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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易字第 4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4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柏樟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共7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4月、5月、4月、4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二、被告上訴意旨以:㈠被告就原審判決附表一所陳述内容,係屬不確定之危害通知

或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縱告訴人等人感到心生畏怖,尚不足構成恐嚇罪:

⒈告訴人己○○部分:依據己○○之警詢證詞可知,被告因欲更改

母親帳單週期乙事與其發生口角,然口角發生原因係被告並不知悉永豐銀行規定須本人致電客服電話始能更改帳單週期,進而誤解己○○係刻意刁難,因而向其稱「我可以讓『你們』動不動就賠個5百、1千」、「明天跟這些人討論說怎麼去對付你」等語,然觀諸上述内容,被告稱「讓『你們』賠個5百、1千」等語,應係指「永豐銀行」,並非針對己○○,而「怎麼去對付你」,則係指被告將向「己○○所屬主管進行投訴,由其主管進行懲處」,己○○為永豐銀行客服人員對於客戶揚言投訴之事應屬司空見慣,是被告上開言論内容至多僅令己○○感到厭煩及不快,縱因此心生畏怖,然被告上開投訴行為,屬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並不成立恐嚇罪。退步言之,倘認被告上開行為屬惡害通知,然己○○所屬主管是否對其懲處仍取決於其主管決定,此亦屬不確定之危害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

⒉告訴人陳玫彣部分:被告係不滿戊○○原稱願意協助被告辦理

信用卡後又反悔乙事,並欲將此事投訴於永豐銀行,希望由該銀行就其言行不一之行為進行評議,被告所為係屬正當合法之事而為通知,縱其心生畏懼,也不能成立本罪。退步言之,倘認被告上開行為屬惡害通知,然被告欲投訴内容是否為永豐銀行所採仍屬未定,此屬不確定之危害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

⒊告訴人丙○○○部分:被告係對於丙○○○客服工作表現感到不滿

意,欲向永豐銀行投訴,惟此係消費者依企業規定進行申訴,係屬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縱其心生畏懼,也不能成立本罪。退步言之,倘認被告所述等語屬惡害通知,然被告是否能請求賠償仍屬未定,此仍待永豐銀行或法院認定,此即屬不確定之危害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

⒋告訴人辛○○部分:依辛○○之警詢陳述可知,被告係因其複誦

資料屢屢有誤乙事感到不耐,遂脱口說出「我一定會搞得你生不如死」、「我會讓你付出代價」等語,然被告並未明確表明將如何加害辛○○之生命、身體,況證人辛○○亦回復被告「喔,是,吳先生那這部分先跟您說聲抱歉,那確實剛剛是有,有比較緊張所以講錯了這個姓氏的部分這樣子」等語,可知辛○○並未感到心生畏懼,並繼續進行客服工作,是原審對被告此部分行為評價為恐嚇云云,應有違誤。

⒌告訴人丁○○部分:被告應係對丁○○答覆内容不滿,在情緒激

動下為本案陳述,惟依一般社會常情,該陳述僅係發洩不滿情緒,一般人聽聞至多僅感到不快,難認會感到財產、名譽、生命、身體遭受威脅,心生恐懼而無安全感,況被告並無表明將如何為加害行為,且被告欲求償對象應是永豐銀行,並非丁○○,是原審就被告上開陳述之評價顯與社會常情不符。

⒍告訴人庚○○部分:被告係對客服人員拒絕其要求深感不滿,

在情緒激動下為本案陳述,惟被告所稱「一個一輩子的代價」究指何物,復未見被告具體表明如何加害庚○○,難認得以恐嚇罪相繩,至於被告所稱「比較天價的賠償」等語,應係指對永豐銀行求償,並非針對庚○○。又庚○○於提出告訴後之民國109年10月14日,以永豐銀行客服電話與被告聯絡,說明該公司新臺幣活存方案,復在通話過程中知悉翌日為被告生日後,即預祝被告生日快樂,倘庚○○因被告前揭言行感到心生畏懼,認為其遭被告恐嚇,衡一般社會常情,實難想像庚○○仍願意與被告以電話聯繫並向被告祝福生日快樂之可能。

