均明知希望工程協會未招募會員、未舉辦成立大會,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得徐政春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紀錄,於000000000樓住處內,以徐政春之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書後,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希望工程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徐政春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⒉屏東縣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即附表一編號3,下稱親子

文化協會)藍俊良明知親子文化協會並無招募任何會員,而於95年5月30日前,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陳建良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凌許雅芬」、「黃南豪」、「陳建良」之印章各1枚,並於000000000樓住處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文書後,其中以該協會名義於95年5月30日以屏親文服字第95001號函、該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及收支預算表中偽造「凌許雅芬」之印文、屏東縣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籌備會移交清冊偽造「凌許雅芬」、「黃南豪」、「陳建良」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親子文化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凌許雅芬、黃南豪及陳建良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⒊屏東縣屏東市終身學習服務協會(即附表一編號4,下稱終身

學習協會)藍俊良明知終身學習服務協會並無招募任何會員,而於95年6月5日前,未得陳亭蓉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陳文正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陳亭蓉、陳文正、黃南豪之印章各1枚,並於000000000樓住處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文書後,其中以該協會名義於95年6月5日以屏終學服字第95001號函、該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中及收支預算表中偽造「陳亭蓉」之印文、屏東縣屏東市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籌備會移交清冊偽造陳亭蓉、黃南豪、陳文正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終身學習服務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陳亭蓉、黃南豪及陳文正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⒋屏東縣屏東市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即附表一編號5,下稱才藝

創作服務協會)藍俊良於95年7月1日之後至同年8月14日前,明知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無招募任何會員,且未得凌榮信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及陳文正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陳文正、黃南豪之印章各1枚,並於000000000樓住處內,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文書後,盜用凌榮信及偽造黃南豪、陳文正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凌榮信、黃南豪、陳文正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藍俊良虛偽設立上開4個協會後,連同先前於92年6月19日舉辦成立大會並推舉謝惠琴擔任理事長但由藍俊良一人掌管且未依法運作之屏東縣屏東市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即附表一編號1,下稱新世紀婦女協會),為利用該5 個協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建議補助款,明知均未得上開各協會所示之人同意擔任各該協會之理事長(新世紀婦女協會理事長謝惠琴除外)及承辦人(如附表一、二),亦明知各該協會均無實際運作,無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程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偽造署押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藍俊良持前開附表一所示偽刻之印章(新世紀婦女協會理事長謝惠琴及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外),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附表三「偽刻印章」欄所示之印章,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於屏東市公正四街

128 號7 樓住處內,分別偽造附表三「偽造之文書」欄所示私文書,偽造附表三「偽造印文」欄所示之印文、進而在會員簽到表上偽造附表三「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署名,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持上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上開5 個協會(下稱本案5 個協會)均依法運作,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致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之各名義人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林亞蒓與藍俊良均明知屏東縣政府所編列上開社團補助款之目的在於扶助社團運作,且藍俊良明知自己所掌控之本案5個協會,於林亞蒓上開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均未依規定召開大會或董事會,且任期屆滿並未改選而非屬上揭社團補助之對象,林亞蒓可預見該情形而仍不違背其本意,二人以林亞蒓身為公務員與藍俊良非公務員身分為下列行為:

㈠自95年3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藍俊良以添購協會設備或舉辦活動之名義,均未得附表二各編號「偽盜蓋印文」欄所示之人之同意,以其為理事長、會計、出納、承辦人及總幹事之名義以附表二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偽造各該編號所示文書,並於附表二各編號「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由林亞蒓或由林亞蒓委由附表二編號8所示不知情之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許阿桃出具建議補助箋,進而持建議補助箋及附表二各編號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使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員因見有議員建議箋,在實際作業上較為寬鬆及怠於審查而致未查覺其有偽作而陷於錯誤,誤信如附表二各編號「申請協會」欄所示之協會確實有購買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致使屏東縣政府交付附表二各編號「補助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藍俊良因而得款新臺幣(下同)43萬6,000元,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名義人。

㈡自95年7月1日起至102年5月9日止,又分別基於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由藍俊良以添購協會設備或舉辦活動之名義,未得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偽刻之印章」欄所示之人同意,以其任各編號所示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承辦人及總幹事之名義,分別以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偽造之文書及盜蓋偽造之印文」欄所示方式偽造該欄所示文書,並於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由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之林亞蒓或林亞蒓向不知情之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許阿桃等人或縣長曹啟鴻(如附表四編號55、151所示)交換取得建議補助箋,進而持建議補助箋及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分別使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員因見有議員建議箋,在實際作業上較為寬鬆及怠於審查而致未查覺其有偽作而陷於錯誤,誤信前開協會確實有購置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致使屏東縣政府分別交付附表四各編號(除附表四編號51、96、200外)「補助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與藍俊良,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及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名義人。

㈢藍俊良藉林亞蒓身為縣議員而有上述補助款建議權之機會,

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議員尤慶賀所出具之議員建議箋,分別於附表四編號51、96、200「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均未得附表四編號51、96、200「偽刻之印章」欄所示之人同意,以該人之名義,偽造附表四編號51、96、200「偽造之文書及盜蓋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文書,持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進而持各該所列偽造之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再與上列所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申領款項,致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員因見有議員建議箋,在實際作業上較為寬鬆及怠於審查而致未查覺其有偽作而陷於錯誤,誤信前揭協會確實有購買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致使屏東縣政府交付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補助金額」欄所示建議補助款與藍俊良,致生損害於附表四編號51、96、200所示之名義人及屏東縣政府。

四、藍俊良與黃國賓(業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於95年至102年間,均明知黃國賓所登記負責經營之三通資訊企業社(址設屏東縣新園鄉田洋村仙隆路321之1號,下稱三通企業社)與上開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協會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二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開立附表五所示之統一發票,交由藍俊良充作上開5個協會之進項憑證,而藍俊良則給與黃國賓統一發票所載面額百分之五之現金作為黃國賓支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補貼。

五、案經李涂怡娟、李清聖、吳哲希委由告訴代理人陳欽煌律師告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移送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追訴權時效㈠查刑法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

間之規定,較修正前之追訴權時效期間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至於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嗣於108年5月29日公布增訂但書規定,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如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修正條文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及修正條文第278條第2項重傷致死罪),均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乙節,因與本案適用法條無關,爰無就此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按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

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本件被告藍俊良被訴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建議補助款,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藍俊良於92年間、93年間虛設新世紀婦女協會、希望工程協會所製作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之行為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且罹於追訴權時效(本院認定此部分屬於被告藍俊良所犯附表三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部分行為,詳後述)。而被告藍俊良於92、93年之犯行,本院認定係成立附表三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而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則揆諸上開說明,且依修正前之刑法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罪部分詳後述),應認被告2人犯罪終了日應係95年7月1日前最後一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而定。經查:依卷附申請建議補助款之函文(即附表二編號8,屏府社政第095014135743號函),該筆建議補助款乃95年6月30日由被告藍俊良及林亞蒓出具附表二編號8所示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以詐領建議補助款,可認此部分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一行為)終了日為95年6月30日,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被訴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追訴權期間,應自95年6月30日起算,故起訴書所認此部分分別於92年及93年起算,均已罹於時效,應屬誤會,該部分犯行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酌。

二、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除被告林亞蒓之上訴審辯護人吳建勛律師不同意起訴書所載93年林子翔陳明狀、97年屏科大學函有證據能力外),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原審卷㈡第153、353、401頁,原審卷㈢第58頁;本院上訴卷第120-131頁;本院上更一卷㈡第195、3

25、398頁;本院卷㈡第32、128、318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㈠被告藍俊良部分:⒈訊據被告固為認罪之表示,並坦承有成立

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協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社團補助且獲得如犯罪事實所載之補助款,並有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惟辯稱:都是伊一人所為,成立協會所需證件均係當事人本人所交付,有經過口頭授權,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協會之理事長均同意並授權刻製印章,渠等均知道刻製印章係要申請補助辦活動,並稱林亞蒓不知情云云等語;⒉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①被告藍俊良就本案犯行於偵查時起即對事實認罪,也有自白,犯罪所得業已繳回,且確實有舉辦過幾次活動,若認為所犯係數罪併罰,其獲得補助款有5萬元以下部分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②社團補助之議員建議箋只是建議性質,屏東縣政府有實質審查權,無陷於錯誤問題,亦無詐術行使,亦不因係議員所出具建議箋而有不同審查標準,亦有未經議員建議箋而獲補助之實例,是被告並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③被告並未與同案被告林亞蒓共謀,且非公務員,自無圖利罪之適用等語。

㈡被告林亞蒓部分:⒈被告坦承前揭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有提

出如附表所示之社團補助款建議等情,惟辯稱:伊不知道藍俊良掌控的系爭5協會有問題,也有參加過藍俊良舉辦的社團活動,家裡設備所貼標籤是事後才貼的,又是藍俊良薪資負擔得起陸續添購,伊平日不干涉藍俊良私領域及工作情形,議員對於社團經費補助只有建議,並沒有審查,也不會去知道或干涉社團運作情形,這些都是藍俊良工作範圍,伊不會知道等語;⒉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①被告林亞蒓出具社團補助建議箋並非議員法定職權,監督預算執行屬於縣議會職權,並非議員個人的權利和衍生機會,且屏東縣政府對社團補助有實質審查權,並無陷於錯誤之可能,不論有無議員建議箋均應依法實質審查,議員出具建議箋僅屬中性行為,不拘束屏東縣政府,林亞蒓出具之建議箋簽名、寫法和其他議員並無不同,也跟其他議員一樣不會去追蹤;②被告林亞蒓與同案被告藍俊良並無犯意聯絡,新世紀婦女協會成立在92年;希望工程協會是93年成立,林亞蒓是95年才當選議員,不可能在成立上開協會時即有詐領補助款之犯意聯絡,且被告認知藍俊良成立該5協會係為經營人脈,該5協會確實有辦活動,林亞蒓也有參加過,新世紀婦女協會確實有成立,則林亞蒓不可能認知到藍俊良虛設協會是要詐領補助款,③本案是分8個年度購買相關物品,也放在不同地點,放在被告家裡的只有免治馬桶、淨水機、冷氣等,都是藍俊良經濟能力負擔得起,林亞蒓如何能起疑?財產標籤是事後縣政府發文要查,藍俊良才製作標籤貼上,不能以此回推林亞蒓知道藍俊良以補助款採購該物品等情;④藍俊良申請獲得社團補助款並未流向林亞蒓,林亞蒓也不知道藍俊良的所作所為,沒有圖利情形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前提之基礎事實⒈被告林亞蒓於本案案發之95年至102年間係屏東縣議會議員,

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此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又屏東縣政府於95年至102年每年會計年度,依屏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列每位議員每年600萬元,可建議屏東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其中分為ABC三款,分別為活動經費200萬元、設備經費200萬元、建設經費200萬元等事實,業據被告林亞蒓供承在卷(原審卷㈤第33頁),且與證人即同具議員身分之李世斌、邱名璋、許阿桃等人證述情節相符,故屏東縣政府內部編列相關預算供每位縣議員建議補助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上開社團補助款之補助對象係民間團體,按「人民團體之組

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發起人須年滿20歲,並應有30人以上」,「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並「推舉理、監事、理事長等職員之程序」,且於「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此為人民團體法第8條至第10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個人並非社團補助款之補助對象。

⒊又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縣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

個月前將縣總預算案送達縣議會,由縣議會依同法第37條行使職權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審議權,又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縣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等,亦有督促縣政府在編製地方預算時能兼顧地方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縣議員會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因此,屏東縣政府既編列上開社團補助款之預算,即寓有對於縣境內社團確有參與活動時,基於扶助社團運作之功能予以補助之目的,自應以正常依法運作之民間團體為補助對象,幽靈團體或一人團體或其他非法設立之團體自不在補助之列。

⒋準此,縱使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要點係被告林亞

蒓擔任屏東縣議員後之96年1月18日始由屏東縣政府屏府社政字第0960015714號函頒實施,此後歷經多次修正,此有該補助作業要點在卷可稽(原審卷㈢第61-65頁),然依地方制度法上述預算編列審議之規範精神,現行補助作業要點㈠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贊助,或以定額方式處理;㈢規定不予補助之情形有:⑴一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⑵任期屆滿未改選。⑶限期整理。⑷財務資料未依規定陳報。⑸立案未滿一年等規定,均屬上開預算編列社團補助目的之具體作業明文化,於該補助作業要點施行前之社團補助應得同此審視。

㈡屏東縣議員具有向屏東縣政府提出社團補助款建議之職權,

以議員身分出具建議補助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即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⒈按縣議會議員,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縣議會具有議決縣預算之職權,是縣議員對縣政府預算之編列、執行有審核、監督之職權。「社團補助款」係台灣省政府未精簡之前,所屬地方政府依預算法之規定而編列預算,當時已形成全國之通例,供各級民意代表在編列預算額度內,依其所知需補助者,建議地方政府加以補助經費,雖未明定民意代表之建議得拘束地方政府,惟一般而言,該筆預算之編列,主要目的既在表達地方政府對民意代表所提出建議之尊重,民意代表如提出具體建議補助對象及項目,並由受補助單位提出符合規定之憑證與領據等核銷文件,主計單位即會予以核撥補助,是地方政府對於該項補助款預算之補助用途及補助對象,均係依民意代表之建議。雖非利用議員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然確係利用縣議員職務上就補助款之預算執行之監督職責,所衍生之建議機會,且該行為與縣議員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決同旨);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藉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5號判決同旨)。

⒉查屏東縣政府於95年間至102年間,每年均編列每位議員總額

600萬元之建議補助款,然行政院95年1月24日即修正公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於該辦法第5條第2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其個別項目並應以公開招標案件為限,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實際執行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行政院主計處規定期限內函送該處;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雖行政院於95年間即自訂上開辦法強調不得以定額分配之方式處理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案,然屏東縣政府仍於每年編列定額之預算送請屏東縣議會議決,而屏東縣議會暨議員對於縣政府預算之編列、執行,有審核及監督之職權(屏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第

2、7款),甚至均週知上開定額之議員建議補助金額項目,仍就該預算編列而為議決。各市縣議員得以建議箋運用每年由市縣政府編列之定額預算之事實,於現行各縣市政府之補助民間團體實務上,確實存在。上述每名屏東縣議員每年對於上開3種預算別各有200萬元之建議權,除為被告林亞蒓及藍俊良2人所承認,亦經證人即曾同為屏東縣議員之證人許阿桃等人於調查站調詢時證述明確(偵6438號卷㈥第302頁背面),應可認定。而依被告等2人均自承,證人許阿桃等人於調查站調詢時亦證稱:「若當年度被告林亞蒓的200 萬元建議權額度使用完畢時,會向其他屏東縣議員調借」等語(偵6438號卷㈥第302頁背面),可見不論是客觀上或被告林亞蒓之主觀上認知,該項預算建議權,均係專屬於屏東縣議員之身分所擁有。亦即,若非因為具有屏東縣議員之職位與職務,就不會有該項預算建議權,該項預算建議之性質,自應認係「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故上述每名屏東縣議員每年對於上開3種預算各200萬元之建議(權),自應認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上之機會」。

⒊又依證人趙梅櫻(即屏東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之

承辦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受理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係依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而民間團體應檢附計畫書、議員建議箋等資料,而沒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案,我們會直接以公文退件,並告知民間團體目前沒有相關補助金給予補助,而如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案,原則上都一定會給予補助,甚至如申請活動補助案的之金額超過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之2萬元,只要有議員之建議箋,我們都會幫忙上簽或轉簽,但沒有議員建議箋的就一律退件」等語(原審卷㈤第15-18頁),與證人屏東縣政府文化處藝文推廣科員工馮敏婷於原審所證稱:我們是依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公文。補助的申請資料送到屏東縣政府文化處這邊的資料有一張公文書、計畫書、經費表,我們會做初審,如果這些資料都沒有漏附的話,我們就會往上簽核。除了要附實施計畫跟經費概算明細表外,不清楚是否要附議員的建議箋,因為它沒有在要點裡面,我們就是看計畫書跟經費概算表。他們送來申請的時候不一定要附議員建議箋。我們沒有以「有議員建議要附議員建議箋,如果是一般民間團體自己申請的話就不用附議員建議箋」的方式認定。不管是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或是議員建議縣政府補助的案件,我們就是依據要點去審查。(問:妳任內有無收過沒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補助案件?)沒有。(問:9月3日偵訊筆錄第2頁所載申請補助是否都是議員補助,妳說是,我沒有收過沒有議員建議的補助?)在我做議員補助款的時候是。(問:所以其實妳並沒有收過沒有議員建議箋的?)是。(問:民間團體自己申請補助還是縣議員申請補助,你同不同意審核標準都一樣還是有不同的差異標準?)我自己的部分都一樣」等語(原審卷㈣第84-92頁背面);另證人即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員工許喬安於原審證稱:處理民間團體補助案件總計大概不到2年,於101年中才沒有辦理的,補助案分民間團體自行申請還有屏東縣議員建議補助由民間團體申請案件,都有辦過,也都有駁回的經驗,議員建議案也有退件過,民間團體自行申請跟民間團體透過議員建議箋申請,他們所要檢具的文件大部分都要有建議箋才辦,如果說民間團體自行申請的都是向內政部或衛福部自己申請的補助款。一個是直接對中央,一個是直接對議員。申請的這兩種文件不同在於議員的要有建議箋。(問:為何整個作業要點裡面完全沒有縣議員可以建議民間團體補助,但是妳們實務在做的時候聽起來有這種類型?)因為我們接到案子要有那種單子我們才會收。如果沒有議員建議的就是透過中央。我在社會處擔任公職時,申請的民間團體活動補助案件,我接就是要有議員的箋單,原則上沒有議員建議箋當然還是會退件。審查過程跟議員無關,不會只是看書面資料就核准,還是會照相關規定審查,如果資料有缺漏,我們會請補件或退件等語(原審卷㈣第92-98頁);證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員工陳文馨於原審證稱:(問:如果今天是沒有透過議員建議箋,妳的審核會過嗎?)我會退件。(問:妳退件的理由用什麼?)我們處沒有編列相關的預算可以補助(問:妳退件的理由和妳相關的作為,民間團體知道嗎?他們知道實際上是因為沒有議員建議箋而退件,還是民間只知道沒有預算而退件?)他們會知道是沒有箋單退件。(問:為什麼他們會知道?妳的公文書上有這樣記載嗎?)好像一直以來他們也都會知道有這樣的故事。(問:民間團體被退件之後,他們收到被退件的駁回處分,妳認為他們知道的原因是妳自己想像的,還是說妳有明確的告訴對方?)我們有的時候會先用電話詢問他們是否有箋單,他們會說沒有,我們就會說那我們沒有這樣的經費,那他們就會去找議員那邊送來申請。…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經費可以補助他們。(問:是誰規定的或誰說一定要有議員建議箋,妳才可以受理?)這個我不知道,我們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做。我沒有受理過沒有議員建議箋的補助案,如果沒有議員建議箋就會退件,就算都符合審核的規定,但沒有議員建議箋還是一樣退件等語(原審卷㈣第141-152頁)。綜合上開各證人所述,足見屏東縣政府就其所編列之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之審查,受限於預算編列與執行,實際上均以應備議員建議箋為實質要件,且已行之有年。雖證人馮敏婷上開證述稱:在我做議員補助款的時候是。民間團體自己申請補助還是縣議員申請補助,我自己的部分,審核標準都一樣等語,似說明其個人審核標準不以有無附議員建議箋而有不同而與其他證人之證述有所不同,然依其所述,其任內所接獲申請補助案件全部均係有附議員建議箋之申請案件,足證其所謂「審核標準都一樣」,僅係其個人表明其個人若遇事將為如何處理之說詞,而其既未處理過未附議員建議箋的申請案件,其所稱上開證詞並不足以證明其所處理過之經過及結果有與其他證人所述實際發生之審核結果有所齟齬。另就證人許喬安所證:「如果說民間團體自行申請的都是向內政部或衛福部自己申請的補助款。一個是直接對中央,一個是直接對議員。申請的這兩種文件不同在於議員的要有建議箋」等語以觀,更足證就有議員建議箋申請之案件,其經費係來自於上開編列於每位議員每年活動經費200萬元、設備經費200萬元、建設經費200萬元之3項額度中勻支之款項,而若無議員建議箋者,則係歸於內政部或衛福部之經費,所以就上開3項經費,已由屏東縣政府劃歸各議員額度內,故有上開經費之申請補助案件,是由分配在各議員之上開3項額度共600萬元之經費下勻支,此由證人陳文馨上開證述「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經費可以補助他們」可得證實,依此可見,申請上開3項經費時,如無附議員建議箋,屏東縣政府若不自各議員分配之額度內勻支,確實無經費可予勻支補助。此更可由下述證人李世斌、邱名璋、許阿桃、林輝雄、黃順發、林郁虹等人證稱各議員年度建議額度不夠用時會互相交換借用等情以觀(詳後述),可知屏東縣政府編列於每位議員之上開額度經費,確實可由每位議員在所分配之額度以議員建議箋自由運用,故被告林亞蒓該項建議權,確屬其基於縣議員職務上機會無訛,且屏東縣政府就審核而言,亦以議員建議箋有無為審核申請上開經費准否之標準。

