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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侵上訴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上訴字第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時昇指定辯護人 王佑銘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同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經通緝之紀錄,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因重罪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12年2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2年2月8日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且經本院駁回上訴而維持原審所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仍認命被告具保或併付其他條件,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惠光霞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