⒎告訴人甲○○部分:被告並無具體表明將如何加害甲○○生命、

身體,且甲○○面對被告時仍態度平穩並將被告訴求逐一記錄,難認其有心生畏懼,況被告於本案之陳述,僅發洩不滿情緒,一般人聽聞至多僅感到不快、厭惡,難認會感到財產、名譽、生命、身體遭受威脅,心生恐懼而無安全感,難認得以恐嚇危安罪相繩。

㈡被告面對永豐銀行客服人員等人答覆時,固然有情緒激動及

措辭尖銳等情事,復有脫口說出令告訴人等人感到不快或厭惡之言詞,然被告係表明向永豐銀行投訴或請求賠償,屬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縱告訴人等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況告訴人等人是否因被告投訴行為受到懲處或賠償,仍待永豐銀行或法院認定,亦屬不確定之危害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再者,身為永豐銀行客服人員,對於消費者因細故揚言投訴乙事早已司空見慣,實難想像就被告未具體表明如何加害其等之言語,有造成其等心生畏怖之可能,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見本院卷第11至22、107、115至125、193至197頁)。

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

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 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審依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之陳述、證人即告訴人己○

○、戊○○、丙○○○、辛○○、丁○○、庚○○、甲○○、壬○○之證述,上開告訴人等之員工證、永豐銀行提供之本案錄音譯文、原審勘驗附件附表一、二各通話之譯文等證據方法,認定被告犯恐嚇罪,共7罪,確已翔實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另詳予指明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原審如附件所為論斷,經本院審查後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㈡本院另查: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

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4月17日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行為人最後是否將所為之惡害通知予以實現,亦非所問,只要所為之惡害通知客觀上達於侵擾被害人之個人安全程度即可(德國實務見解參照BeckOK StGB/Valerius, 55.Ed. 1.11.2022, StGB §241 Rn.2-7)。而所為通知究竟是恐嚇,抑或未達恐嚇僅屬騷擾程度,應透過所通告之內容、對方之性別與年齡、周遭狀況等因素而決定之(日本刑法稱恐嚇罪為脅迫罪,日本最判昭35‧3‧18刑集14卷4號416頁參照)。此外,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與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有關恐嚇之客觀要件俱屬相同。而恐嚇之性質,不以違法為必要,雖屬合法之事,若以恐嚇要挾,仍構成恐嚇取財罪。本件原判決既認定被告等以如不給錢,將向警方檢舉等語,恫嚇被害人付款,能否謂被告等所犯僅止於詐欺而未涉及恐嚇取財,不無研求餘地(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178號刑事判決就刑法第346條有關恐嚇要件之意旨參照)。日本實務亦認為恐嚇不以通知之內容係違法為必要,例如以向偵查機關告發犯罪事實作為要脅,仍構成恐嚇罪(日本最判昭和29‧4‧6刑集8卷4號407頁參照)。經查:上訴意旨主張部分告訴人未因被告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為陳述心生畏懼不可採信之理由,業據原審調查認定告訴人等確因被告所為通知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認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見原審判決第4頁第4至15行);上訴意旨主張所為言詞係向告訴人等所屬公司求償,而非向告訴人提起訴訟或求償,核與原審所調查事證不合,不能採信。其次,本案告訴人等均係女性,擔任客服人員又不得任意掛斷來電者電話,且依其職務要求又需客氣理性回應來電者需求,不能與來電者針鋒相對,且被告如附件附表一、二部分之通話時間長達1至3小時之久,依本案上開客觀情狀、周遭狀況及被告所為陳述之內容,確可認定被告惡意利用告訴人等擔任客服人員之職務及工作要求,所為手段於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永豐銀行設置客服中心所欲服務之目的,恣意濫用而有手段與目的無關連或不相當之情形,已達恐嚇之程度,所為言詞自非僅屬於令人感到不快或厭惡詞而已。再者,上訴意旨主張被告係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告訴人等,縱告訴人等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恐嚇罪云云,但依據前述實務見解及說明,此項抗辯不足採信。又上訴意旨抗辯被告所陳稱是否得向告訴人等請求賠償、告訴人等是否因被告行為受所屬公司懲處等情,均屬不定且未發生,仍待所屬公司及法院認定等情,然被告最後是否將所為之惡害通知予以實現並非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業如前述,此部分之抗辯亦屬無據。是上訴意旨主張本案被告所為與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並無理由。