⒋依被告林亞蒓於104年8月12日調查站調詢時、105年2月22日

原審準備程序中均供稱:建議箋都是由我本人親自簽名並填寫金額,我只需要確認可以建議的額度還有多少等語(偵6439號卷第3頁背面、第5頁背面),核與證人李美淑(即被告林亞蒓之助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林亞蒓在擔任縣議員期間,都是我在處理建議箋的事宜,通常是民間團體拿到我們這邊要申請經費,我會先把公文收件,等議員有空再口頭向議員報告後,由議員親自簽建議箋(即簽名及金額),之後再送到縣政府,之後縣政府核准撥與經費後,會有副本寄來議員服務處,我會彙整,等年底時一併整理,要看額度有沒有用完,因為有些額度可以保留到明年,這樣才可以確認來年還有多少額度可以繼續用」等語(原審卷㈣第65-66頁、第70頁),益見被告林亞蒓主觀上認知該建議權實與其身為議員之身分、職務息息相關,要非一般人民所能擁有,自屬其「職務上之機會」。又被告林亞蒓於104年11月9日調查站詢問及105年10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中均供稱:議員會因為設備、活動類別的不同,自己的建議款項不夠時,先跟其他議員交換,或是別的議員來交換額度等情,核與同為屏東縣議員之證人李世斌、邱名璋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偵6438卷㈥第256頁背面、270、277、298頁),顯見議員就社團補助款之建議權與議員身分職務相關,蓋以按議員人數分類分額編列,故於單一議員某項於額度用光時,只能向同具議員身分之人調撥,益徵該建議權確實係被告林亞蒓基於議員身分所取得,以議員身分出具建議補助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即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⒌準此,基於首揭地方制度法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審議權之

規定,屏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既按議員人數分類各以一定額度的社團補助建議款,該建議款之審核准否當然屬於屏東縣政府預算執行之權限而應予審查,不受屏東縣議員提出社團補助建議箋之拘束,然屏東縣政府有此實質審核權並不影響前揭以議員身分出具建議補助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即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之認定。換言之,辯護人前開所持屏東縣政府就該社團補助有實質審查權且無不同審查標準,亦有未經議員建議箋而獲補助之實例等節,均不影響上開以議員身分出具建議補助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即屬利用職務上機會之認定。況且,屏東縣議員組成屏東縣議會監督預算執行進度,則屏東縣議員填具社團補助建議箋向縣政府提出時,礙於預算執行壓力,縣政府承辦人員依慣例多順應議員已提出之建議箋予以核准,則既能執行預算又能避免議員遭駁回時的苛責反應,此種心態當為具有審查預算權限之議員所明白知悉,尤其在提出建議補助之對象為與議員有特殊情誼或親戚關係時,對縣府承辦人員更具降低審查密度的實質影響力,故議員就按其份額之預算執行提出建議箋,即屬利用其議員身分之職權上機會。而雖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員有實質審查權,惟基於上開因素,承辦人員因見有議員建議箋,而在實際作業上較為寬鬆及怠於審查而致未查覺其有偽作而陷於錯誤。且所謂公務機關是否有實質審查權,僅係認定有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尚與承辦公務員或公務機關有無可能無陷於錯誤之認定無關。

㈢被告藍俊良以不符補助對象之社團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社團補

助款,即屬詐欺取財之行為⒈就被告藍俊良如犯罪事實二、⒈至⒋所示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至

5之文書虛設各該編號所示之4協會,進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協會召開各項會議紀錄等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已據被告藍俊良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更審前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6438卷㈠第3-4頁、第69頁、第178-179頁、第290-291頁、第359-360頁;聲羈135卷第7-14頁;原審卷㈠第95-96頁背面、第154-159頁,原審卷㈡第186-187頁、第405頁,原審卷㈣第45-49頁;上訴審卷㈡第73-77頁;上更一卷㈡第189頁;本院卷第㈡第14頁),核與證人凌榮信、凌許雅芬、陳建良、劉心彤(即劉枝秀)、藍依帆(原名:陳亭蓉、陳誼)、藍家賢、黃南豪、陳美玲、張巧蓁、李春娥、游月梅、馬淑珍、馮珮婷、洪褘靖、潘詹秋英、謝惠琴、李美宏、張美花、陳亭廷、盧寶桂、林美貞、林千鶴、林靜怡、馬淑玲、王兆貞、李櫻貞、江秋芬、李玉卿、徐政春、林瑞、陳秀珍、林美雀、陳宗喜、劉孟玲、蕭桂芬、尤瑞枝、楊敕熙、劉育豪、曾陳文珊、劉鴻鶯、高鳳櫻、丁志強、黃清長、賴壽喜、邱應忠、林榮勝、陳秀金、林麗珠、吳玉珍、許春桃、許吳香、李秋月、李玉妃、馮許美香、阮美月、陳金珠、林順開、曾正忠、張宏榮、劉黃順金、陳寶桂、張國垚、周月雲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偵6438卷㈡第64-65頁、第72-80頁、第96-102頁、第111-117頁、第127-123頁、第131-133頁、第147-147頁、第152-153頁、第162-167頁、第179-184頁、第222-228頁、第233-238頁、第233-235頁、第244-253頁、第285-287頁、第320-322頁、第328-329頁,偵6438卷㈣第10-12頁、第18-24頁、第33-39頁、第47-52頁、第59-65頁、第75-81頁、第116-121頁、第152-153頁、第179-180頁、第190-195頁、第201-216頁、第222-231頁、第260-262頁、第265-266頁、第270-274頁,偵6438卷㈤第20-22頁、第28-35頁、第67-73頁、第107-124頁、第130-133頁、第161-163頁、第172-174頁、第180-189頁、第196-197頁、第219-221頁、第242-243頁,偵6438卷㈢第1-3頁、第16-17頁、第19-28頁、第37-42頁、第54-94頁、第103-119頁、第131-137頁、第190-194頁、第197-202頁、第212-226頁)。復有上開5個協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歷年理、監事會議紀錄及歷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即附表一、二所示文書)暨屏東縣政府104年9月15日屏府研考字第10428910500號函附99至102年度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明細表、本案申請補助活動及設備整理表格附卷可稽(見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記錄卷第25-347頁,各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附卷可資佐證(偵6439卷第8-27頁、第348-359頁,偵6440卷第14頁、第69-77頁背面、第110-114頁,偵8932卷㈠第88-114頁,6438卷㈥第199-215頁,原審卷㈤第83-104頁)。綜上各情,被告藍俊良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證據。

⒉被告藍俊良就犯罪事實欄所載其個人虛設附表一編號2-5所載

4 個協會後,未得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之人之同意,虛偽以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之人暨協會之名義,且實際未購置設備且僅舉辦部分活動,卻偽造申請補助活動經費或設備經費之文書(如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檢附被告林亞蒓或其他議員或縣長名義(即附表四編號55、151)出具之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而核准如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費用,使屏東縣政府受有共計959萬8,000元財產上之損害部分之事實坦承不諱(偵6438卷㈠第69-70頁、第288-290頁,原審卷㈡第186-187頁、第402頁、第405 頁,原審卷㈣第47-48頁、402頁、第405頁),復有上開5 個協會自95年至102 年間申請補助之函文、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領款收據及黏貼憑證等核銷文件在卷可佐(各自文書出處,詳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足認被告藍俊良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⒊據被告藍俊良稱:「(問:你所聲請的5個協會,辦理活動向

縣政府申請補助,而蓋用相關人等的印章他們是否知情?有無涉及偽造文書?)一開始他們是知道要辦什麼活動,要申請什麼錢,但後來我就沒有告訴他們了。(問:申請的錢都沒有給這些協會的理事們?)是的。」等語(本院卷㈡第18頁)足證各該協會之申請補助確為被告藍俊良1人所為,其協會內並無其他人參與或知情,而一個協會要辦活動涉及面很廣,場地、設備、人員在在均與協會有關,被告藍俊良竟能在各理事長均不需參與之情況下處理,與常理有違,被告藍俊良於本院辯稱「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協會之理事長均同意並授權刻製印章,渠等均知道刻製印章係要申請補助辦活動」等語,然除新世紀婦女協會成立時未偽刻印章及凌榮信僅同意刻製印章(但未經其同意者均屬偽造印文)外,其餘4協會並非知情(已如前述),而被告藍俊良既無辦理活動而申請經費補助得款,亦足證其主觀不法之意圖屬實,被告藍俊良成立本案犯罪,實與本案5個協會之理事長是否知情無涉。

⒋被告藍俊良選任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許雅芬、陳建良證明附

表一編號3之印章是否為被告藍俊良所偽刻,及是否有授權被告藍俊良使用渠等印章用於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傳訊證人藍依帆證明附表一編號4之印章(指陳亭蓉)是否為被告藍俊良所偽刻,及是否有授權被告藍俊良使用渠等印章用於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傳訊證人凌榮信證明附表一編號5之印章是否為被告藍俊良所偽刻,及是否有授權被告藍俊良使用渠等印章用於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等情。經查證人許雅芬、陳建良、藍依帆、凌榮信雖在本院均證稱有授權被告藍俊良刻製印章,惟竟均不知刻製印章是參加哪個協會,證人許雅芬對所詢問之問題均以不記得或忘記回答(本院卷㈡第136-141頁),而其於調查局應訊時已供稱只參加過1次新世紀婦女協會(即附表一編號1)的成立大會,其餘均未參加過任何協會之任何活動,對親子文化協會(即附表一編號3)成立及過程均不知情等語(偵6438卷㈡第53-55頁),顯徵其於本院所證有授權之事為虛偽,不足採信。而證人陳建良對附表一編號3之親子文化協會之事證稱完全不知情,只稱被告藍俊良有說要用其印章在一個協會等語(本院卷㈡第141-145頁),經查該協會是希望工程協會(此部分並未認定為偽造),故就親子文化協會部分顯係未經證人陳建良之同意而為,被告藍俊良就親子文化協會部分所使用陳建良印章部分即屬偽造無誤。另證人藍依帆於調查局詢問時稱伊只有參加新世紀婦女協會,參加成立大會後再也沒有參加任何會議,沒有印象有參加終身學習協會、才藝創作協會等語(偵6438卷㈡第254-257頁),於本院供稱調查局所述均是老實講,並稱伊是清楚的知道是擔任新世紀婦女協會會長,但對於終身學習服務協會是完全不知道等語(本院卷㈡第145-149頁),查被告藍俊良偽造證人藍依帆(即陳亭蓉)部分係附表一編號4之終身學習服務協會部分,而非附表一編號1新世紀婦女協會部分,故證人藍依帆於本院對被告藍俊良有利之供證亦不足為被告藍俊良未為偽造藍依帆之印文在附表一編號4部分之證據。另就證人凌榮信於本院證稱「我知道要刻印章來開戶,但因為是藍俊良保管的,所以他沒有問過我,我只知道印章要用來開戶而已,其餘的部分藍俊良沒有問過我,我不知道如何同意。就我的認知是除了開戶,其餘要用到印章的部分藍俊良都必須問過我才可以。我連我在協會擔任理事長我都不知情。所以後來藍俊良用來申請補助、領錢的,用我的印章我都不知情,如果問我我應該不會同意。藍俊良有說要成立協會,我同意,但我從來不知道我是擔任該協會的理事長。」等語(本院卷㈡第320-323頁),是關於附表一編號5才藝創作服務協會部分之偽造文書中,除凌榮信印章未能證明係被告藍俊良偽刻外,其餘印章、印文及偽造文書部分均為被告藍俊良虛偽成立該協會所偽造,是縱被告藍俊良未偽刻凌榮信印章,然其使用凌榮信印章蓋用任何文件既未經凌榮信之同意,仍有偽造文書之犯行,證人凌榮信上開證詞亦不足為其無偽造附表一編號5才藝創作服務協會文書之認定。

⒌被告藍俊良又稱:「被告林亞蒓不知情,因為被告林亞蒓是

議員所以我請他幫忙跟縣政府申請經費,活動的文件都是我經手,他會參加我的活動,但他並不知道詳細活動及申請情形,我都是拿到建議補助箋我才知道要辦那種活動,才會開始進行申請,通常是先找錢才能規劃活動。(問:你是先取得建議補助箋,而不需先提出計劃書?)因為有時候申請五萬,可能只能補助二萬,而原來我要辦三個活動的話,就會將規模縮小或減少活動。通常都是我想要辦活動,設定可能要花多少錢,再請議員給我建議補助箋,確定建議補助箋的額度後,我才會依建議補助箋的額度製作計劃書,再向縣政府申請補助。我的意思是,通常都是我想要辦活動,我會預先寫好幾份計劃書,設定可能要花多少錢,再請議員是否可以給我建議補助箋,等確定建議補助箋的額度後,我才會依建議補助箋的額度製作詳細計劃書,再向縣政府申請補助。」(本院卷㈡第16-17頁),但查正常辦活動均是已設定活動性質、目的、詳細辦理計劃、預計花用經費等,而被告藍俊良卻竟是先找錢才規劃活動,足證其目的在補助之經費而非辦理活動,且藉有被告林亞蒓之議員身分,以虛設之協會辦理活動或購買設備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其逆向而為之方式。足證其意圖不法之主觀犯意。

⒍被告藍俊良以上開虛設之社團辦理活動或購買設備等向屏東

縣政府聲請補助即屬施用詐術,而屏東縣政府公務員未予審查或未詳細實質審查而陷於錯誤已如上述而堪認定。故縱屏東縣政府依法應為實質之審查,然各承辦人員礙於議員建議箋而未予實質審查致陷於錯誤,除有證據能證明係該承辦人員與被告等共犯貪汙罪外,並不因其有實質審查權怠於行使或疏於審查而一概認係無可能陷於錯誤,此乃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

⒎被告藍俊良與原審同案被告黃國賓就犯罪事實四、所載之犯

罪事實(如附表五所載偽開發票情形),亦據被告藍俊良於偵查、原審法院審理中供承不諱(偵6438號卷㈠第130頁、第174頁,原審卷㈠第95-96頁、第158頁背面,原審卷㈡第402頁、第405頁),核與原審同案被告黃國賓於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偵6440號卷第17-19頁,偵6438卷㈥第219-220頁),復有黃國賓以三通企業社名義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憑證在卷可稽,並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10月7日南區國稅東港銷售字第1080722221號函覆稱:查三通資訊科技企業社於89年1月31日設立,91年10月11日自本局屏東分局遷址至本局東港稽徵所,該企業社自設立起即核定為一般稅額自動報繳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等詞(上更一卷㈡第273-278頁),故此部分被告藍俊良之自白亦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堪認定。

⒏至於被告藍俊良提出證據證明其有舉辦部分活動乙節,固有

提出明細表為證(上訴卷㈡第29-52頁、第175-194頁),然如前述,被告所設立之新世紀婦女協會,雖有證據證明確有成立大會並推舉謝惠琴為理事長之事實,其餘希望工程協會、親子文化協會、終身學習服務協會、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則無證據證明有依法召開成立大會,且新世紀婦女協會自92年間成立後至向屏東縣政府提出系爭社團補助申請後,並未定期召開社員大會,希望工程協會以下4協會亦同,此亦有被告藍俊良及前揭遭偽造出席紀錄之證人證述在前,是被告藍俊良未依法正常運作而實際掌控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協會,該5協會已難認係屏東縣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民間團體,是被告藍俊良縱有舉辦部分活動,亦與獲准社團補助項目之資格不合,顯不影響本案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被告林亞蒓就被告藍俊良上開詐欺取財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且利用其議員職務上機會所為部分⒈①按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雖係身分犯,然若

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之公務員,彼此間有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諸刑法第2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即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92號判決同旨);②次按⑴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同旨);⑵亦即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的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的認識「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的聯絡。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判決同旨);⑶被告林亞蒓更審前選任辯護人引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判決意旨主張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得成立共同正犯等語,尚有誤會,合先敘明。

⒉被告林亞蒓可預見被告藍俊良實際掌控未依法正常運作之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協會:

①依證人即被告藍俊良於本院上訴審具結證稱:本案系爭5個協

會從92年95年間,都由我處理,當初會址設立我住家00縣00市00街00號0樓,聯絡電話都一樣,也是登記在家裡地址,與自己家裡電話不同,有設定轉接到我的手機,是因為收發公文方便。沒有跟林亞蒓討論此事,這5個協會活動相關信件寄送家裡不一定由誰收受。看誰在家中,可能是我、我父親、我兒子或是林亞蒓,因為信件都放在管理室。看收件人是誰就由誰拆閱。所以上開收件人如果是我,就由我拆閱。林亞蒓不是幹部,不會知道協會運作情形,活動辦在外面,林亞蒓不是幹部就不知情等語(上訴卷㈣第3-34頁)。②參以被告林亞蒓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藍俊良成立協會是為了

拓展人脈,他只有選過市民代表,想要透過協會認識更多人,為日後參選鋪路等語相符(原審卷㈤第31頁)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在95年間有競選過市民代表,之後就沒有過,但我一直有這個企圖,因此我成立協會就是為了拓展人脈,為日後選舉鋪路等情(原審卷㈡第393-394頁)。

③準此,⑴自被告藍俊良最早於92年6月19日設立新世紀婦女協

會起至被告林亞蒓95年3月1日擔任屏東縣議員前,新世紀婦女協會及藍俊良於93年2月間虛設親子文化協會之會址既均設立在當時被告2人共同住所,則被告林亞蒓應當知悉該2協會日常並未有除藍俊良以外之會員參與協會集會、會務運作及庶務處理之討論,僅在外舉辦部分活動,且舉辦活動之目的在於為藍俊良拓展人脈,為日後參選鋪路等情形,則被告林亞蒓已可認識到上開協會並未依協會創設目的正常運作而係由被告藍俊良實際掌控用以累積人脈圖取日後選舉利益;⑵又被告藍俊良於林亞蒓擔任屏東縣議員後再陸續以2人共同住所為會址虛設親子文化協會、終身學習協會、才藝創作服務協會,該3協會既與前揭2協會具相同目的,復依被告林亞蒓於原審審理中供稱:「被告藍俊良是專職新光人壽職員,且家裡事情都是由藍俊良打理,我公務繁忙,假日都是由藍俊良陪小孩」等語,與被告藍俊良所述情節相符,又以被告藍俊良以本案5個協會名義舉辦活動之頻率及地點,除遠至中部、東部一日遊,亦時常於同一月份、每週、不分平、假日、各別以5個協會名義舉辦各種動、靜不同之活動(原審卷㈤第83-104頁),故被告林亞蒓更可藉被告藍俊良在正職工作、兼顧家庭外,另安排時間「同時經營」5個協會,又頻繁地舉辦各種活動為其將來的選舉鋪路等情形,預見到本案5個協會均屬被告藍俊良1人實際掌控而未依各協會創設目的依法正常開會集會運作會務之情形。

⒊被告林亞蒓可預見被告藍俊良係以不合屏東縣政府補助對象

之本案5 個協會申請社團補助仍予配合提出議員建議箋:①依證人即95年5月底到102年1月擔任林亞蒓服務處主任之陳榮

華於偵訊中證稱:有些學校、團體會向我反應採購設備或舉辦活動之需求,並將申請交給我,再由我交給林亞蒓,若林亞蒓不在服務處,我會交給李美淑再交給林亞蒓。最後由林亞蒓決定是否建議補助,林亞蒓同意建議補助,會簽立簽單交給李美淑送交屏東縣政府,縣政府同意補助後,款項會以支票方式交給申請人,不會再送到服務處來,有關議員補助款剩餘的額度,也是由李美淑向縣府確認。我沒有聽過或參與本案5個協會,也不曾擔任協會幹部或工作人員,我是在今年看到新聞報導後,才知道這些協會的事情。該5協會申請補助及核銷之相關文書都是由協會自行送件或由李美淑幫忙送件(偵6438卷㈡第374-377頁);我有質問過這5個協會經常來補助,但是我不曉得這麼多,當時我有向林亞蒓說要愛惜羽毛,不要這樣子,林亞蒓說他管不動他老公。我記得在98年間,因為李美淑接到縣政府回函,發現陳俊良(即被告藍俊良之原名,下同)的民間團體申請的補助很多,林亞蒓當時也有跟李美淑確認額度,後來我就沒有過問,但是林亞蒓應該也知道是上開5個協會申請走了。因為林亞蒓是我帶大的,因為該5個協會辦理活動都沒有通知我,所以我覺得是沒有辦活動,因為陳俊良作為我覺得很奇怪,我當時認為這樣是違法的,因為我也知道這是公家的錢。(問:你如何認定該5個協會沒有辦理活動?)因為李美淑說「那個人又申請經費」,我就說「怎麼可以這樣」,當時陳俊良常在外面說他老婆是議員,而當時陳俊良又不讓林亞蒓去外面跑活動。(問:你跟林亞蒓說「這樣是違法的」,當時林亞蒓如何說?)林亞蒓說會再規勸陳俊良(偵6438卷㈠第153-154頁);我在99年間聽到李美淑向我反應陳俊良有透過林亞蒓來申請經費,我當時向陳俊良說上開協會地址都設立在你家,你要愛惜羽毛,在100、101年間左右,李美淑告知我說該2協會有申請補助,而申請補助的協會是寫林亞蒓的地址,當時我有向林亞蒓反應過說這樣不可以,這樣會害了你等語(偵6438卷㈠第307頁)。

②證人即於95年間至103年間擔任林亞蒓助理之李美淑於偵查中

證稱:民眾拿建議補助案來請議員幫忙時,會由我交給議員,議員批核後,會交由我送到屏東縣政府收發申請時,我會整理統整所有補助案的資料並建檔,其他助理並沒有負責這項工作。由我們向林亞蒓報告補助款申請案的內容,再由她本人親自簽立建議箋。本案5個協會的建議補助案申請並沒有如同其他議員建議補助款案送到我這邊,我並沒有經手,都是屏東縣政府准許補助時,副本公文送給林亞蒓議員時我才會收到,我在年底時會將這些文件建檔留存,我不知道這5個協會的議員建議款申請是誰經手。所以我有詢問林亞蒓,她告訴我這5個協會的申請案,是她先生陳俊良幫忙處理協會爭取補助款的事宜。不知道這5個協會成立的目的,也不清楚有無實際運作,我僅在公文流程及資料建檔時知悉這個協會。如果那些民間寄發或口頭邀請函給議員,我就會將資料鍵入議員行程,林亞蒓也無法確認是否參加她所建議補助民間團體舉辦之活動,我不清楚她有否參與過親子文化等5協會舉辦之活動。林亞蒓之前選舉屏東市長時,被媒體爆料補助款的事情,林亞蒓要求我將我整理的建議補助款資料列印出來交給陳俊良(偵6438卷㈡第366-369頁背面);若一般民間協會透過林亞蒓向縣政府申請補助,我這邊程序,我會拷貝下來申請資料,到年底時,我會做一些建檔資料,但是這5個協會,都不是經由我,後來縣政府會以副本知會我們,我於95、96年就發現上開協會事情,我就向林亞蒓確認,後來林亞蒓確認後告訴我,應該陳俊良自己有幫上開協會申請補助動作,之後,我就沒有再針對這5個協會再做確認,這是議員的意思,我們不會過問,我只是有懷疑為何5個協會為何都是設在同一個地址,我只有向陳榮華反應,我不知道陳榮華如何處理等語(偵6438卷㈥第227-231頁、偵6438卷㈠第305-309頁)。

③對照被告林亞蒓⑴於104年8月12日調詢中供稱:民間團體向議

員要求建議補助,會先行文到議員服務處,由助理整理後再告知我,我會先向助理確認額度,再視與該民間團體「熟識之程度」、該民間團體「是否有確實」在辦理公益活動作為建議補助之依據,建議箋都是由我本人親自簽名等情(偵6439號卷第1-2頁、第5頁背面),核與其於105年2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選民如有申請補助款的需求,都會提供公文、計畫書,並且跟我們說要辦什麼活動、詳列表格給我們,而我再依協會的需求,先向助理確認還有沒有額度之後,再於建議箋上填寫金額,而建議箋都是由我親自填寫金額及簽名等語大致相符(原審卷㈠第185頁)。是被告林亞蒓擔任議員時,對於建議箋之簽發方式,係民間團體須行文至其議員服務處,經助理整理資料、確認所剩額度後,均由被告林亞蒓親自簽名及填寫金額後交付,並無授權助理或他人代為之;⑵對於本案5個協會所欲以建議箋建議補助時,被告林亞蒓則稱:因為我有時比較忙,被告藍俊良要辦理活動或購置設備,會打電話給我,問我可不可以直接由他在議員建議箋上簽名,並使用我的額度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款,經我同意後,由被告藍俊良代替我在建議箋上簽名等語(偵6439號卷第6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稱:被告藍俊良跟我要建議箋時,有時會說要辦活動或買設備,但有時候沒說,加上藍俊良有時都急著要建議箋,我身上剛好沒有,所以後來我就直接給他空白的建議箋,讓他自己影印,自己簽等語(原審卷㈢第47-48頁),由此可見,被告林亞蒓在面對被告藍俊良的5個協會出具建議箋時,採取的簽發方式,除授權藍俊良自行簽名外,甚至藍俊良無須提供任何資料,僅以口頭陳述要辦理活動或購買設備即可取得,爾後甚至由被告林亞蒓直接給予空白建議箋單讓藍俊良以被告林亞蒓名義直接簽發,客觀上顯與被告林亞蒓上開簽發及管理建議箋之方式,迥然不同。

④準此,被告林亞蒓對於藍俊良以本案5個協會以其議員份額向

屏東縣政府提出議員建議箋申請補助之情,已接獲其助理及服務處主任警示而有所悉,但無意循正常一般議員補助款案處理程序,反而囑其助理毋庸理會任由藍俊良依憑己意申請並予配合提出議員建議箋,顯見林亞蒓已預見藍俊良前揭以未符合補助對象之本案5個協會提出申請補助款之情,且不違背其本意而予配合,此由被告林亞蒓供稱其從未過問5個協會之運作,進而於長達8年期間為該5個協會申請建議補助高達近千萬之情可徵。

⒋被告林亞蒓預見被告藍俊良利用其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之行為而不違背其本意:

①依被告林亞蒓於104年8月21日偵訊及105年2月22日原審準備

程序均供稱:「我未同意或授權他人代我簽建議箋」、「所有的建議箋都是我親自填寫金額及簽名」等語,核與證人即其助理李美淑上開所證相符,可見被告林亞蒓對於上述議員建議補助款之管理,除會由其助理過濾、整理、報告、建檔、列管外,更會親自簽立每張建議箋以示慎重、確認。但其與被告藍俊良又分別供稱:「一開始我會跟被告林亞蒓講,後來就由我自己在空白建議箋上簽名」(偵6438號卷㈠第116頁)、「對於被告藍俊良的申請案,之前有的是我簽的,但有一次他說急著送件,問我是否可以由他簽,再送去縣政府,那次之後,他就都自己簽自己送」(上訴卷㈡第338頁、上訴卷㈢第47-48頁),可見被告林亞蒓明知被告藍俊良以其議員身分、機會、名義申請補助款,係刻意迴避其慣有且合理、合法之控管、監督機制,則被告林亞蒓顯能預見被告藍俊良之申請建議補助款有所不實。

②以本案附表二、四所示自95年起至102年止,被告藍俊良所獲

得之補助款觀之,被告藍俊良於95年間以本案5個協會申請之建議經費(活動及設備部分)共達151萬元,此有本案申請補助活動、設備整理表格在卷可參(原審卷㈤第83-84頁),而被告林亞蒓於該年度3月1日首度上任議員,至該年度12月底前,於該10個月期間,被告林亞蒓即補助被告藍俊良成立之5個協會之總額,佔自己該年度(活動及設備經費)額度之4成,再觀被告林亞蒓於96及97年間,仍然每年持續建議補助該5個協會達155萬2,000元、154萬元,加上前述被告林亞蒓處理該5個協會之申請案,刻意迴避其助理之列管、整理,迥異於其他所有經其補助之民間團體,可見被告林亞蒓可預見被告藍俊良以不合補助對象之本案5個協會名義提出可預見與客觀真實不合之經費支出需求之事實,仍任由藍俊良提出並予配合出具議員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詐欺取財之事實有所預見,且依前揭申請獲得補助之規模,高度可認此不違背其本意。

③以上,被告林亞蒓既能預見被告藍俊良利用其議員建議箋而

向屏東縣政府為前揭詐欺取財行為,仍繼續予以配合出具議員建議箋,顯就其利用議員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罪事實有共同認識並使其發生,參諸前揭說明,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可成立共同正犯。

④至於如附表二編號4、8;附表四編號51、96、200外之建議補

助議員並非被告林亞蒓本人之部分,分別經各該出具建議補助箋之屏東縣議員為下列證述在卷:

⑴李世斌證稱:我完全不知道於97年至100年間曾否建議補助本

案5個協會。(問:你是於97及100年間曾建議補助才藝創作、終身學習、希望工程、新世紀婦女協會共計4件,補助金額計8萬元,該等補助申請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我印象中,我確實有向林亞蒓借用經費補助款,但隔年之後我就簽還給她,至於簽還給她的次數我不清楚,我就在簽單上簽上我的名字及金額欄上填上補助金額,之後將簽單交還給林亞蒓或是她的助理(時間久遠我已經記不得了),至於林亞蒓利用我的簽單要補助給哪個民間團體我就不清楚了。當我要簽還建議箋給林亞蒓時,我只會簽上我的名字及補助金額而已,補助團體名稱、辦理活動內容及日期都是空白,由林亞蒓或她的助理前來我辦公室拿建議箋,至於補助才藝創作、終身學習、希望工程、新世紀婦女協會的建議簽是林亞蒓她的助理一次拿走的。所以該4件補助案都是林亞蒓叫我建議補助的(偵6438卷㈥第256-258頁背面);沒有聽過本案5個協會,上開提示的建議箋名字及金額是我的字,但是建請補助的單位及補助用於何活動,並不是我決定的,上開補助單位及活動的字跡並不是我的,我的印象是我在96年間,因為也有選民的壓力,我的議員建議款已經用完了,我有向林亞蒓議員先行調借補助款額度,上開提示的97年建議箋即是我將額度歸還給她,我記得當初是因為她說她有用到這筆經費,所以我才簽還給她,並不是我主動還給她,我記得我當初是簽四張簽,一張2萬元,共8萬元,其他的3張也是如同我上述所述,我只有簽名及寫金額而已(偵6438卷㈥第269-272頁)等語。

⑵邱名璋證稱:(問你於98年3月間曾建議補助親子文化、才藝

創作婦女協會等共計10件,補助金額計27萬8,000元申請案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據我印象所及,當初是林亞蒓在上一個年度曾借我議員的建議額度,所以在98年度林亞蒓希望我把借用的額度還給她,所以我就在的空白建議箋上填寫金額及簽名後,在議會交給林亞蒓本人,至於該等受補助的對象及活動名稱我都不清楚;(問:據陳俊良向本站供稱,上開親子文化、才藝創作、新世紀婦女協會等共計10件等建議補助案,都是他親自請你代為建議補助,此與你前述不符,原因為何?)我只有在1、2次的公開場合見過陳俊良,除了知道他是林亞蒓的先生之外,跟他沒有任何接觸和往來,上開建議補助案確實是我應林亞蒓的要求歸還她補助款的額度,至於上開建議箋上的日期是他們事後填寫的。林亞蒓只是單純向我要求要我歸還上一年度的建議補助款額度,並沒有向我說明受補助團體的名稱及活動內容,林亞蒓只有以她的補助款額度與我交換,並沒有另外向我請託建議補助上開民間團體。我們議員彼此之間確實會交換建議補助,因為我不希望選民會認為我們議員有求必應,向我申請補助款就一定申請的到,所以有時候會以其他議員的名義來交換建議補助,藉此向選民表示額度是透過我向其他議員拜託來的(偵6438卷㈥第275-277頁背面);(問:你在98年間有以你的名義簽請補助簽予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終身學習服務協會、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的建議簽是否是你簽的?)是,簽名是我簽的,金額也是,補助單位及購買的設備、舉辦的活動欄位就不是我填寫的。(問:是林亞蒓請你簽所提示的建議簽還是她的助理,或者是林亞蒓的先生陳俊良?)我確定是林亞蒓(偵6438卷㈥第296-299頁)等語。

⑶許阿桃證稱:(問:你於97年至100年間曾否建議補助本案5

個協會?詳情為何?)我對這些民間團體完全沒有印象,這不是我三地門鄉的民間團體,應該是與其他議員交換額度或借其他議員補助額度時補助的民間團體。(問:當初林亞蒓是如何來跟妳借用或交換活動款項?)我沒有印象,但是通常如果林亞蒓有需要跟我借用補助款項時,當面詢問我,我都會回去確定當時我本身還有無額度可以借用,如有額度,我就會在下次議會開會時把我簽好的建議箋交給她,不過,我簽好的建議箋只會在簽名欄及金額欄填寫,其他的欄位則空白交由林亞蒓自己去寫。檢視提示之編號8、13及14申請補助文件暨許阿桃建議箋影本,「許阿桃」、「貳萬」是我本人簽立的沒錯,但是補助對象及活動名稱不是我的字。前述申請補助文件記載之聯絡人我都不認識,這些民間團體跟我也都沒有關係,我也不瞭解這些民間團體到底有無運作,那是因為同為議員的林亞蒓來跟我借款,我才會簽建議簽同意補助款項。於建議補助前,沒有向屏東縣政府相關主管單位瞭解前述協會之運作情形,我是基於與林亞蒓等借款的議員互相信任的關係,未曾去詢問過這些協會運作情形,林亞蒓未曾告訴我與該等協會有何關係(偵6438卷㈥第302-305頁);沒有聽過本案5個協會,提示的建議補助箋是我簽的沒有錯,但是只有簽名攔及金額攔上是我的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活動名稱不是我的字。是我的同事林亞蒓找我簽的,因為她的該年度的建議補助款的額度已經不夠,所以跟我借,至於我有無跟她要回來,我已經不記得了。不認識陳俊良,沒有見過他,沒有參加過本案5個協會的活動,林亞蒓拿我的簽去補助其他的民間團體,沒有跟我說要補助哪一個團體(偵6438卷㈥第318-320頁)等語。