四、綜上,被告執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被訴誹謗罪嫌部分,業據原審判決無罪,未據上訴而告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誹謗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乙○○係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之客戶,因對永豐銀行之服務不滿,竟分別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透過電話向永豐銀行客服中心客服人員己○○、戊○○、丙○○○、辛○○、丁○○、庚○○、甲○○、壬○○恫稱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言詞,使己○○等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永豐銀行客服中心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己○○、戊○○、丙○○○、辛○○、丁○○、庚○○、甲○○、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乙○○於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審易卷第100頁;院卷第107頁、第193頁、第252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附表一各編號之客服人員稱附表一所示言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是因為附表一各編號之客服人員服務態度令人生氣,且說出攻擊、批判我的話,我被激怒才會說出附表一之言語,我只是在抒發個人感受,其中己○○的部分,我只是要查1、2筆交易,但她沒辦法查明,我就很火大;戊○○的部分,我原本請她幫我辦卡,她說沒有辦法,我就很憤怒覺得永豐銀行怎麼會聘請這樣的員工;丙○○○則是一直聽不清楚我說的號碼,讓我很火大;辛○○的部分,我之所以跟她說我一定會搞得妳生不如死,只是在舉例而已;丁○○、庚○○都是因為不給我甲○○的客服班表,還懷疑我會去跟蹤客服人員,我才會火大;另外我之所以對甲○○說我不會在這個地方放過妳,是指我不會在這件事情上面停止的意思,我主觀上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云云。

㈠經查,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附表一各編號之客服人

員稱附表一所示言詞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供承在卷(偵卷第77頁至第82頁;審易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97頁至第101頁;院卷第97頁至第108頁、第165頁至第194頁、第239頁至第258頁),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己○○、戊○○、丙○○○、辛○○、丁○○、庚○○、甲○○、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大致相符(警卷第6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6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44頁至第46頁、第50頁至第51頁;偵卷第27頁至第35頁、第87頁至第90頁、第107頁至第113頁、第135頁至第136頁),並有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之員工證、永豐銀行提供之本案錄音譯文、本院勘驗附表一各通話之完整譯文各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9頁致第10頁背面、警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19頁背面、第22頁至第23頁、第32頁至第43頁背面、第47頁至第49頁、第52頁至第60頁背面;偵卷第53頁至第61頁;院卷第169頁至第188頁、第244頁至第246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

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1310號、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稱之內容包含「我可以讓你們動不動就賠個5百、1千」、「明天跟這些人討論說怎麼去對付你」、「我會讓總部知道有你這種那麼假掰,而且替總部惹麻煩的人」、「我要追加對你的求償金額」、「我一定會搞得你生不如死」、「我會讓你付出代價」、「我覺得你去死一死好了啦,你去撞牆好了啦」、「我剛剛跟你們的求償全部會翻倍起跳」、「你告我的話,你的一切身家,你的住址你的姓名我也會很清楚喔,你要不要去試試看」、「你們要付出很實質的一個一輩子的代價,讓你永遠到死那一天你都不會忘記今天你誇張的言行」、「我可能會要求比較天價的賠償」、「我不會在這個地方放過你」、「你可能你的人頭會落地」、「你明天就死定」、「你還有這個狗膽給我掛電話你可以試試看」等語,自字面上觀之,不僅已對告訴人7人之財產(如:我會要求天價的賠償)、名譽(如:我會讓總部知道你這麼假掰)產生威脅,更恐嚇將對其等之生命、身體為不利之舉動(如:我會讓你付出代價、我不會在這個地方放過你、你可能你的人頭會落地、你明天就死定),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一般人聽聞前開言語時,應均會感覺財產、名譽、生命、身體遭受威脅,心生恐懼而無安全感。

㈢佐以證人即告訴人7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我們接到被告

電話的當下,均感到十分恐懼、難過,心理壓力很大,接完電話後,會整晚失眠,一整天精神緊繃、胃痛、胃食道逆流,且擔心被告說的話對我們的名譽造成危害,或使公司受有損失,也擔心自己有安全危險,因為我們不認識被告,也不知道被告的長相,但被告卻知道我們上班的地點,隨時隨地可以傷害我們等語(警卷第8頁、第16頁背面、第20頁背面至第21頁、第31頁、第46頁、第51頁;偵卷第111頁、第136頁),足徵告訴人7人亦因聽聞被告於附表一所稱之言詞心生畏怖,是被告所稱之言詞,均已具體對告訴人7人為財產、名譽、生命、身體等將來惡害之通知,並足使其等心生畏怖無疑。

㈣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銀行客戶撥打客服電話後,因不滿客

服人員業務上處理方式而與其產生口角爭執者,縱有措詞嚴厲、態度不佳之情形,惟通常不至於揚言將使對方生不如死、取對方性命、致對方於死地、唆使對方撞牆、讓對方人頭落地,或索取天價賠償、大鬧評議中心等;復觀諸附表二所示被告稱附表一各編號恐嚇言詞之前、後完整通話譯文及告訴人7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僅因無法接受永豐銀行須由本人更改帳單週期之規定,即威脅要對告訴人己○○求償,且恐嚇明天將找別人一起對付她;復為獲得獎金而要求告訴人戊○○辦理他行信用卡,遭告訴人戊○○拒絕後心生不滿,遂恐嚇將提出求償並影響對方升遷;又因告訴人丙○○○不小心聽錯被告所留之回撥號碼,即勃然大怒要求對方賠償;再因告訴人辛○○不小心講錯直屬上司之姓氏,又聽錯被告所留回撥號碼,被告即威脅要讓對方生不如死、付出代價;嗣因告訴人丁○○、庚○○拒絕提供告訴人甲○○之客服班表,被告即要求對方去死一死、撞牆,並威脅要翻倍求償、大鬧評議中心;末因告訴人甲○○拒絕分析被告的個性,被告即嚴詞要求告訴人甲○○一定要回答,並表示若不回答,不會放過對方,亦不允許對方擅自掛斷電話。由上可知,被告撥打客服電話之訴求,不僅早已牴觸永豐銀行之內規(須由本人始能更改帳單週期、無法提供客服人員班表),更與永豐銀行之業務內容毫無關聯(要求客服人員辦理他行信用卡或分析被告之個性、客服人員不小心說錯姓氏、聽錯號碼),且告訴人7人於通話中均無攻擊、批判被告之情事,反而對被告之無理訴求均客氣回應,是本院已難認被告係基於正當、合理事由認為永豐銀行之服務內容損及客戶權益,而為自己權利合法發聲、抒發不滿,其辯稱係因遭客服人員激怒才稱附表一之言語云云,顯屬無據。再衡以被告撥打附表一各通話之頻率密集,且於附表一編號1、4、5、6、7之通話時間更長達1至3小時,可見被告僅因枝微末節或與銀行業務毫無關聯之小事,即反覆撥打客服電話抱怨、謾罵,並長時間重複無意義之訴求,其通話目的顯在折磨、騷擾客服人員,益徵其主觀上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甚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共7罪。被告附表一各編號中所稱之數則言詞,客觀上均係為達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亦係基於單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時間接近,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均屬實質上之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7次恐嚇危害安全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永豐銀行間之問題,竟利

用客服人員職責在回覆客戶問題,不得隨意拒絕客戶來電或掛斷電話之特徵,反覆撥打附表一之電話,且多次以危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事恐嚇附表一各編號之告訴人,使其等感到莫大恐懼,並承受相當之心理壓力,所為實無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附表一各編號之告訴人達成和解,無以彌補其犯罪所生之傷害,犯後態度不佳;復考量附表一各言詞內容之頻率、威脅情節、輕重程度、內容多寡;再酌以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翻譯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強,身體狀況尚可等一切具體情狀(院卷第257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9年1月5日3時20分許,透過電話與客服中心客服人員薛○儀通話時,明知通話對象並非「編號832幾潘小姐」(即客服人員編號8325之告訴人壬○○)、客服中心電話亦非通話人薛○儀之私人電話,猶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犯意,向薛○儀指摘、傳述「妳們有一個潘小姐,她好像是832幾,她這個是很典型的,明明資歷那麼久了,為什麼連一個資深專員都升不上去,我相信你這個晚輩應該也看得出來,她們真的是笨的跟豬沒什麼兩樣」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薛○儀、壬○○之證述、永豐銀行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撥打永豐銀行客服電話予薛○儀,並稱前揭話語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我只是在跟薛○儀對話,沒有要薛○儀轉述內容給其他人知道的意思,且薛○儀身為客服人員,也不能擅自討論客戶的通話內容,我主觀上無將該對話內容散布於眾之意思等語。經查:㈠被告有撥打永豐銀行客服電話予薛○儀,並稱前揭話語之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供承在卷(偵卷第77頁至第82頁;審易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97頁至第101頁;院卷第97頁至第108頁、第165頁至第194頁、第239頁至第258頁),經核與證人薛○儀、壬○○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警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61頁至第62頁:偵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135頁至第136頁),並有證人薛○儀、壬○○之員工證、永豐銀行提供之譯文各1份附卷可考(警卷第26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63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次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特殊主觀要件「意圖散布於