⑷林輝雄證稱:(問:你於96及98年間曾建議補助親子文化、

才藝創作、終身學習、希望工程協會共計10件,補助金額計20萬元,該等補助申請案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這些補助申請案都是林亞蒓用她當年度的B款建議額度跟我交換C款的建議額度。我見過這些建議箋,是林亞蒓將空白建議箋交給我,由我本人在該等建議箋的金額及簽名欄位親自填寫及簽名,至於補助名稱、活動名稱及日期是誰寫的我不清楚。林亞蒓只有告訴我她的建議額度不夠用,希望我可以跟她交換,她並沒有跟我說明舉辦活動之目的,我也不方便問她。如我前述,只要是屏東縣政府的核定函副本收受者是我本人,則該件補助案的建議簽條是我本人簽名的。我沒有獲邀參與過這些建議補助的活動,這些都是林亞蒓以她的B款建議額度來跟我交換C款的建議額度,所以是由林亞蒓向我請託建議補助,至於申請補助文件記載之聯絡人與協會關係為何,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是林亞蒓要跟我交換建議額度,我不知道林亞蒓與前述協會關係為何(偵6438卷㈥第323-325頁背面);我都不認識本案5個協會,建議箋上名字及金額是我寫的,其他不是,活動名稱及補助的對象不是我寫的,日期也不是我寫的,提示的這3張都是林亞蒓要我幫忙簽的,當時是她本人要我幫忙簽的,她說她的活動費額度不夠,跟我的設備費換。她給我一張空白的籤條,我只按照她要求的金額,她說每一張2萬元,我就按照她說的額度寫給她,其他的項目就由她去處理,至於她是補助哪一個活動哪一個協會我不清楚。我知道陳俊良是林亞蒓的先生,我沒有跟他有來往。(問:陳俊良有無就他所管理之本案5個協會請你建請屏東縣政府補助協會所舉辦的活動或購買相關的設備嗎?)沒有,我跟他沒有談過什麼事情,只在路上碰到打招呼而已。補助款的事情都是我跟林亞蒓在討論的,經費的事情不可能跟外人說。沒有去參加過本案5個協會舉辦的活動,林亞蒓沒有跟我說拿我的簽去補助哪一個團體,她只跟我說她的活動費不夠(偵6438卷㈥第338-341頁)等語。

⑸黃順發證稱:(問:你於97年至100年間曾否和林亞蒓交換補

助款額度?)是的,都是林亞蒓來找我交換補助款額度,我印象中只有1、2件而已。(問:你於98年4月間曾建議補助親子文化協會、才藝創作、終身學習、希望工程、新世紀婦女協會共計5件,補助金額10萬元,該等補助申請案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應該都是林亞蒓。該建議箋都是我本人親自簽名及填寫金額,至於補助的團體名稱、活動名稱及日期的欄位由何人填寫我不清楚。印象中應該是林亞蒓請託我建議補助,詳細建議補助情形我不記得了。(問:林亞蒓會否因前述協會向你請託補助或以自身之補助款額度與你交換?)林亞蒓沒有向我請託補助,都是向我借用建議補助的額度而已。因為林亞蒓向我表示她的經費額度不夠,所以借用我的額度,至於她要建議補助哪些協會我不清楚,凌許雅芬、凌榮信及陳亭蓉我都不認識。(問:陳俊良向本站供稱,有關以上開5個協會是透過你向屏東縣政府建議補助並獲得共計10萬元的補助款,都是由陳俊良本人直接向你說明受補助團體及活動名稱後,再由你填寫建議箋再交由陳俊良,與你前述供述不符,你作何解釋?)我根本不認識陳俊良,我沒有印象有見過陳俊良(偵6438卷㈥第343-345頁),我不認識凌許雅芬及黃南豪,至於陳俊良我只知道他是林亞蒓先生跟他並不熟識,我沒有印象陳俊良或他透過林亞蒓有向我申請活動經費補助過,我也不清楚他們與協會關係為何。如我前述,我從來沒有和林亞蒓交換補助款,有可能是這些協會透過幹部、里長或林亞蒓請託我建議補助。(問:陳俊良曾否親自持申請補助文件向你請託建議補助?)如我前述,我只是看過他而已,他從來沒有持申請補助文件向我申請補助(偵6438卷㈥第355-357頁)等語。

⑹林郁虹證稱:(問:你於100至102年間曾建議補助親子文化

協會共計4件,補助金額計11萬元,該等補助申請案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我99年競選屏東縣議員落選,但仍有補助友好民間團體的需求,印象中曾向盧同協、林亞蒓等議員請託協助建議補助部分民間團體,並允將來若當選,會還他們人情,這些補助有可能是我100年恢復議員身份還給林亞蒓的。這些補助款應該是我還給林亞蒓的額度,有時候我不一定會簽建議箋,而是轉而向縣長爭取補助,就會以鉛筆在民間團體的申請公函上簽我的名字,再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的文件送交縣政府,縣長會把人情給我,核准後副本也會給我的服務處。補助款是用當時縣長曹啟鴻的額度或我自己的補助額度,我現在無法確認,但目的都是為了還林亞蒓在我落選時幫忙我建議補助的人情。若是以我自己的額度建議補助的話,通常是由我簽立寫有姓名及建議補助金額的建議箋交給林亞蒓,至於她最後將款項補助給哪個民間團體,我不清楚;若是我請託縣長以縣長額度補助的話,親子文化協會的申請補助文件則是由林亞蒓交給我,再由我在協會的公函上簽名,並送交縣政府審核。(問:陳俊良曾否親自持協會申請補助文件請託你建議補助?)沒有,我與陳俊良沒有互動,如我前述,這些補助都是由要還給林亞蒓的人情。沒有參加過這些建議補助的活動(偵6438卷㈥第364-366頁)等語。林亞蒓沒有向我請託補助,都是向我借用建議補助的額度而已。

⑺以上可見,上揭如附表二編號4、8;附表四編號51、96、200

外之議員建議補助箋雖非以被告林亞蒓議員身分出具,然均與其議員身分職務所衍生而得以向各上開議員以交換或供給建議額度之方式,使其出具建議補助箋任由被告林亞蒓填具補助對象,是此確屬被告林亞蒓利用其職務機會所為,益徵被告林亞蒓確有配合被告藍俊良以不合補助對象之本案5個協會向屏東縣政府為詐取財物之行為,被告2人間就此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㈤至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夫妻之間相處,因應個性及為了家庭和

諧起見,並非事事均如實讓另一半知悉,且被告藍俊良所購入之物品均係日常家用,被告林亞蒓乃職業婦女,並不會發覺該項物品係用建議箋補助之經費所購入,甚且被告林亞蒓與被告藍俊良係夫妻關係,基於信任而給予藍俊良建議箋,不能因兩人係夫妻關係,即認兩人有犯意聯絡等語為被告林亞蒓辯護乙節,經查:

⒈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在家是一家之主,我

就是老闆,我跟林亞蒓要建議箋,她不敢不簽給我等語(原審卷㈡第394頁、第396頁),而被告林亞蒓亦不否認被告藍俊良比較大男人主義,在家庭中態度較強勢且會侮辱林亞蒓等情(原審卷㈢第51頁),倘就上開2人所坦認之夫妻相處實情,且誠如被告藍俊良所述,被告林亞蒓「不敢不簽」建議箋給他,則不僅被告藍俊良當沒有隱瞞被告林亞蒓之顧忌,被告林亞蒓對於藍俊良之作為自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遂順從之。

⒉被告林亞蒓於偵查中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藍俊良有跟我

說過家裡免治馬桶「是他自己花錢買的」,而家庭開銷係由我負責等語(偵6439號卷第368頁、原審卷㈠第185頁),且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會址設在我家,補強一些設備,我覺得是正常的,而林亞蒓沒有問那麼多等情(原審卷㈡第191頁),倘如被告林亞蒓所辯,不知道家裡的設備都是被告藍俊良利用建議補助款購入,則何以在偵訊時面對檢察官訊問是否知情馬桶係以建議經費購入時,特別強調該馬桶係被告藍俊良自己花錢買的,而非表示不清楚、不知情,顯見被告林亞蒓見家中更換新的設備,除了會詢問,甚至已意識到此項設備可能係利用建議經費所購得,因此向被告藍俊良確認該筆支出的來源,遑論屏東縣政府如有核准補助民間團體會同時將函文副本通知議員,則被告林亞蒓當應知悉被告藍俊良以協會名義申購上開物品,其辯稱不知情,顯無可採。

⒊雖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林亞蒓辦公室的人對我

有微詞,而林亞蒓確實有規勸過我,因為她質疑我沒有辦這麼多活動,我叫她不要管這麼多,她勸我不要辦這麼多活動等語(原審卷㈢第396頁),然被告林亞蒓於證人李美淑、陳榮華提出質疑或諍言時,仍不更動本案5個協會的社團補助申請模式,顯見林亞蒓就藍俊良之所為,已超逾一般有事實基礎之信任而係流於任憑其意而不違背其本意之程度。

⒋且上開由被告林亞蒓借用其他議員之議員建議箋時,上開出

借之議員均供證係因林亞蒓說其建議額度不夠用,希望可以交換或借用補助款額度,而由出借之議員將建議箋簽好名及寫有建議補助金額的建議箋交給林亞蒓,至於被告林亞蒓最後將款項補助給哪個民間團體,各該出借議員建議箋之議員證人均稱不清楚等情,足證被告林亞蒓係在經費額度不夠時才向其他議員借用額度,被告林亞蒓稱對被告藍俊良使用各該議員之議員建議箋用途不知情,未與被告藍俊良共犯,顯與常理有違而非可採。

⒌被告林亞蒓選任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徐政春欲證明關於李世

斌議員建議箋部分為被告藍俊良與徐政春一起前往請託,與被告林亞蒓無關一節,雖經證人徐政春於本院供證曾陪被告藍俊良去找議員李世斌要補助活動經費云云,然證人李世斌之議員建議箋係出借予被告林亞蒓,已經證人李世斌證述如上,而核證人徐政春就何時去找李世斌、要辦何活動,均稱不記得,並稱是新光人壽要辦活動等語(本院卷㈡130-133頁),縱曾確有有證人徐政春所證述之事,亦核與本案涉案部分無關,無從為被告林亞蒓有利之認定。⒍準此,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以對被告林亞蒓為有利之認定。

㈥綜上,被告林亞蒓、藍俊良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就貪污治罪條例修正部分被告藍俊良、林亞蒓為附表二、附

表四編號1至編號35、編號37至編號39、編號48至編號83、編號92至編號130、編號140至編號183、編號195至編號232所示犯行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觀之該條第1項第2款係將原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部分,修正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法定刑部分則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未變更。揆諸修法理由所認「詐取財物者」宜改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始與刑法第339條之條文一致,以免適用上之疑義,另貪污治罪條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苟無特殊理由或目的,基於司法效益法文應儘趨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不必要之困擾之謂。承上,足見此次法文之修正,應僅為法條文字用語之修正,非屬法律之變更,是上開各次犯行均應適用裁判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㈡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藍俊良為犯罪事實四、中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犯行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施行,該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罰金之額度,是就犯罪事實四、中如附表五編號1所載部分,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藍俊良。至犯罪事實欄四、中如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30號部分,因原審同案被告黃國賓虛開統一發票之日期乃95年11月之後即商業會計法修正施行之後,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逕予適用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

㈢刑法修正部分被告藍俊良為犯罪事實二、⒈至⒋;被告藍俊良

、林亞蒓共同為犯罪事實三、㈠之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⒈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

,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其中第1款前段係「身分公務員」,同款後段則為「授權公務員」,無論係「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凡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在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又法定職務權限,所稱「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自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且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95年5月30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月1日同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亦即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採取相同之公務員定義。被告林亞蒓行為後,公務員之定義已有變更,必因公務員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犯罪,符合修正前及修正後公務員之定義者,始能依公務員身分論以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本件被告林亞蒓於上揭行為時任職屏東縣議員,比較新舊法,被告林亞蒓既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議會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民意代表,故無論依新舊法均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定義之公務員,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⒉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

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⒊關於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

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比較結果,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2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⒋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

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⒌修正前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得減輕其刑,依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藍俊良之情形,故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⒍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⒎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就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於95年7月之前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被告藍俊良與公務員、被告林亞蒓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應認係連續犯,依修正後刑法則為數行為,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此部分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

⒏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藍俊良為犯罪事實

二、⒈至⒋;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為犯罪事實三、㈠之犯行,以行為時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㈣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藍俊良行為後,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及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於同年月20日施行。原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則提高原罰金刑之數額,較原規定為重,經比較新舊法後,應認被告藍俊良前揭事實三、㈢部分經比較新舊法後,應認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較為有利。惟此部分尚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均係為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應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各從一重處斷,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上開2罪,而上開2罪之法定本刑最高度固均為有期徒刑5年,然其中詐欺取財罪尚得選科拘役或罰金,依較僅得科處有期徒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輕。故就此部分(即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三㈢所載之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51、96、200所示)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斷處。

㈤褫奪公權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

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或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判決參照)。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因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應隨同主刑適用,即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前開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

㈥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

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次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9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第11條但書所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追繳、追徵之相關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予以刪除,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復明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規定既已刪除,自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

二、論罪㈠①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罰之無製作權人冒用

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盜用他人印章或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之情形為限,舉凡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均足當之。又何人以法人代表人名義對外簽署具有刑法意義之文書,既有其法律意義上之重要性,倘實際制作之人與文書表示之法人代表人並非同一人,除得出名之法人代表人事前授權或委託以外,自屬偽造,並足以生損害於該出名之法人代表人,及信任該文書之公眾,影響該文書對外之公共信用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7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②核被告藍俊良如犯罪事實二、⒈至⒋所示、犯罪事實三、㈠㈡㈢之行為中,除新世紀婦女協會有召開成立大會並推舉謝惠琴擔任理事長,並獲謝惠琴授權刻印及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凌榮信非係被告藍俊良偽刻外(如不另為無罪部分之說明),虛設希望工程協會、親子文化協會、終身學習協會、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均未得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5 、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人同意擔任各5 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總幹事,然被告藍俊良卻以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之名義(除新世紀婦女協會第一屆理事長謝惠琴外,其餘所示之人)上擔任各5 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及總幹事,偽刻除新世紀婦女協會第一屆理事長謝惠琴、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凌榮信印章外之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印章,製作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5 、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文書,並於該文書上盜蓋謝惠琴、凌榮信印文、偽造他人印文及偽簽署押之行為,其偽造印章(新世紀婦女協會理事長謝惠琴、凌榮信之印章除外)、盜蓋印文、偽造印文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依前開說明,應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藍俊良為5 個協會實際掌控者,利用上開5 個協會理事長名義所為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行為(除部分犯偽造私文書外),另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尚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於後述之競合後,仍均論以原起訴書已訴究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③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三、㈢所示(即附表四編號51、96、200)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被告藍俊良係利用不知情之屏東縣議員尤慶賀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為間接正犯。被告藍俊良偽刻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於私文書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偽造署押罪、偽造印文罪及偽造私文書罪。⑴核被告藍俊良如犯罪事實四、所為,就其中如附表五編號1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黃國賓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⑵如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30部分,係犯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黃國賓間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罪,其既遂、未遂之區別標準,以行為人施用詐術而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已否生財物置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之結果為斷。如詐取之財物係匯入提供行為人使用之他人名義金融機構帳戶內,行為人既得隨時提領使用,則該匯入之款項已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狀態而屬既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判決同旨);②查被告林亞蒓於案發時身為屏東縣縣議員,乃依法令從事公務,服務於國家、地方議會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民意代表,自為公務員,而卷附建議箋乃被告林亞蒓具縣議員身分而可簽發之文書無訛,且被告林亞蒓出具上開建議箋目的乃配合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藍俊良向屏東縣政府詐領建議補助款,2人並就共同利用縣議員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已認定如前,且屏東縣政府業分別依申請而核發如附表

二、附表四(除附表四編號51、96、200外)所列金額予被告藍俊良,是核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就附表二、附表四(除附表四編號51、96、200外)所列各編號之行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①上開被告藍俊良所犯前揭㈠②、④⑴;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

前揭㈡之犯行在95年6月30日前之部分(即附表二所示),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既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②然被告藍俊良所犯前揭㈠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前揭㈡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與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二人共同犯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間,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㈣①被告藍俊良所犯前揭㈠④⑵之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前揭㈠

③之3次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前揭㈡之犯行在95年7月1日後之部分(即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外),其2人所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藍俊良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附表四編號第198、199、3、98、99、8、151、104、

58、11、207、154、212、159、16、115、123、174、35、2

32、233、183、36、84、234、185、240、46、192、91號部分),其中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各同時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詐術行為,係同時進行且無法區分,乃社會上所認知之一行為,而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如前開所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被告藍俊良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間,雖上開各行為之時間、地點與目的,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偽造私文書(即申請建議補助款之文書),並部分檢具藍俊良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乃係為了得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其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均係為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應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②被告藍俊良前揭㈠③之3次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均係為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應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③以上,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犯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外)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藍俊良犯附表四編號51、96、20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後之犯行,時間可分與行為態樣不同,自應將原屬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而就上開多次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以採一罪一罰為原則,是前揭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犯附表四(除編號

51、96、200外)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藍俊良犯附表四編號51、96、20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按行為次數各論一罪,被告及辯護人有主張應以接續犯處斷云云,因如前述,此部分犯行之時間可分、行為態樣各別,獨立性並非薄弱,自與接續犯之要件不合,附此敘明。

㈤綜上,①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就前揭㈢之公務員連續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罪、②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犯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外)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③被告藍俊良犯附表四編號51、96、20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連續犯之加重: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

10所示之多次犯行,如前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㈡①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所謂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向職司偵查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且自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⑵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保全無涉。參諸立法過程資料,民國85年修正該條文時,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不以繳交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苟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②被告藍俊良於偵查中對於附表二所示之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所示之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罪之基本構成要件行為均供承不諱(如前所述),且被告藍俊良於107年6月4日本院更審前審理中已向本院繳交其犯罪所得959萬8,000元,有本院收據在卷可查(上訴卷㈢第187頁),應認仍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鼓勵自新返還犯罪所得之意旨,爰就附表二之一罪、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所示之各罪,各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然審酌被告藍俊良係上訴二審程序中始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而獲前開減刑事由,其減刑幅度自應有所斟酌,附此敘明。

㈢次按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

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明文所定。依此規定,必須所犯係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同時具備「情節輕微」暨「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二項條件者,始可依上述規定減輕其刑。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40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②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就就其所犯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罪,其所得財物在5萬元(含本數)以下部分(即排除附表四編號1、3、8、11、16、35、36、39、46、48、51、52、55、58、59、77、80、84、91、92、94、96、98、99、102、104、105、115、123、125、