眾」,係指行為人意圖散發或傳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如行為人無散布於眾之意圖,而僅傳達於某特定之人,縱有毀損他人名譽,猶不足該當。(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2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是否確有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需視行為人之陳述方式而定,於大眾媒體上陳述、公開演講等固不待言,惟行為人倘僅向特定人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又無積極證據足認行為人有藉場地(例如:多數人在場之公開場合、或不特定人可得見聞之場所)、或藉人(例如:於新聞記者採訪時為陳述)、或藉方式(例如:於不特定人可瀏覽之網路網頁刊登文字或圖畫、或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上刊登文字或圖畫)之助力以散布於公眾之故意,自難遽繩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責。如行為人無散布於眾之意圖,僅傳達於某特定之人,而該接收訊息之特定人,自行決定將之散發或傳布,基於自我負責原理,不能對行為人課責(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42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㈢證人壬○○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打進來時,只有被告與

客服人員能聽得到對話內容,其他人須調閱電話錄音檔才能知道內容,因為被告每次打客服電話時,都會要求我們的主管回聽音檔,我是經由主管回聽被告與薛子儀的通話音檔,才知道被告誹謗我的事情,但被告只有在該通與薛子儀之電話中稱不實內容,並沒有在公開場合散布等語(警卷第24頁背面;偵卷第29頁);又客戶撥打永豐銀行客服中心時,雖均有加以錄音,惟僅有音檔調閱權限者,始能調閱錄音檔乙節,有永豐銀行客服中心錄音系統說明1份在卷可憑(警卷第68頁至第69頁),足徵被告撥打前揭客服電話予薛子儀時,係以一對一之方式單獨講述前揭話語,當下僅接聽電話之客服人員薛子儀始得聽聞被告講述之內容,與一般可供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公開聽聞之情形迥異,且證人壬○○亦係經由有調閱音檔權限之主管回聽音檔後轉知,方知曉被告有稱前揭話語,顯見被告並非公開發表言論,即非屬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之行為,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散布於眾之意圖,自無法率以誹謗罪相繩。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開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檢察官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述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即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盈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附表一:

編號 時間 通話對象(永豐銀行客服中心客服人員) 恐嚇言詞 主文欄 1 108年8月8日21時51分起至23時36分許 己○○ 「你這樣子有很多的問題可以讓我找碴,我可以讓你們動不動就賠個5百、1千」、「我會好好的,明天跟,這些人討論說怎麼去、去對付你,因為妳太刁蠻了」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8年9月17日23時26分起至23時58分許 戊○○ 「不好意思吼,你不要以為你沒有事情,我給你很多機會,下臺,妳死都不要的話,對。還有1分30秒。還是不要再等了,你直接請你主管過來好了,對就把他鬧大,對呀,讓你損失更多的生活費,對這樣我也會開心啊」、「去請魏小姐來聽電話。現在,你要吃案嗎,還是我掛掉,我打給別人投訴你。姓陳的,你有沒有在聽」、「我不、我不會跟他要求5百元的刷卡金的補償而已,對。我會再給他一次機會,我可能會跟她要求1千元的刷卡金的補償,而且會讓總部知道有你這種那麼假掰,而且替總部惹麻煩的人,對這對你以後的升遷也會有影響,那你的生活費你就慢慢存吧」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年10月10日6時43分起至6時48分許 丙○○○ 「你看你連這個做都做不好,我會正面投訴你林小姐,我要追加對你的求償金額,因為你連要回我的電話號碼你都,唸了四、五次你都抄不起來,你在幹什麼,請問一下」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9年1月2日22時52分起至23時28分許 辛○○ 「因為我這個人是嫉惡如仇,你只要是,很善良很好的話那,那我一定很…,那反之我一定會搞得你生不如死」、「你只要做好自己,讓你的心態純正的話,你就不會,任何吃虧那反、反之我就會讓你付出代價」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9年1月5日7時30分起至11時6分許 丁○○ 「對我覺得你去死一死好了啦,你去撞牆好了啦,你現在給我回答清楚。我跟你講我這一次要是沒有搞得你,一輩子升遷不了被扣薪我跟你同姓,我就會跟你同姓啦,你講清楚你剛是什麼狗膽,講清楚」、「如果你今、現在不去打給陸小姐,我剛剛跟你們的求償全部會翻倍,翻倍起跳」、「你有我的資料嘛,你就直接告我嘛,而且但是我跟你講你告我的話,你的一切身家,你的住址你的姓名我也都會很清楚喔,你要不要去試試看」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9年1月5日19時43分起至21時21分許 庚○○ 「任何人都有常識知道說,客服大概就是8到12小時一班,他如果這麼變態他一定會有那種閒工夫去那邊一直等一直等嘛,哪怕被覺得是變態他就是厚臉皮嘛,那,所以有沒有問班表對他來講重要嗎請問一下」、「你們要付出很實質的一個一輩子的代價,讓你永遠到死那一天你都不會忘記今天你誇張的言行,我這樣子做,就可以伸張正義,你們這些人就囂張不起來了,我有這個能力做到這點你信不信,看之後永豐最後高層趕快出來止血的話那我可能會要求比較天價的賠償,幾千塊的賠償,對,那,當然我因為這樣子賠償我也是有點希望說把他鬧大,因為讓你們覺得很為難,所以評議出來我就鬧大鬧到評議中心去,讓那些顧立雄身邊的委員去,看看去評議這個事情,對,有種你們就做到可以讓金管會去立法說阿,以後客服的班表捏,因為擔心被變態狂跟蹤,這樣不再講,任何客服的代號或是班表,那這樣保護所有的客服,對,那以後你就可以引進新一世的機器人,對你達到說,對,完完全全透明乾淨的目標,對,那你們就不用工作了嗎對不對,這也是你們這種人,這樣的作為如果之後,因為這樣子會有兩個結果,第一個金管會挺我,第二個金管會不挺我,對不對,那挺我的話你們就完蛋了,其實不挺我的話你們還是完蛋你有沒有發現有這種可能性」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9年1月5日19時53分起至21時57分許 甲○○ 「那你這個地方不回答我不會在這個地方放過你」、「你如果膽敢叫我這個皇帝,去跟你報告班表,你可能你的人頭會落地」、「你沒有資格自己在這種你明天就死定的節骨眼,你還有這個狗膽給我掛電話你可以試試看」、「那你敢掛我電話你可以試看看」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院卷第169頁至第188頁、第244頁至第246頁):