127、138、140、144、148、151、154、159、172、174、18

3、185、192、193、196、198、199、200、204、207、212、219、227、232、234、240以外之其他編號部分),而審酌其犯罪方法係利用屏東市政府信賴議員誠實申報補助款之迷思而陷入錯誤至詐領補助款之行為,使政府廉能形象受損,惟所詐得金額非鉅,未擴大犯罪敗壞社會治安等一切情節,認屬情節輕微,爰依上揭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㈣以上,①被告藍俊良就其所犯附表二所示之一罪,應依連續犯

規定加重其刑後,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242,排除編號1、3、8、11、1

6、35、36、39、46、48、51、52、55、58、59、77、80、8

4、91、92、94、96、98、99、102、104、105、115、123、

125、127、138、140、144、148、151、154、159、172、17

4、183、185、192、193、196、198、199、200、204、207、212、219、227、232、234、240部分,其餘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⑶附表四編號1、3、8、11、16、35、36、39、46、48、51、5

2、55、58、59、77、80、84、91、92、94、96、98、99、1

02、104、105、115、123、125、127、138、140、144、148、151、154、159、172、174、183、185、192、193、196、

198、199、200、204、207、212、219、227、232、234、240以外之部分,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②被告林亞蒓就其所犯附表二所示之一罪,應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242,排除編號1、3、8、11、16、35、36、39、46、48、51、52、55、58、59、77、80、84、91、92、94、96、98、99、102、104、105、115、123、125、127、138、140、144、148、151、154、

159、172、174、183、185、192、193、196、198、199、20

0、204、207、212、219、227、232、234、240以外之部分,其餘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⒈被告藍俊良就新世紀婦女協會雖有92年6月2

9日在屏東市桂林街38之2號地下1樓召開會員成立大會,惟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而製作不實之會員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理、監事選任紀錄進而製作不實之理、監事名冊,盜刻謝惠琴印章之犯行;⒉被告藍俊良就才藝創作服務協會有偽造盜刻印章之犯行;⒊被告林亞蒓就附表一、附表三暨就附表四編號51、96、200所示以尤慶賀議員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部分,亦與同案被告藍俊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認被告林亞蒓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㈡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被告藍俊良如附表一編號1新世紀婦女協會之盜刻謝惠琴印章

及偽造文書部分:業據①證人謝惠琴於本院上更一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新世紀婦女協會成立當天有投票選理、監事,當初在調查局跟地檢署應訊時並沒有看照片(按:指上更一卷㈡第465-479頁所附照片,下同),所以當時僅憑印象回答,照片上註記的人名都是對的,沒有印象誰當選會計、出納,當時好像有授權刻印章,有去開立帳戶等語(上更一卷㈡第522-536頁);②核與證人林千鶴到庭證述有參加大會,但忘了照片顯示大家投票在選什麼等語(上更一卷㈡第513-521頁);證人吳玉珍到庭證稱:有去開過一次會,有選理、監事等語(上更一卷㈡第543-548頁);③證人林靜怡到庭證稱:照片中有出現我,沒有印象有交證件,只是去那麼一次而已,後來都沒有開會員大會等語(上更一卷㈡第549-557頁);④證人李櫻貞到庭證稱:照片中有出現我,只參加過這一次的活動,那時候要成立大會,有主動提供給藍俊良身分證影本等語(上更一卷㈡第558-563頁);⑤證人林美雀到庭證稱:照片中有出現我,但我沒看過這照片,只參加過這一次的成立大會,後面的會員大會是沒參加過等語(上更一卷㈡第564-571頁):⑥證人張巧蓁到庭證稱:我有出現在照片中,對當天活動完全沒有印象等語(上更一卷㈡第572-576頁);⑦證人林美貞到庭證稱:照片中有出現我,那天的過程就是開會,沒有印象那天是有投票還是選舉什麼的,有參加這個成立大會等語(上更一卷㈡第578-582頁);⑧證人馬淑珍到庭證稱:本人有出現在照片中,是陳俊良找我去的,那天好像有在選理事長或什麼東西的,我不知道我掛名什麼,我不清楚,因為現在有成立大會的照片,我就會慢慢回憶知道了,決議事項沒有,到場參加應該有等語(上更一卷㈡第583-592頁)。⑨以上,依上揭證述及卷附新世紀婦女協會成立大會之照片尚難遽以認定前揭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藍俊良未進行推舉理、監事之情節,且證人謝惠琴既證稱有授權藍俊良刻印,以卷內未有證據證明當時授權刻印之印章與被告藍俊良事後用以偽造印文之印章是否不同,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藍俊良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稱之偽刻謝惠琴印章之犯行。

⒉被告藍俊良如附表一編號5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盜刻凌榮信印章

部分:此已據證人凌榮信於本院證稱:「我知道要刻印章來開戶,…我只知道印章要用來開戶而已,…藍俊良有說要成立協會,我同意…。」等語(本院卷㈡第320-323頁),是雖被告藍俊良未經凌榮信之同意而任意在所使用之文書蓋用凌榮信之印文,仍有盜用而屬偽造文書罪(已如上述),然該印章既係凌榮信同意而刻製,自無偽造印章可言,此部分自應為被告藍俊良有利之認定,是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藍俊良有公訴意旨所稱之偽刻凌榮信印章之犯行。

⒊被告林亞蒓部分:①被告林亞蒓既堅詞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附

表一、附表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對本案5個協會之成立,我並不知情,此部分應係藍俊良個人之行為,我並未參與等語,被告藍俊良確供稱虛設社團部分係其個人所為林亞蒓並不知情,亦如前述,被告藍俊良在原審並明確供證設立前揭5個社團林亞蒓並不知情,亦未參與等語,則單憑前揭5個協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歷年理監事會議紀錄、歷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亞蒓就此部分與同案被告藍俊良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殊難認被告林亞蒓此部分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②又附表四編號51、96、200所示以尤慶賀議員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部分,亦據尤慶賀證稱:我從來沒有和林亞蒓交換補助款額度,有可能是這些協會透過幹部、里長或林亞蒓請託我建議補助,我只是看過陳俊良而已,他從來沒有持申請補助文件向我申請補助(偵6438卷第355-357頁);認識林亞蒓議員,很少互動,也沒有什麼人情包袱,沒有交換補助社團經費,可能是她的朋友吧,是社團負責人跟我要有可能,但是因為時間那麼久了,我也忘了,大概有建議箋就是有社團的負責人或是幹部跟我要,不僅僅是我的選區,台南林鳳營的一日遊活動和親子文化協會的歲末年終尾牙活動經費出具的建議箋應該不是林亞蒓來拜託簽名的(上更一卷㈡第509-522頁)等語,參以被告藍俊良供稱:我認識尤慶賀議員,說得上話,是我親自去向議員說明協會有舉辦活動或購買設備需求,他們知道我是林亞蒓的老公,通常都會願意幫忙,是尤慶賀議員本人親自在議會或他們的服務處拿建議補助箋給我的,有時候林亞蒓的建議補助額度已經有其他用途,我就會去找比較說得上話的議員幫忙等語(偵6438卷㈠第166-171頁),準此,證人尤慶賀所述雖與被告藍俊良供稱不合,然均未提及係被告林亞蒓與尤慶賀議員交換補助款額度或交涉補助建議而使藍俊良取得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之尤慶賀議員建議補助箋,此與上開使用李世斌、邱名璋、許阿桃、林輝雄、黃順發、林郁虹等其他議員之議員建議箋,係由林亞蒓向該等議員親自借用建議補助的額度而由上開借用議員親自交予被告林亞蒓不同,此部分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林亞蒓知情,又無證據證明該3部分之議員補助建議箋係經由被告林亞蒓出面使尤慶賀議員填具交付被告藍俊良持以申請補助,是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就該3部分應為被告林亞蒓無罪之諭知,就卷內證據亦難認被告林亞蒓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或第5款之圖利罪之構成要件,附此敘明。㈣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就被告藍俊良偽造謝惠琴、凌榮信印

章、被告林亞蒓被訴附表一、附表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被訴參與藍俊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罪行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2人各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揆諸首揭說明,①被告偽造謝惠琴、凌榮信印章、被告林亞蒓被訴附表一、附表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上開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上開論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②被告林亞蒓被訴參與藍俊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則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上訴論斷的理由原審論處被告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藍俊良就本件犯行曾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於本院上訴

審審理中主動將其不法所得款項959萬8,000元繳回,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如前所述,原判決未及適用,依法自有未合。

⒉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固可成

立共同正犯,然因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性質、態樣,既有差異,自影響於行為人責任及量刑的結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判決同旨),原審判決未審酌被告林亞蒓係基於間接故意與被告藍俊良成立共同正犯之罪責及量刑結果之影響。

⒊原判決就被告林亞蒓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有罪之諭知,亦有未恰。

⒋原判決漏未就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四各編號中如前述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減刑事由。

⒌原判決未詳斟酌附表四編號51、96、200所示由尤慶賀議員出

具建議補助箋部分,被告林亞蒓並不知情,就被告藍俊良應論以普通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想像競合犯;就被告林亞蒓應諭知無罪。原判決就被告林亞蒓此部分為論罪科刑諭知及就被告藍俊良確有舉辦新世紀婦女協會成立大會,且會中選舉推由謝惠琴任理事長,且授權刻印;凌榮信有同意刻製其印章乙節亦未予詳查,遽為有罪判決並諭知被告藍俊良偽造謝惠琴、凌榮信印章予以宣告沒收自有未洽。

⒍被告藍俊良上訴意旨否認有盜刻謝惠琴、凌榮信之印章及原

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另被告藍俊良上訴意旨否認有盜刻其餘印章及偽造文書部分及被告林亞蒓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藍俊良、林亞蒓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六、撤銷改判之量刑、褫奪公權及沒收㈠爰審酌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均係具有社會相當地位之人,長

年在屏東地方從事政治事務,明知屏東縣政府編列社團補助款係扶持地方團體運作,以充實地方多元發展,且藉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能觸及制式行政所未能關照之處點而賦予議員有社團補助建議箋之職務,2人竟為個人之私,罔顧社團補助之目的,藍俊良先以偽造、行使私文書製造自己1人掌控之本案5個協會係一般正常運作有助社會發展之假象,林亞蒓預見該5個協會均非正常運作且所獲補助亦非用於公眾之事實,竟礙於藍俊良為配偶身分而任憑其意發給,甚或配合向其他議員、縣長取得建議補助箋,未能公正執行職務,愧於人民託付,藍俊良得款後供作自己選舉鋪路或私用設備,亦不合公款公用之目的,不僅使屏東縣政府公信受損,亦有害法治觀念之建立,惟念及藍俊良為本案主要犯罪行為之實施者,併為花用本案犯罪所得之人,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於107年6月11日向本院繳回其犯罪所得959萬8,000元,林亞蒓以間接故意與藍俊良共犯本案犯行,詐得之金額已由藍俊良於本院審理中向本院繳回,犯罪損害結果已減輕,並考量被告藍俊良教育程度(學士),被告林亞蒓教育程度(碩士)及被告等二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育有3子),詐欺之金額不同等一切情狀,就其2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別量處如主文二㈠、三㈠所示之刑;就其2人所犯如附表四(除編號5

1、96、200外)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外)所示之刑;就藍俊良所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除未與公務員共同犯罪外,其犯罪行為及情節均同,遂同以上開標準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所示之刑。㈡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部分,且經本院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2項規定,分別於各罪項下併諭知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各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㈢又惟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本件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前開各罪,被告藍俊良就部分犯罪有二以上減刑事由,被告林亞蒓罪數較少,2人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以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參酌其上開犯罪所得金額(共959萬8,000元已全部於本院審理中繳回)、犯罪經歷之時間長短,整體犯罪評價及各行為之偶發性,數行為所反應之被告等犯罪傾向等主客觀因素為綜合判斷後,分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7年10月。又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8款定有明文;申言之,判決宣告多數褫奪公權,僅執行最長期者,即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各應褫奪公權5年。

㈣沒收部分⒈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

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次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219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第11條但書所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

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若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者,以該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藍俊良偽造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文書,固屬被告藍俊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其中附表二、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外)併為被告林亞蒓犯罪所用,然上開文書均已交付屏東縣政府而行使,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之物,而屏東縣政府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且非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自不予宣告沒收。然附表一至附表四之文書上,由被告藍俊良所偽造之印文(除謝惠琴、凌榮信之印文係盜蓋之前因不同目的所授權刻印之印章,故謝惠琴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故不予沒收外)及署押,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附表一至附表四應沒收欄諭知沒收。其中,由被告藍俊良偽造之印章,則依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

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規定既已刪除,乃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5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本件被告藍俊良因犯罪所得之財物,雖經繳回扣案,僅係不生再為追徵問題,但該等款項既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所得財物,仍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1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藍俊良雖就本案所取得之全部不法所得共959萬8,000元向本院繳回扣案(已如前述),固無諭知追繳之必要,然繳回之款項,既係被告藍俊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所得財物,自仍應依法分別於主文二、㈠所示之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項下諭知此部分犯罪所得43萬6000元,及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罪刑項下,就各該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之犯罪所得,各諭知沒收。另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林亞蒓有分得此部分詐欺所得,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

肆、原審共同被告黃國賓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自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怡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95年5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95年5月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附表一:

編號 協會名稱 針對協會設立所偽造私文書內容 偽刻印章 偽造印文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章、印文及數量) 1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②第一屆理監事會會會議記錄1份 ③本會章程1份 ④新任理監事簡歷冊1份 ⑤年度工作計畫1份 ⑥收支預算書1份 ⑦92年6 月19屏市婦服字第001 號函 ⑧成立大會手冊2冊 無 (謝惠琴授權刻印) 無 (確有成立大會且推舉謝惠琴為理事長,印文共 13 枚非偽造) 無 (原審判決就此所諭知未扣案之偽造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拾參枚均沒收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2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 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②第一屆理監事會會議記錄1份 無 無 無 3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 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 份 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份 ③本會章程3份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3 份 ⑤會員名冊1份 ⑥工作人員簡歷冊1份 ⑦95年度工作計畫1份 ⑧收支預算表1份 ⑨移交清冊1 份 ⑩成立大會手冊2 冊 ⑪95年5 月30日屏親文服字第95001 號函 凌許雅芬陳建良 黃南豪 黃南豪印文1枚 凌許雅芬印文4枚 陳建良印文1枚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共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 份 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 ③本會章程1份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1 份 ⑤會員名冊1份 ⑥工作人員簡歷冊1份 ⑦95年度工作計畫1份 ⑧收支預算表1份 ⑨移交清冊1 份 ⑩成立大會手冊2 冊 ⑪95年6 月5 日屏終學服字第95001 號函 陳亭蓉 陳文正 黃南豪 黃南豪印文1枚 陳文正印文1枚 陳亭蓉印文5枚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共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 ③本會章程1份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及會員名冊各1份 ⑤年度工作計畫1份 ⑥收支預算書1份 ⑦95年8 月14屏才創服字第95001 號函 ⑧成立大會手冊2冊及移交清冊1份 陳文正 黃南豪 黃南豪印文1枚 陳文正印文1枚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共貳顆、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林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不予沒收)附表二:

編號 申請協會 申請日期 犯罪事實 申請補助之活動(活動日期)或設備 補助金額(詐領金額) 縣政府核批日期或核准文號 應沒收之物(偽刻之印章、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偽刻之印章 建議補助之議員 偽盜蓋之印文(枚數) 1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95/3/8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黃南豪之同意,先以謝惠琴名義,偽造95年3月8日屏新婦服字第095002號函向屏東縣政府行使申請添購影印機,並持左列偽刻之印章,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以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2份,並偽造黃南豪印文1枚、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並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偽造黃南豪印文2枚。 購置影印機 9萬8,000元 屏府社政字第 0950048360號 未扣案之偽造「黃南豪」印章壹顆、「黃南豪」印文共參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林亞蒓 黃南豪 ①盜蓋謝惠琴印文共3枚 ②偽造黃南豪印文共3枚 2 95/3/14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之同意,以謝惠琴名義,偽造95年3月14日屏新婦服字第095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持謝惠琴授權刻印之印章,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 銀飾創作小品展覽(95/4/8) 3萬元 95/3/30 無。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無 林亞蒓 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 3 95/4/4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黃南豪、陳亭蓉之同意,先以謝惠琴名義,偽造95年4月4日屏新婦服字第095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持左列偽刻之印章,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以黃南豪、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而偽蓋黃南豪、陳亭蓉之印文、盜蓋謝惠琴之印文各1枚。 南投松柏嶺自強活動(95/4/20) 3萬元 95/4/18 屏府社政字第 0950069628號 未扣案之偽造「黃南豪」及「陳亭蓉」印章共貳顆、左列偽造「黃南豪」、「陳亭蓉」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①盜蓋謝惠琴印文2枚 ②偽造黃南豪印文1枚 ③偽造陳亭蓉印文1枚 4 95/6/29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楊梅之同意,先以謝惠琴名義,偽造95年6月29日屏新婦服字第095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持左列偽刻之印章,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楊梅」之印章1顆,以楊梅、謝惠琴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並偽造楊梅、盜蓋謝惠琴各印文1枚。 鹿港文化之旅自強活動(95/7/8)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0950135741號 未扣案之偽造「楊梅」印章壹顆、偽造「楊梅」印文共貳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許阿桃 楊梅 ①盜蓋謝惠琴印文2枚 ②偽造楊梅印文2枚 5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 95/3/9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以該協會理事長之名義,載明右列採購物品內容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及林亞蒓之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且藍俊良並未得林金輝之同意擔任左列協會之會計、未得柯文正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出納驗收、黃南豪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經手人,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林金輝」、「柯文正」之印章各1 顆及持左列偽刻之黃南豪印章,佐以其持有向黃國賓取得附表五編號1 之不實發票,以林金輝、柯文正及黃南豪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造林金輝印文1枚、柯文正印文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造林金輝印文1枚、黃南豪印文1枚及柯文正印文1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2台 9萬8,000元 屏府社政字第 0950048361號 未扣案之偽造「林金輝」、「黃南豪」、「柯文正」印章參顆、左列印文共伍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亞蒓 林金輝 柯文正 黃南豪 ①林金輝印文2枚 ②柯文正印文2枚 ③黃南豪印文1枚 6 95/3/20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以該協會理事長之名義,載明右列活動內容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且藍俊良並未得陳亭蓉之同意擔任左列協會之出納、未得黃南豪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會計,而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俊之刻印行,偽刻「陳亭蓉」之印章1 顆,持左列偽刻之印章,以陳亭蓉及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造陳亭蓉印文1枚、黃南豪印文1枚)。 2006年經濟論壇說明會活動(95/4/3)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0950055401號 未扣案之偽造「陳亭蓉」、「黃南豪」印章貳顆、左列印文共貳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亭蓉 黃南豪 林亞蒓 ①陳亭蓉印文1枚 ②黃南豪印文1枚 7 95/4/6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以該協會之名義,載明右列活動內容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且藍俊良並未得陳亭蓉之同意擔任左列協會之會計、未得黃南豪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出納,而由藍俊良持左列偽刻之印章,以陳亭蓉及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並偽造左列印文。 杉林溪、溪頭二日遊活動 (95/4/21、22)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0950069624號 未扣案之偽造「陳亭蓉」、「黃南豪」印章貳顆、左列印文共貳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亭蓉 黃南豪 林亞蒓 ①陳亭蓉印文1枚 ②黃南豪印文1枚 8 95/6/30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以該協會之名義,載明右列活動內容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且藍俊良未得楊梅之同意擔任左列協會之會計、未得黃南豪之同意擔任該協會總幹事,而持前開偽刻之左列印章,再由藍俊良以楊梅及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並偽造左列印文。 阿里山風情自強活動(95/7/9)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0950135743號 未扣案之偽造「楊梅」、「黃南豪」印章貳顆、左列印文共貳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梅 黃南豪 許阿桃 ①楊梅印文1 枚 ②黃南豪印文1枚 9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 95/6/16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會計、未得陳亭蓉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出納,而先以凌許雅芬名義,偽造95年6 月16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造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由藍俊良持左列偽刻之印章,以前開三人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造凌許雅芬印文3枚、黃南豪印文5枚及陳亭蓉印文3枚)。 鹿港風情一日遊 (95/6/24)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0950121347號 未扣案之偽造「凌許雅芬」、「黃南豪」、「陳亭蓉」印章參顆、左列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凌許雅芬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①凌許雅芬印文4枚 ②黃南豪印文5枚 ③陳亭蓉印文3枚 10 95/6/16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擔任左列協會之理事長、未得黃南豪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會計、未得楊梅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出納,以凌許雅芬名義,偽造95年6 月16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造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由藍俊良持左列偽刻之印章,以前開三人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造凌許雅芬印文1枚、黃南豪印文2枚及楊梅印文1枚)。 阿里山戶外教學 (95年7月1日)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09501244426 號 未扣案之偽造「凌許雅芬」、「黃南豪」、「楊梅」印章參顆、左列印文共伍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凌許雅芬 黃南豪 楊梅 林亞蒓 ①凌許雅芬印文2枚 ②黃南豪印文2枚 ③楊梅印文1枚附表三:

編號 協會名稱 行使日期 偽刻印章 偽造之文書 證據及出處 偽造之署押 應沒收之物(偽刻之印章、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 偽造印文 1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96年3 月16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周月雲 陳亭蓉 時間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302頁至第322頁 無 未扣案之偽造「陳亭蓉」、「周月雲」印章共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 96年3月16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紀婦女協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於左列時間,由藍俊良委託之不情之刻印行,偽刻周月雲之印章暨持前開所持謝惠琴授權刻印、偽造之陳亭蓉之印章,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①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 ) ②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偽造陳亭蓉印文1枚) ③會員名冊及第三屆理監事簡歷各1 份 ④章程及聘僱工作人員簡歷冊各1 份 ⑤第三屆理事長移交清冊1 份(盜蓋謝惠琴、偽造陳亭蓉及周月雲印文各1枚) ⑥會員手冊、工作計畫表及收支預算書各1 份 ⑦96年3 月16日屏世婦服交清冊字第096005號函1 份(偽造陳亭蓉印文1枚) ①陳亭蓉印文3枚 ②周月雲印文1枚 同上 97年7 月23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陳亭蓉 97年7月23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紀婦女協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於左列時間偽造下列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偽造陳亭蓉印文1 枚) ②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偽造陳亭蓉印文1枚) ④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⑤大會手冊1 份 ⑥97年7 月23日屏世婦服交清冊字第097009號函1 份(偽造陳亭蓉印文1 枚)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323頁至第330頁 周月雲、凌許雅芬、陳亭蓉、馮珮婷、劉孟玲、張巧蓁、陳秀珍、林麗珠、楊梅、楊敕熙、李櫻貞、馬淑玲、馬淑珍、葉淑玲、梁麗秋、吳錦珠、林月珠、張博雅、黃于瑄、傅宗玲、吳憶佳、王宜詠、張靜環、張初、馬婉婷、王秋雲、馬淑瑋、侯玲玲、林芸如、邱宇庭及張陳淑珍之署押,共31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參枚、左列署押共參拾壹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亭蓉印文3 枚 同上 100 年12月26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劉枝秀 陳誼 100年12月26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劉枝秀、陳誼之印章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0 年12月26日屏世婦服字第100009號函1 份(偽造劉枝秀印文1 枚) ②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辭職書1 份(偽造陳誼印文1枚)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331頁至第336頁 陳誼、葉淑玲、楊梅、馬淑珍、周月雲、劉枝秀、謝惠琴、鄭恆枝、張巧蓁、李櫻貞、李春娥、凌許雅芬、張美花之署押,共13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貳顆、印文貳枚、左列署押共拾參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劉枝秀印文1 枚 ②陳誼印文1枚 同上 101年9月1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劉枝秀 101年9月1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劉枝秀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1 年9 月1日屏世婦服字第100006號函1 份(偽造劉枝秀印文1 枚) ②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記錄及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份。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337頁至第347頁 李春娥、張巧蓁、周月雲、陳誼、楊梅、馬淑珍、葉淑玲、劉枝秀、林美雀、凌許雅芬、徐鳳儷、高鳳櫻、鄭恆枝、謝惠琴、林靜怡、劉孟玲、曾陳文珊、黃月英、張美花、李櫻貞、呂明涼、游月梅、盧寶桂、吳玉珍、陳美惠、林美貞、許春桃、馮珮婷、陳秀珍、劉鴻鶯、陳金珠、陳美玲及林千鶴之署押,共33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左列署押共參拾參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枝秀 印文1 枚 同上 102年4月12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劉枝秀 楊梅 102年4月12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劉枝秀、楊梅之印章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2 年4月12 日屏世婦服字第102006號函1 份(偽造劉枝秀印文1 枚) ②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記錄及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份。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份。 ⑤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各1 份(偽蓋劉枝秀、楊梅印文各4 枚)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348頁至第370頁 謝惠琴、呂明涼、劉枝秀、盧寶桂、李春娥、葉淑玲、李櫻貞、游月梅、陳秀珍、劉孟玲、高鳳櫻、陳美惠、林美雀、馬淑珍、楊敕熙、周月雲、馮珮婷、張巧蓁、陳誼、楊梅、鄭恆枝、許春桃、凌許雅芬、吳玉珍、林美貞、陳美玲、陳金珠、林靜怡、馬淑玲、林麗珠之署押,共30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共貳顆、印文共玖枚、左列署押共參拾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劉枝秀印文5枚 ②楊梅印文4枚 2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 97年2月3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陳建良 周月雲 97年2月3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陳建良、周月雲之印章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①97年2 月3 日屏希望服字第97004 、97005號函各1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2 枚) ②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③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1 份。 ④大會手冊、會員名冊、第三屆理監事簡歷冊各1 份。 ⑤第三屆理事長移交清冊1 份(偽造陳建良、周月雲印文各1 枚) 104年度偵字8932號卷㈠第298 頁至第317 頁。 無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貳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陳建良印文4 枚 ②周月雲印文1 枚 同上 98年3月30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陳建良 98年3月30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98年3月30 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10號函1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②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③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1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④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⑤大會手冊1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237頁至第246頁 陳建良、徐政春、周月雲、林瑞賢、劉孟玲、王兆貞、陳寶桂、楊梅、謝惠琴、張宏榮、邱應忠、馬淑瑋、葉淑玲、張博雅、李春娥、林靜蘭、馬婉婷、馬淑珍、王聖蕙、林子翔、孫慶華、陳榮華、藍家賢、凌榮信、許雅芬、陳宗喜、侯玲玲、吳錦珠、謝淑玲之署押,共29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共參枚、左列署押共貳拾玖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建良印文3枚 同上 99年10月1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陳建良 99年10月1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99年10月1日屏希望服字第099005號函1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②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1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247-263頁 林瑞賢、徐正春、林順開、馮徐美香、阮美月、曾美麗、劉孟玲、林榮勝、謝惠琴、李玉卿、李秋月、陳建良、張美花、汪振成、陳寶桂、王兆貞、李美宏、邱應忠、張宏榮、陳秀金、周月雲、鄭燕淑、盧松妹、李玉妃、張國垚、劉育豪、賴壽喜、楊梅之署押,共28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共貳枚、左列署押共貳拾捌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建良印文2 枚 同上 101年1月28日及同年2 月4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陳建良 101年1月28日前之某時及101年2月4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工程服務協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1 年1 月28日屏希望服字第101001號函1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②101 年2 月4 日屏希望福字第101002號(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③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1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④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⑤理事長移交清冊。(偽簽陳建良署押2 枚、謝惠琴署押1枚) ⑥大會手冊、會員名冊、協會章程各1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264頁至第290頁 林瑞賢、徐正春、林順開、馮徐美香、阮美月、曾美麗、劉孟玲、林榮勝、謝惠琴(2 枚)、李玉卿、李秋月、陳建良、張美花、汪振成、陳寶桂、王兆貞、李美宏、邱應忠、張宏榮、陳秀金、周月雲、鄭燕淑、盧松妹、李玉妃、張國垚、劉育豪、賴壽喜、楊梅之署押,共29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共參枚、左列署押共參拾貳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建良印文3枚 同上 102年2月7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陳建良 102年2月7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工程服務協會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2 年2 月7日屏希望服字第102004號函1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②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1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291頁至第301頁 林瑞賢、徐正春、林順開、馮徐美香、阮美月、曾美麗、劉孟玲、林榮勝、謝惠琴、李玉卿、李秋月、陳建良、張美花、汪振成、陳寶桂、王兆貞、李美宏、邱應忠、張宏榮、陳秀金、周月雲、鄭燕淑、盧松妹、李玉妃、張國垚、劉育豪、賴壽喜、楊梅之署押,共28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共貳枚、左列署押共貳拾捌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建良印文2 枚 3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 99年7 月8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凌許雅芬 99年7 月8 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凌許雅芬之印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①99年7 月8 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6號函1份(偽造凌許雅芬印文1枚) 見104 年度偵字8932號卷㈠第210頁背面。 無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凌許雅芬印文1枚 同上 100 年11月1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凌許雅芬 100年11月1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凌許雅芬之印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0 年11月1 日屏親文服字第100007號函1份(偽造凌許雅芬印文1枚)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③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25頁至第35頁 陳秀珍、王兆貞、劉黃順金、林麗珠、周月雲、陳亭廷、陳誼、尤瑞枝、劉孟玲、方慈慧、洪淑惠、凌許雅芬、李櫻貞、潘詹秋英、張巧蓁、林瓊華、丁志強、陳文正、黃麗霞、陳金珠、凌榮信、江秋芬、陳建良、許吳香、曾正忠、蕭桂芬、陳美玲、陳宗喜、楊敕熙、黃清長、馮珮婷之署押,共31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左列署押共參拾壹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凌許雅芬印文1枚 同上 101 年10月15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凌許雅芬 101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凌許雅芬之印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1 年10月15日屏親文服字第101006號函1 份(偽造凌許雅芬印文1 枚)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③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36頁至第46頁 陳秀珍、王兆貞、劉黃順金、林麗珠、周月雲、陳亭廷、陳誼、尤瑞枝、劉孟玲、方慈慧、洪淑惠、凌許雅芬、李櫻貞、潘詹秋英、張巧蓁、林瓊華、丁志強、陳文正、黃麗霞、陳金珠、江秋芬、陳建良、許吳香、曾正忠、蕭桂芬、陳美玲、陳宗喜、楊敕熙、黃清長、馮珮婷之署押,共30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左列署押共參拾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凌許雅芬之印文1枚 同上 102 年8月5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凌許雅芬藍家賢楊梅 102年8月5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凌許雅芬、藍家賢、楊梅之印章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2 年8 月5 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7號函1 份(偽造凌許雅芬印文1 枚)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1份(偽造凌許雅芬印文1 沒) ③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簽到表各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現金出納表1 份(偽蓋凌許雅芬、藍家賢、楊梅印文各1 枚) ⑤收支決算表1份(偽蓋凌許雅芬、藍家賢及楊梅印文各1 份) ⑥資產負債表1 份(偽蓋凌許雅芬、藍家賢、楊梅印文各1 枚) ⑦財產目錄表1 份(偽蓋楊梅、藍家賢印文各1 枚) ⑧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47頁至第74頁 陳秀珍(2枚)、王兆貞、劉黃順金、林麗珠(2 枚)、周月雲(2枚)、陳亭廷、陳誼、尤瑞枝、劉孟玲(2 枚)、方慈慧、洪淑惠、凌許雅芬(2 枚)、李櫻貞(2 枚)、潘詹秋英、張巧蓁、林瓊華、丁志強、陳文正、黃麗霞、陳金珠、江秋芬、陳建良(2枚)、許吳香、曾正忠(2 枚)、蕭桂芬、陳美玲、陳宗喜(2 枚)、楊敕熙(2 枚)、黃清長、馮珮婷之署押,共40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參枚、左列署押共肆拾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凌許雅芬印文5枚 ②藍家賢印文4枚 ③楊梅印文4 枚 4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98年3 月3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陳亭蓉 98年3 月3 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陳亭蓉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98年3 月3 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8號函1份(偽造陳亭蓉印文1 枚)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偽造陳亭蓉印文共2枚)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153頁至第160頁 陳亭蓉、陳文正、許雅芬、周月雲、馮珮婷、張巧蓁、劉孟玲、陳秀珍、林麗珠、陳建良、李櫻貞、楊敕熙、陳宗喜、梁麗秋、楊梅、李春娥、謝佳珊、吳錦珠、吳玉珍、林靜蘭、黃成隆、林伸、張博雅、馬婉婷、李惠卿、秦瑞璐、陳春辰、李修蘭、邱仕賢、林子翔、林瑞陽之署押,共31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共參枚、左列署押共參拾壹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亭蓉印文3 枚 同上 99年8 月20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陳誼 陳亭蓉 楊梅 陳建良 99年8月20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陳誼、陳亭蓉、楊梅、陳建良之印章各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99年8 月20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7號函1份(偽造陳誼印文1枚) ②會址使用同意書1份(偽造楊梅印文及署押各1枚)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 份。 ⑤理事長移交清冊1 份(偽造陳亭蓉、陳誼、陳建良印文各1 枚)。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161頁至第187頁 陳誼、陳文正、凌許雅芬、周月雲、馮珮婷、張巧蓁、劉孟玲、陳秀珍、林麗珠、陳建良、李櫻貞、楊敕熙、陳宗喜、方慈慧、林瓊華、黃麗霞、江秋芬、許吳香、蕭桂芬、尤瑞枝、洪淑惠、丁志強、陳金珠、曾正忠、陳美珍、劉黃順金、陳亭廷之署押,共27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肆顆、印文共伍枚、左列署押共貳拾捌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陳誼印文2 枚 ②陳亭蓉印文1 枚 ③楊梅印文1 枚 ④陳建良印文1 枚 同上 100 年10月14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陳誼 100年10月14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陳誼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0 年10月14日屏終學服字第100009號函1份(偽造陳誼印文1枚)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③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188頁至第198頁 蕭桂芬、美玲、周月雲、尤瑞枝、王兆貞、潘詹秋英、洪淑惠、楊敕熙、許吳香、林瓊華、方慈慧、凌許雅芬、黃清長、陳宗喜、馮珮婷、劉孟玲、曾正忠、張巧蓁、陳誼、陳秀珍、陳亭廷、陳文正、劉黃順金、李櫻貞、黃麗霞、林麗珠、陳金珠、江秋芬、陳建良、丁志強之署押,共30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左列署押共參拾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誼印文1 枚 同上 101年11月9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劉枝秀 101年11月9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劉枝秀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1 年11月9 日屏終學服字第101005號函1 份(偽造劉秀枝印文1 枚)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③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199頁至第208頁 蕭桂芬、美玲、周月雲、尤瑞枝、王兆貞、潘詹秋英、洪淑惠、楊敕熙、許吳香、林瓊華、方慈慧、凌許雅芬、黃清長、陳宗喜、馮珮婷、劉孟玲、曾正忠、張巧蓁、陳誼、陳秀珍、陳亭廷、陳文正、劉黃順金、李櫻貞、黃麗霞、林麗珠、陳金珠、江秋芬、陳建良、丁志強之署押,共30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左列署押共參拾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枝秀印文1枚 同上 102年8月20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劉枝秀 楊梅 藍家賢 102年8月20日前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劉枝秀、楊梅、藍家賢之印章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2 年8 月20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8號函1 份(偽造劉枝秀印文1 枚)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偽造劉枝秀印文1枚) ③簽到表2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 份。 ⑤資產負債表1 份(偽蓋劉枝秀、楊梅印文各1枚) ⑥收支決算表1 份(偽蓋劉枝秀、楊梅印文各1枚)。 ⑦現金出納表1 份(偽蓋劉枝秀、楊梅印文各1枚) ⑧財產目錄1 份(偽造楊梅、藍家賢印文各1枚)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209頁至第236頁 蕭桂芬、陳美玲、周月雲(2枚)、尤瑞枝、王兆貞、潘詹秋英、洪淑惠、楊敕熙(2枚)、許吳香、林瓊華、方慈慧、凌許雅芬、黃清長、陳宗喜(2枚)、馮珮婷、劉孟玲(2 枚)、曾正忠(2枚)、張巧蓁(2枚)、陳秀珍(2 枚)、陳亭廷、劉黃順金、李櫻貞(2枚)、黃麗霞、林麗珠(2 枚)、陳金珠、江秋芬、陳建良(2 枚)、丁志強、劉枝秀(2枚)之署押,共40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左列署押共肆拾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劉枝秀印文5 枚 ②楊梅印文4 枚 ③藍家賢印文1 枚 5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100 年11月10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100年11月10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凌榮信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0 年11月10日屏才創服字第100006號函1份(偽造凌榮信印文1枚)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75頁至第85頁 陳建良、陳美玲、方慈慧、江秋芬、馮珮婷、王兆貞、林瓊華、洪淑惠、尤瑞枝、陳文正、陳秀珍、陳宗喜、黃麗霞、劉孟玲、陳誼、張巧蓁、曾正忠、丁志強、許吳香、潘詹秋英、劉黃順金、周月雲、林麗珠、楊敕熙、凌榮信、陳亭廷、李櫻貞、蕭桂芬、黃清長、陳金珠之署押,共30枚。 左列署押共參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盜蓋凌榮信印文1枚 同上 101 年11月1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101年11月1日前之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凌榮信之印章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1 年11月1 日屏才創服字第101006號函1 份(偽造凌榮信印文1 枚)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 份。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86頁至第96頁 方慈慧、馮珮婷、王兆貞、林瓊華、陳秀珍、黃清長、江秋芬、許吳香、丁志強、尤瑞枝、周月雲、劉黃順金、曾正忠、陳金珠、黃麗霞、洪淑惠、陳建良、楊敕熙、李櫻貞、陳亭廷、陳誼、蕭桂芬、張巧蓁、陳美玲、潘詹秋英、陳文正、劉孟玲、林麗珠、凌榮信、陳宗喜之署押,共30枚。 左列署押共參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盜蓋凌榮信印文1枚 同上 102年8月30日函報屏東縣政府 楊梅 藍家賢 102年8月30日前某時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凌榮信、楊梅、藍家賢之印章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①102 年8 月30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8號函1 份(偽造凌榮信印文1 枚)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偽造凌榮信印文1枚) ③簽到表2張(沒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④大會手冊1 份。 ⑤資產負債表1 份(偽蓋凌榮信、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⑥收支決算表1 份(偽蓋凌榮信、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⑦現金出納表1 份(偽蓋凌榮信、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枚) ⑧財產目錄1 份(偽造楊梅、藍家賢印文各1枚) 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卷第97頁至第124頁 洪淑惠、詹秋英、黃清長、張巧蓁(2 枚)、丁志強、周月雲(2 枚) 、許吳香、陳誼、劉孟玲(2 枚) 、馮珮婷、王兆貞、李櫻貞(2枚)、陳宗喜(2 枚)、凌榮信(2 枚)、陳秀珍(2 枚)、蕭桂芬、江秋芬、曾正忠(2枚)、尤瑞枝、陳亭廷、陳建良(2 枚)、劉黃順金、陳美玲、林麗珠(2 枚)、林瓊華、黃麗霞、陳金珠、方慈慧、楊敕熙(2 枚)之署押,共40枚。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所示印章共貳顆、印文共捌枚、左列署押共肆拾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①盜蓋凌榮信印文5 枚 ②楊梅印文4 枚 ③藍家賢印文4 枚附表四:

編號 申請協會 申請日期 偽造之文書及盜蓋偽造之印文 申請補助之活動(活動日期)或設備 證據及出處 主 文 沒 收 偽刻之印章 下列沒收之偽造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建議補助之議員 補助金額(詐領金額) 1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95/7/18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之同意,而以謝惠琴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5年7 月18日屏世婦服字第095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筆記型電腦2 台,並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32頁至第3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林亞蒓 無 (謝惠琴授權刻印)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無。(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收) 2 95/7/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謝惠琴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5年7月31日屏世婦服字第095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持左列偽刻之印章,以楊梅、陳亭蓉、黃南豪及謝惠琴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盜蓋謝惠琴並偽造黃南豪、陳亭蓉及楊梅印文各1枚)。 銀飾串珠手工藝學習營(95/8/13)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34頁至第4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偽造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參枚,均沒收。(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楊梅 陳亭蓉 黃南豪 (謝惠琴前曾授權刻印) 林亞蒓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參枚,均沒收。(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3 96/1/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同意,先以謝惠琴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6年1 月26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桌上型電腦、數位相機及印表機,並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持向黃國賓購得之不實發票(即附表五編號4),以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謝惠琴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出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造黃南豪印文4枚、盜蓋謝惠琴印文3枚、偽造陳建良印文3枚及楊梅印文2枚)。 購置桌上型電腦、印表機及數位相機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45頁至第5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偽造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黃南豪 陳建良 楊梅 (謝惠琴前曾授權刻印)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4 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謝惠琴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6年1 月29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以黃南豪、陳文正、謝惠琴及楊梅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出明細表(偽造黃南豪印文1枚、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偽造陳文正印文2枚及偽造楊梅印文2枚)。 會員尾牙餐會(96/2/6)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51頁至第6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偽造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陳文正 楊梅 黃南豪 (謝惠琴前曾授權刻印)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5 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謝惠琴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6年1月30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以黃南豪、楊梅、謝惠琴及陳文正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出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造黃南豪印文4枚、盜蓋謝惠琴印文3枚、偽造陳文正印文2枚及偽造楊梅印文3枚)。 台南林鳳營一日遊(96/2/13)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64頁至第8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偽造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黃南豪 楊梅 陳文正 (謝惠琴前曾授權刻印)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原審判決諭知偽造謝惠琴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諭知;盜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收) 6 96/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6年4月10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陳亭蓉及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建良、陳亭蓉及黃南豪印文各2枚)。 投資理財配置講座(96/4/21)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81頁至第9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黃南豪 陳亭蓉 陳建良 楊梅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96/5/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6年5月14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陳亭蓉及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印文4枚、陳建良印文4枚、陳亭蓉印文4枚及黃南豪印文2枚)。 生日餐會活動(96/5/28)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95頁至第10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黃南豪 陳亭蓉 陳建良 楊梅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8 96/6/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6年6月7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10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筆記型電腦及電腦軟體設備,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持其向黃國賓購買之附表五編號7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黃南豪印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陳建良印文3枚及楊梅印文3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及電腦軟體設備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06頁至第11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黃南豪 陳亭蓉 陳建良 楊梅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9 96/7/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6年7月3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1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陳亭蓉及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建良、陳亭蓉及黃南豪印文各2 枚)。 會友聯誼活動(96/7/17)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16頁至第12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楊梅 陳建良 陳亭蓉 黃南豪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10 97/1/1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7年1 月1 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 理財趨勢論壇講座(97/1/12)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30頁至第13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11 97/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7年1月5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2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伴唱機、擴大機等設備,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持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五編號11所示不實發票,以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黃南豪印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陳建良印文3枚及楊梅印文3枚)。 購置伴唱機、擴大機等設備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陳建良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2 97/2/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7年2月23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3枚)。 新春聚餐(97/3/5)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48頁至第16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李世斌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13 97/3/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7年3月27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榮華、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出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印文3枚、陳榮華印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及林子翔印文4枚)。 會友慶生(97/4/10)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66頁至第17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楊梅 陳榮華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14 97/4/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7年4月14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榮華、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印文3枚、陳榮華印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及林子翔印文3枚)。 電腦初級研習(97/5/1-5/2)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76頁至第18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陳榮華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5 97/4/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7年4月22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榮華、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出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印文3枚、陳榮華印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及林子翔印文3枚)。 GOLF初學班(97/5/8-5/14)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88頁至第19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陳榮華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6 97/5/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7年5月5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7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筆記型電腦及電腦軟體,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持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五編號16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陳榮華、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印文3枚、陳榮華印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及林子翔印文3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及電腦軟體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00頁至第20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陳榮華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7 97/5/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7年5月6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榮華、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印文3枚、陳榮華印文4枚、陳亭蓉印文4枚及林子翔印文3枚)。 研習聚餐(97/5/25)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09頁至第21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楊梅 陳榮華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18 98/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1月1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枚)。 計畫活動研討(98/1/5)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19頁至第22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9 98/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1月7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GOLF體驗營(98/1/20-1/24)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26頁至第23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20 98/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2月2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貓鼻頭休閒體驗(98/2/14)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33頁至第23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21 98/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2月5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 電腦報表製作(98/2/21)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40頁至第24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22 98/2/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2月26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飾品學習觀摩(98/3/14)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頁至第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23 98/3/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3月2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音樂文化嚮宴觀摩(98/3/21 )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8頁至第1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24 98/3/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3月3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農作文化教育觀摩(98/3/29)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5頁至第2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25 98/3/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3月3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玻璃藝術文化學習參訪(98/4/2)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2頁至第2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26 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3月23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10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人力資源管理教育研習(98/4/3)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9頁至第4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邱名璋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27 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3月23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9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 兒童音樂推廣研習(98/3/29)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42頁至第5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邱名璋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28 98/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8年4月10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1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高爾夫推廣教育研習(98/4/25)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54頁至第6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黃順發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29 99/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9年1月15日屏世婦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職場文化觀摩研習(99/2/2)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67頁至第8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30 99/2/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9年2月23日屏世婦服字第099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2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日文會話教育研習(99/3/3)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82頁至第9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31 99/3/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9年3月7日屏世婦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打金工藝創作研習(99/3/21)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95頁至第10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32 99/3/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9年3月30日屏世婦服字第099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串珠藝術創意研習(99/4/10)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08頁至第12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33 99/4/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9年4月19日屏世婦服字第099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2枚、陳亭蓉印文3枚)。 戶外生態健行研習(99/5/8)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21頁至第13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34 99/5/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99年5月10日屏新婦服字第099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投影機設備,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3 枚)。 購置投影機設備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34頁至第14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5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35 100/1/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0年1月14日屏新婦服字第100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電腦設備3台,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持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五編號20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4枚、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3枚)。 購置電腦設備3台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47頁至第15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壹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林子翔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壹枚,均沒收。 36 101/1/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1 年1月16日屏新婦服字第101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電腦及印表機設備,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五編號23之不實發票,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4枚、劉枝秀印文3枚、藍家賢印文5枚)。 購置電腦及印表機設備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59頁至第16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參枚,均沒收。 楊梅 劉枝秀 藍家賢 林亞蒓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參枚,均沒收。 37 100/2/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0年2月12日屏新婦服字第100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誼及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誼及藍家賢印文各2枚)。 單車省道探尋研習(100/2/26-2/27)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70頁至第17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陳誼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38 100/3/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0年3月13日屏新婦服字第100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誼及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誼及藍家賢印文各2枚)。 工作心理教育研習(100/4/16)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78頁至第18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亭蓉 陳誼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39 100/6/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誼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0 年6月20日屏新婦服字第100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高爾夫球具設備,並偽蓋陳誼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誼及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4 枚、陳誼印文3 枚)。 高爾夫球具設備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85頁至第19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陳誼 藍家賢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40 101/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1年2月1日屏新婦服字第101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劉枝秀及藍家賢印文各2 枚)。 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習(101/2/16-2/17)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96頁至第20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劉枝秀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41 101/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1年2月17日屏新婦服字第101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劉枝秀、藍家賢印文各2 枚)。 職場競爭力教育研習(101/2/27 )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04頁至第21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劉枝秀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42 101/3/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1年3月6日屏新婦服字第101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劉枝秀、藍家賢印文各2 枚)。 人生保險規劃研習(101/3/23)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12頁至第21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劉枝秀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43 10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2年1月7日屏新婦服字第102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劉枝秀、藍家賢印文各2 枚)。 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習(102/1/21-1/23)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20頁至第22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劉枝秀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44 102/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2年1月10日屏新婦服字第102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2枚。再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劉枝秀、藍家賢印文各2 枚)。 職場競爭力教育研習(102/1/25)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28頁至第23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劉枝秀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45 102/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2年1月30日屏新婦服字第102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劉枝秀、藍家賢印文各2 枚)。 階段人生保險保障規劃研習(102/2/22)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36頁至第24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劉枝秀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46 102/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2年3月1日屏新婦服字第102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電腦設備,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持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五編號28之不實發票,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4枚、劉枝秀印文3枚)。 電腦設備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44頁至第25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劉枝秀 藍家賢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47 102/5/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102年5月7日屏新婦服字第102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2枚、劉枝秀印文4枚)。 Junior親子高爾夫訓練研習(102/5/19-6/8 ) 新世紀婦女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55頁至第26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楊梅 劉枝秀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48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 95/7/17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5年7 月17日屏希望服字第095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購置印表機、傳真機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40頁至第4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無。 49 95/7/28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5年7 月28日屏希望服字第095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美麗人生婚姻法律講座(95/8/12)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44頁至第5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參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參枚,均沒收。 50 96/1/29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6年1 月29日屏希望服字第096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陳文正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文正印文各1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文正印文各1 枚)。 歲末年終尾牙餐會(96/2/6)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56頁至第6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文正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51 96/1/30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6年1 月30日屏希望服字第096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陳文正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印文1 枚及黃南豪印文2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文正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及陳文正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台南林鳳營一日遊(96/2/13)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69頁至第85頁 藍俊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文正 尤慶賀 2萬元 林亞蒓無罪。 無 52 96/1/31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6年1 月31日屏希望服字第096003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黃南豪印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86頁至第9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林清都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53 96/4/15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6年4 月15日屏希望服字第096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生日餐會活動(96/4/29)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99頁至第11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54 96/5/18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6年5 月18日屏希望服字第096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印文各2 枚)。 產業趨勢分析講座(96/6/4)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12頁至第12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林子翔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55 96/6/11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6年6 月11日屏希望服字第096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桌上型電腦相關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25頁至第13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屏東縣長曹啟鴻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56 96/7/4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6年7 月4 日屏希望服字第096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林子翔、黃南豪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林子翔及黃南豪印文各1 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林子翔、黃南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 財富管理座談會(96/7/18)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38頁至第15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林子翔 黃南豪 陳建良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57 97/1/1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7年1 月1 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會友聚餐活動(97/1/10)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51頁至第16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58 97/1/5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其偽造97年1 月5 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2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復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10之不實發票,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電視、音響、喇叭等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67頁至第18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林子翔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59 97/2/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2月22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3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黃南豪印文2枚)。 購置沙發組、櫃子等辦公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82頁至第19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黃南豪 陳建良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60 97/3/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3月6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烤肉聯誼(97/4/6)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96頁至第21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61 97/4/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4月7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印文各2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少年高爾夫體驗營(97/4/21-4/26)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13頁至第22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62 97/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4月10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印文各2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游泳體驗營(97/5/1-5/7)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30頁至第24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63 97/4/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4月21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印文各2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母親節餐會(97/5/4)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49頁至第26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64 97/5/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5月3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印文各2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高爾夫初學系列活動(97/6/1-6/6)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65頁至第28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65 98/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1月2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林子翔印文2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會務交流活動(98/1/11)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83頁至第29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66 98/1/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1月14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OFF學旅遊活動(98/2/14-2/15)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96頁至第30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67 98/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1 月15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3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購置冰箱、淨水器等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309頁至第32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3萬5,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68 98/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2月1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新春new life研討活動(98/2/8)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頁至第1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69 98/2/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2月19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認識屏東文化產業研討活動(98/3/14)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4頁至第2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70 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5 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希望閱讀教育研習(98/3/21)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7頁至第4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71 98/3/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9 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核三廠參訪觀摩(98/4/1)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41頁至第5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72 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0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高爾夫球教學研習(98/3/22-3/26)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55頁至第6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邱名璋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73 98/3/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6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9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電腦教育研習(98/4/3)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68頁至第8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許阿桃 1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74 98/4/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4 月3 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10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當前經濟論壇研習(98/4/18)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82頁至第9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黃順發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75 99/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9年1 月10日屏希望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陳建良印文2 枚)。 手工藝品觀摩研習(99/1/24)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95頁至第10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76 99/2/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9年2 月22日屏希望服字第099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自然生態體驗學習研習(99/3/5)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07頁至第11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77 99/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9年3 月5 日屏希望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購置馬桶及洗臉盆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20頁至第13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78 99/9/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9年9月10日屏希望服字第099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購置電腦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40頁至第15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5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79 100/1/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 年1 月13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原民音樂舞蹈觀摩研習(100/1/28)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71頁至第17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李世斌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80 100/1/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 年1 月13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印文2 枚、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自行車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1 枚)。 購置自行車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55頁至第17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81 100/1/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 年1 月17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3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熱水器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1 枚)。 購置熱水器相關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80頁至第19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壹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建良 林亞蒓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壹枚,均沒收。 82 100/2/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年2月18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習(100/3/8)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91頁至第19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83 100/3/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 年3 月14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大自然環保學習營研習(100/4/16)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99頁至第20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84 101/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1 年2 月1 日屏希望服字第101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24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電腦及投影機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2 枚)。 購置電腦及投影機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07頁至第21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85 101/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1 年2 月6 日屏希望服字第101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習(101/3/6-3/7)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19頁至第22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86 101/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1 年2 月17日屏希望服字第101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保險工程教育推廣研習(101/3/1)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27頁至第23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87 101/3/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1 年3 月11日屏希望服字第101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印文2 枚、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藍家賢印文2枚、楊梅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高爾夫種子教育研習(101/3/27-3/28)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35頁至第24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88 102/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6 日屏希望服字第102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青少年高爾夫培訓研習(102/1/15-1/17)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52頁至第26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89 102/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15日屏希望服字第102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保險檢視教育推廣研習(102/2/22)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61頁至第26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90 102/1/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17日屏希望服字第102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 職涯提升教育研習(102/2/5)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43頁至第25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91 102/3/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2 年3 月4 日屏希望服字第102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再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30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 枚)及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購置平板電腦設備 希望工程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70頁至第28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建良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92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 95/7/10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5年7 月10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 購置電腦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8頁至第3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凌許雅芬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93 95/7/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5年7 月18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父親節親子製作卡片傳真情(95/8/5)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32頁至第4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楊梅 陳文正 黃南豪 凌許雅芬 林亞蒓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94 95/8/1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5年8 月1 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8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 購置辦公桌椅等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44頁至第4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凌許雅芬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95 95/8/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5年8 月3 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9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黃南豪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打金樂首飾製作(95/8/18)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48頁至第5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凌許雅芬 許阿桃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96 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1 月29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2 枚。再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歲末年終尾牙餐會(96/2/6)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55頁至第67頁 藍俊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陳文正 黃南豪 凌許雅芬 尤慶賀 2萬元 林亞蒓無罪。 無。 97 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 年1月30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分別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文正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台南林鳳營一日遊(96/2/13)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68頁至第8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參枚,均沒收。 楊梅 陳文正 黃南豪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參枚,均沒收。 98 96/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1 月31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3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其再持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5 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84頁至第9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凌許雅芬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99 96/4/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4 月27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6 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陳建良印文2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影印機相關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93頁至第10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凌許雅芬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100 96/5/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5 月9 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再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生日餐會聯誼(96/5/24)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06頁至第11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凌許雅芬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01 96/7/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7 月5 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印文2枚、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致富方程式座談會(96/7/19)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19頁至第13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凌許雅芬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102 96/12/24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12月24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7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 購置無線擴音機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32頁至第13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凌許雅芬 林亞蒓 8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103 97/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1 月1 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林子翔、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林子翔、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林子翔、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林子翔、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餐會聯誼(97/1/11)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36頁至第15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林子翔 黃南豪 陳建良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04 97/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1 月3 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2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9 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投影機、碎紙機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52頁至第16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凌許雅芬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05 97/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2 月25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3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黃南豪、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林子翔印文各1 枚、凌許雅芬印文2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辦公家具櫃子組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66頁至第18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106 97/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3 月5 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幹部聯誼(97/4/6)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82頁至第19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107 97/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4 月10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丹林登山健走(97/5/10)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00頁至第20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08 97/4/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4 月14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高爾夫junior營(97/5/1-5/7)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09頁至第21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09 97/4/2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4 月28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慶生聚餐(97/5/14)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20頁至第23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10 97/5/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 年5月4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榮華印文各1 枚、凌許雅芬印文2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游泳夏令營(97/6/1-6/7)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32頁至第24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伍枚,均沒收。 111 98/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1 月1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凌許雅芬印文2 枚)。 年度會務研討(98/1/5)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43頁至第24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112 98/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1 月6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2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高爾夫兒童營(98/1/14-1/20)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49頁至第25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113 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 年3月5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2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關懷兒童教育研習(98/3/14-3/15)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55頁至第26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114 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5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用愛承諾文化研習(98/3/21)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66頁至第27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曾世郎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15 98/3/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6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5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17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購置監視器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頁至第1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邱名璋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9萬8,000元 116 98/3/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8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野生動物觀摩(98/3/28)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4頁至第2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17 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0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凌許雅芬印文2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少年高爾夫體教研習(98/3/19-3/23)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4頁至第3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曾世郎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118 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23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9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異國文化親子參訪觀摩(98/4/4)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34頁至第4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邱名璋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19 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23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2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戶外體育推廣研習(98/4/1)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44頁至第5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邱名璋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120 98/4/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4 月6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10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野外生態教育研習(98/4/19)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54頁至第6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黃順發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121 98/4/22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4 月22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1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 登山健行教育研習(98/5/2)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64頁至第6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122 99/1/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1 月22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牧場生態教育研習(99/2/7)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67頁至第7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23 99/2/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2月8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18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99年度財產增加明細表(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購置影印機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77頁至第8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壹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壹枚,均沒收。 124 99/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2 月25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兒童高爾夫教育研習(99/3/7)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90頁至第9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25 99/3/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3 月19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 購置高爾夫球具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99頁至第11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126 99/4/2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4 月24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親子戶外健行研習(99/5/8)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14頁至第12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27 99/10/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10月21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8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凌許雅芬印文2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2 枚、林子翔印文1 枚)。 購置飲水淨水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24頁至第13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7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28 100/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0 年1 月9 日屏親文服字第100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戶外音樂節研習(100/1/28)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38頁至第14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29 100/2/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0 年2 月11日屏親文服字第100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鐵馬體驗研習(100/2/26)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43頁至第15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林子翔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30 100/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0 年2 月17日屏親文服字第100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高爾夫未來之星研習(100/3/8-3/9)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54頁至第15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31 100/9/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0年9月27日屏親文服字第100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高爾夫推廣研習(100/10/12-10/14)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59頁至第16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凌許雅芬 林郁虹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32 101/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1年2月1日屏親文服字第101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高爾夫未來之星研習(101/2/16-2/17)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64頁至第16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33 101/2/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1 年2 月15日屏親文服字第101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長照規劃與保險教育研習(101/3/2)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70頁至第17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34 101/3/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1年3月19日屏親文服字第101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高爾夫體育課程研習(101/4/10-4/11)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79頁至第18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凌許雅芬 林郁虹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35 102/1/8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8 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 高爾夫未來之星研習(102/1/24-1/26)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84頁至第18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136 102/1/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12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長照規劃與保險教育研習(102/2/8)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87頁至第19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凌許雅芬 林郁虹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37 102/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31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 高爾夫體育課程研習(102/3/12-3/13)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92頁至第19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凌許雅芬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38 102/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 年2 月25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凌許雅芬印文2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購置高爾夫訓練球桿組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98頁至第21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參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凌許雅芬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參枚,均沒收。 139 102/2/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 年2 月27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5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購置淨水機及電解水機設備 親子文化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12頁至第22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凌許雅芬 林郁虹 5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140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95/7/3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 月3 日屏終學服字第095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 購置電腦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5頁至第2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陳亭蓉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141 95/7/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 月9 日屏終學服字第095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台南白河戶外教學(95/7/20 )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頁至第1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142 95/7/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 月10日屏終學服字第095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彰化花壇自強活動(95/7/22)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3頁至第2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143 95/7/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 月14日屏希望服字第095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個人理財需求分析說明會(95/8/3)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9頁至第4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亭蓉 許阿桃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144 95/7/26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月26日屏終學服字第095008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 購置辦公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41頁至第4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陳亭蓉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145 95/8/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8 月3 日屏希望服字第095009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再以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陶藝創作手捏壺(95/8/17)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45頁至第5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亭蓉 許阿桃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146 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1 月29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吃尾牙(96/2/6)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57頁至第6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楊梅 陳文正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147 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1 月30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印文2 枚、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文正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台南林鳳營一日遊(96/2/13)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76頁至第9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陳文正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48 96/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1 月31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3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再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70頁至第75之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參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陳亭蓉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參枚,均沒收。 149 96/5/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5月1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智富論壇(96/5/14)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92頁至第10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楊梅 陳建良 陳亭蓉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150 96/5/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5 月21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壽星聚餐(96/6/7)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03頁至第11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黃南豪 陳亭蓉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151 96/6/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6 月10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8 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黃南豪印文2枚)。 購置投影機設備及投射螢幕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16頁至第12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陳建良 陳亭蓉 屏東縣長曹啟鴻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52 96/7/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7月6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9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再以林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林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退休生活規劃座談(96/7/22)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29頁至第14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林子翔 陳建良 黃南豪 陳亭蓉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153 97/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1 月2 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投資論壇(97/1/14)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42頁至第15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54 97/2/13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2 月13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2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13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黃南豪、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電漿電視、DVD等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58頁至第17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黃南豪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55 97/2/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2 月27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溪頭研習營(97/3/7)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72頁至第18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李世斌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156 97/3/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3 月30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管理學術研究(97/4/19)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89頁至第20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57 97/4/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4月15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奮起湖之旅(97/5/17)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06頁至第22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58 97/4/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4 月23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學習高爾夫活動(97/5/10-5/16)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24頁至第24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59 97/5/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5月5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7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五編號15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掃描器等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43頁至第25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陳亭蓉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拾肆枚,均沒收。 160 98/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1 月1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榮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年終動態活動回顧檢討(98/1/5)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69頁至第28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陳榮華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61 98/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1 月7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協會事務研討(98/1/14)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82頁至第29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62 98/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2 月1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龍鑾潭自然中心學習之旅(98/2/15)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57頁至第26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63 98/2/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2 月16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賣場櫃台經營參訪研習(98/3/3)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94頁至第31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164 98/2/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2 月27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保險事業研習(98/3/17)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311頁至第32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曾世郎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165 98/3/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2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認識離島琉球教育文化觀摩(98/3/22)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328頁至第34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邱名璋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166 98/3/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9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社區志工研習(98/4/2)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頁至第1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167 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0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環境環評教育研習(98/3/29)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345頁至第35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邱名璋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168 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7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9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提升競爭力研習(98/4/2)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31頁至第4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69 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7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10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創造風險機會教育研習(98/4/4 )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44頁至第5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70 98/3/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20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1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音樂會教育研習(98/3/29)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7頁至第3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邱名璋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71 98/4/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4 月2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1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林子翔印文2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人資創新教育研習(98/4/17)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58頁至第7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黃順發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172 98/5/27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5 月27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13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71頁至第7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陳亭蓉 林亞蒓 8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173 99/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1 月10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陳亭蓉印文2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史前文化教育研習(99/1/24)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77頁至第8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174 99/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2 月9 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2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再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19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印文各1 枚、陳亭蓉印文2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99年度財產增加名明細表(偽蓋陳亭蓉印文1 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及無線上網主機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89頁至第10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175 99/2/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2 月26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布小物創意手作研習(99/3/14)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05頁至第11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76 99/4/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4 月2 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手工串珠教學研習(99/4/17)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20頁至第13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77 99/4/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4 月20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烹飪廚藝教學研習(99/5/4)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34頁至第14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78 100/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2 月26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百年音樂觀摩會(100/1/28)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48頁至第16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179 100/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2 月9 日屏終學服字第100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陳誼印文各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陳誼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楊梅印文2枚)。 自行車自然生態研習(100/2/26)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61頁至第16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誼 陳亭蓉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180 100/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3 月1 日屏終學服字第100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誼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 校園學術之旅研習(100/4/16)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77頁至第183之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誼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81 100/3/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3 月15日屏終學服字第100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誼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 如何規劃保險研習(100/4/1)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69頁至第17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誼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82 100/3/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3 月22日屏終學服字第100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誼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 如何做好簡單理財研習(100/4/13)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84頁至第19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誼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83 100/6/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6 月20日屏終學服字第100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陳誼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附表五編號22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購置電腦及智慧型手機相關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92頁至第20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誼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184 100/1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11月2 日屏終學服字第100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誼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陳誼印文2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枚、陳誼印文2 枚)。 保險觀念教育研習(100/10/13-10/14)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02頁至第208之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陳誼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185 101/1/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1 年1 月16日屏終學服字第101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26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2 枚)。 購置電腦相關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09頁至第21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186 101/1/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1 年1 月25日屏終學服字第101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 如何規劃保險研習(101/2/10)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19頁至第22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87 101/2/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1 年2 月15日屏終學服字第101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 高爾夫種子體驗教育研習(101/3/6-3/7)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26頁至第23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88 101/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1 年3 月5 日屏終學服字第101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 職涯規劃教育研習(101/3/21)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33頁至第23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89 102/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4 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 做好人生的保險檢視研習(102/1/15)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40頁至第24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90 102/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10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 高爾夫種子體驗教育研習(102/1/27-1/29 )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53頁至第26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91 102/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30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 就業市場分析教育研習(102/2/22)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46頁至第25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92 102/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 年3 月1 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29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購置電腦相關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63頁至第27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193 102/3/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 年3 月18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5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購置高爾夫訓練球桿組設備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78頁至第29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194 102/5/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年5月16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 認識高爾夫與生活教育研習(102/7/27-8/3) 終身學習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93頁至第30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楊梅 藍家賢 劉枝秀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195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95/8/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5年8月27日屏才創服字第095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巧手藝品製作教學展覽(95/9/9 )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頁至第1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黃南豪 許阿桃 3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196 95/9/22 藍俊良未得凌榮信之同意,而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5年9月22日屏才創服字第095005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飲水機、過濾器等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3頁至第1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197 95/1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5年11月8 日屏才創服字第095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登山健走(95/11/18)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9頁至第2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參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陳文正 黃南豪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參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198 95/1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5年11月29日屏才創服字第095007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2 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凌榮信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凌榮信及陳亭蓉印文各1 枚)。 購置投影機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8頁至第3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陳文正 黃南豪 陳亭蓉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肆顆、印文共柒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199 96/1/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1 月25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3 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20頁至第13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陳建良 黃南豪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玖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00 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1 月29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吃尾牙(96/2/6)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40頁至第52頁 藍俊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陳文正 黃南豪 尤慶賀 2萬元 林亞蒓無罪。 無。 201 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1 月30日屏才創服字第095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台南林鳳營一日遊(96/2/13)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53頁至第6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陳文正 黃南豪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02 96/4/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4 月30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如何成為理財達人講座(96/5/14)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69頁至第8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陳建良 黃南豪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03 96/5/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5 月27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生日聚餐(96/6/10)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82頁至第9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陳建良 黃南豪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04 96/6/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6 月6 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林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林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林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購置影印機設備及分頁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95頁至第10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林子翔 陳建良 黃南豪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05 96/7/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7 月9 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林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林子翔、陳建良及黃南豪印文各1 枚、凌榮信印文2 枚)。 新會友聯誼(96/7/25 )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07頁至第11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林子翔 陳建良 黃南豪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06 97/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1 月2 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新會友聯誼(97/1/13 )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33頁至第14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陳建良 黃南豪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07 97/2/13 藍俊良未得凌榮信之同意,而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2 月13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2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12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黃南豪印文2 枚)。 購置桌上型電腦設備及印表機、掃瞄器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49頁至第16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黃南豪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08 97/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2 月25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如何管理資產(97/3/6)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63頁至第17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李世斌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09 97/3/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3 月31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2 枚)。 知本聚餐泡湯之旅(97/4/12)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80頁至第19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0 97/4/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而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4 月14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印文2 枚、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3 枚)。 阿里山戶外教學(97/5/17)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198頁至第21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貳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1 97/4/2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4 月24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陳榮華印文2 枚)。 高爾夫訓練營 (97/5/15-5/21)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17頁至第23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2 97/5/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5 月4 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7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14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陳榮華印文2枚)。 購置筆記型電腦設備及數位相機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36頁至第24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陳榮華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參顆、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3 98/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1 月3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動員交流聯誼(98/1/11)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50頁至第25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4 98/1/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1 月13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參訪暨休閒育樂(98/2/14-2/15)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57頁至第26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5 98/3/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4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珠寶設計研習(98/3/20)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64頁至第27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6 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5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藝品文化參訪研習(98/3/28)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74頁至第283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邱名璋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7 98/3/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7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泰雅文化參訪(98/3/27-3/28)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㈠第284頁至第29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曾世郎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8 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0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凌榮信印文2 枚)。 才藝創作戶外觀摩(98/3/29)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頁至第1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輝雄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19 98/3/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1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7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2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購置影印機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9頁至第3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0 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7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高爾夫推廣教育研習(98/4/1-4/5)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2頁至第1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1 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 月17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9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山林美學文化創意研習(98/4/5)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31頁至第4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許阿桃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2 98/4/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4 月3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10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作業系統軟體研習(98/4/19)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41頁至第4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黃順發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3 98/9/2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9 月24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1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傳統藝術文化參訪研習(98/10/9)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48頁至第54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4 99/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1 月8 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卑南文化參訪研習(99/1/24)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55頁至第6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5 99/2/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2 月22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凌榮信印文2 枚)。 拼布手藝教育研習(99/3/6)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62頁至第7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6 99/3/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3 月14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繪圖寫生創作研習(99/4/3)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72頁至第7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7 99/5/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5 月1 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 購置分離式冷氣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80頁至第9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8 99/11/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11月20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5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枚) 購置自行車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97頁至第10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4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29 99/1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11月29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野生植物教育創作研習(99/12/10)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06頁至第11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0 100/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0 年1 月6 日屏才創服字第100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舞蹈教室訓練營研習(100/1/21)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16頁至第120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林子翔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1 100/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0 年2 月17日屏才創服字第100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少年高爾夫訓練研習(100/3/9)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21頁至第125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2 100/6/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0 年6 月1 日屏才創服字第100005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21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26頁至第129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清都 6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3 100/7/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0 年7 月14日屏才創服字第100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21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2 枚)。 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30頁至第13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3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4 101/1/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1 年1 月16日屏才創服字第101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25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2枚)。 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38頁至第151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9萬9,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5 101/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1 年1 月29日屏才創服字第101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新職場教育體驗研習(101/2/15)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52頁至第15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6 101/2/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1 年2 月15日屏才創服字第101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高爾夫規則教育研習(101/3/6-3/7)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59頁至第167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7 102/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2 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新職場教育體驗研習(102/1/12)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68頁至第17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8 102/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15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高爾夫規則教育研習(102/2/6-2/8)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73頁至第182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39 102/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 年1 月31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長照觀念教育研習(102/2/22)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83頁至第18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40 102/2/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 年2 月20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號27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89頁至第19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9萬8,000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41 102/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 年2 月25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5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枚)。 購置衛生設備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199頁至第208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5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242 102/5/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 年5 月9 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造凌榮信印文1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造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造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枚)。 培育高爾夫才藝運動研習(102/7/1-7/8) 才藝創作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㈡第209頁至第216頁 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 楊梅 藍家賢 林亞蒓 2萬元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貳顆、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原審判決諭知偽造凌榮信印章部分,經本院撤銷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盜蓋偽造之凌榮信印文部分不予沒收)。附表五:

編號 買受人 開立品項採購設備 發票時間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憑證 金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確定之黃國賓罪刑主文 1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 筆記型電腦2臺 95年3 月17日 LU13319906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2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投影機1臺 95年12 月1 日 QU13367151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3 月12日 SU13359056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桌上型電腦1臺印表機1臺 96年3月1 日 SU13359051 9 萬8,000 元 5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 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3 月6日 SU13359053 9 萬8,000 元 6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 影印機1臺 96年5 月10日 13338150(前2 碼英文字模糊無法辨認)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6 月15日 TU13338153 9 萬8,000 元 8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投影機1臺 96年7 月20 日 UU13068353 9 萬9,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 投影機1臺 97年1 月25日 XU13127405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 電漿電視1臺音響喇叭1組 97年1 月20日 XU13127404 9 萬8,000 元 11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CD機組1組無線接受機1組伴唱機1組DVD播放機1組擴大機1組 97年1 月12日 XU13127402 9 萬8,000 元 12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桌上型電腦1組印表機1臺 97年3 月11 日 XX13102504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電漿電視1臺 97年3月4 日 XX13102506 9 萬8,000 元 14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筆記型電腦2臺數位相機2臺 97年5 月5日 ZU130284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 月10日 ZU13028401 9 萬8,000 元 16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月15日 ZU13028402 9 萬8,000 元 17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 電腦1臺攝影機4臺 98年3 月27日 EU12588503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 數位影印機1臺 99年3月2 日 LU20156451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筆記型電腦2臺 99年3 月8日 LU20156452 9 萬8,000 元 20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mac桌上型電腦1臺mac桌上型電腦1臺 100 年2 月15日 RU20492707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acer平板電腦1臺acer筆記型電腦1臺asus筆記型電腦1臺 100年7月10日 VG20514251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acer筆記型電腦2臺asus筆記型電腦1臺 100 年7 月5日 VG20514250 9 萬8,000 元 23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年2月5日 YU20384803 9 萬9,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1年2月15日 YU20384804 9 萬8,000 元 25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 年3月5 日 AH20203951 9 萬9,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 年3 月8日 AH20203952 9 萬9,000 元 27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2 年4月15日 LL1393281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 apple平板電腦3臺acer平板電腦1臺 102 年4 月8日 LL13932806 9 萬8,000 元 29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2 年4月18 日 LL13932811 9 萬8,000 元 30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 apple平板電腦3臺acer平板電腦1臺 102 年4月10日 LL13932808 9 萬8,000 元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