編號 通話對象 附表一各編號恐嚇言詞之完整譯文 告訴人之證詞 1 己○○ (前略) 被告:另外我再來還有一些問題啦,請問你那邊可不可以看到我這個帳號這一期匯出帳單的應繳總金額目前是多少 (己○○開始與被告確認,如要查詢家人帳單應繳總金額查詢部分,需要另外跟母親本人確認,被告再次表示母親有完全授權,但母親不在身邊所以都由被告來處理。己○○表示可以外撥電話給母親確認,被告立刻表示不太方便。後續客服人員表示還是可以先撥撥看電話,被告表示只是要確保這一期應繳總金額可以到1千元,因為要參加「豐錢包」的活動。之後己○○再對被告表示可以使用app查詢,被告回覆現在就在查詢,但是主要是要跟己○○核對金額,被告便開始與己○○確認帳單金額。) (中間略) 己○○:吳先生不好意思讓您久候喔,吳先生不好意思喔我剛剛有去幫您這邊做一下確認,那吳先生不好意思因為他這個的話,我剛剛有去確認,因為主要還是要跟母親再,聯絡,那我們會先試著跟母親這邊聯絡完,那到時候處理完處理的部分完成,不管有沒有聯絡到我們都會再跟您做回覆 被告:是現在嗎 己○○:母親現在方便可以接聽嗎因為現在只是 被告:我不知道,我不會知道 己○○:喔還是 被告:主要是你讓我覺得很不方便,如果你擋到我的去路我可能就會一直去找你們的碴,你真的確定要這樣子 己○○:嗯我了解不過因為這個 被告:你這樣子有很多的問題可以讓我找碴,我可以讓你們動不動就賠個5百、1千,刷卡金到這個他的帳戶裡面 己○○:是我了解 被告:所以你真的要這麼不會變通嗎 己○○:嗯我的確因為剛剛真的 被告:因為我剛剛是不追究你,讓你去問主管結果沒想到你跟這個主管都一樣都不會變通 己○○:是這樣子吳先生不好意思,其實我們不是要故意說,不願意讓您處理但,因為這個的確不是我們 被告:我覺得你就是故意的就結果論來講,我覺得是已經是浪費時間了 己○○:是不好意思吳先生因為這個的確還是要照會 被告:你已經授權完了、已經授權完了你還要照會什麼,你是根據銀行法哪一條,你講不出來的話我就把你投訴到金管會去。對因為你從剛剛我跟你溝通應該可以看出你是講理的人 己○○:是 (中間略) 被告:你少在那邊廢話啦,我現在問你,而且你一直口口聲聲說喔授權很重要,那、那我有授權你打兩通給他嗎,要不是我授權你有資格忽然莫名其妙打給他嗎 己○○:是對不起我搞錯 被告:我告訴你吼,你就是這種人,告訴你我會好好的,明天跟,這些人討論說怎麼去、去對付你 己○○:是 被告:因為你太刁蠻了。一開始我也展現剛剛的誠意跟尊、尊重,你根本把他當成屁一樣,說授權很重要,你現在給我等著 證人己○○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於電話中希望幫他媽媽劉○娥改帳單週期,我回覆該更改須本人為之,被告因此不滿,並稱若永豐銀行不讓他更改,他就跟永豐銀行沒完沒了,我還是回應他無法更改帳單週期,被告就恐嚇我等語(警卷第6頁至第7頁背面)。 2 戊○○ 被告:阿你、你有、你大概什麼時候會去辦,你看你昨天沒有辦嘛,因為我、我晃點你,你一定蠻不高興的,對 戊○○:我不會,是不會不高興只是說,也要跟您說聲抱歉,因為我有跟家人商量這件事,因為我最近,嗯,就是有幫家人,貸款,所以可能 被告:嗯 戊○○:沒有辦法辦而且我媽媽不是很高興,對辦卡這件事,不太同意,不太高興 被告:喔所以這樣有點那個捏 戊○○:不好意思 被告:你就是要跟我講這個事情嗎 戊○○:要跟您說,我要跟您說第一個我有收到你寄的信嘛,那再來也要跟您坦白這件事 被告:而且你這個怎麼還會有媽媽不高興我覺得這有點是藉口欸,而且我也有告訴你這個聯邦也讓你有好康了,對阿你這樣就答應我了又反悔我覺得很不夠意思捏 戊○○:是,喔,不好意思啦因為畢竟我身上 被告:我告訴你我會去投訴金管會去跟你求償我還會要你匯5百啦,你要搞成這樣是不是 戊○○:不好意思我 被告:我告訴你你就不能怪我說,我也開始變得沒格調了,因為我覺得你這樣很沒格調,看你要不要辦在你,你既然要辦就是要辦如果不辦我就投訴你 戊○○:是是是 (中間略) 被告:我再跟你說我再給你兩分鐘,你兩分鐘回答不出來直接請你那兩位主管然後我會投訴到這個副理去,我也會跟總行去申訴你。然後反應到金管會去,對,阿這個會從你的考績扣掉,也會扣掉你的生活費,喔不好意思吼,你不要以為你沒有事情,我給你很多機會,下臺,妳死都不要的話,對。還有1分30秒。還是不要再等了,你直接請你主管過來好了,對就把他鬧大,對呀,讓你損失更多的生活費,對這樣我也會開心啊,因為你心理這麼見不得別人這麼好,那、那我當然跟你一樣阿,我上次說一個人是就像一個鏡子,你怎麼對別人,別人就怎麼對你,我相信你應該多少有聽過這句話 戊○○:是 被告:對,所以你不要怪我。去請魏小姐來聽電話。現在,你要吃案嗎,還是我掛掉,我打給別人投訴你。姓陳的,你有沒有在聽。 (中間略) 被告:沒關係那就等阿,其實也感謝你這樣子,這樣子說話不算話,其實我不但可以看到你得到報應,我還可以知道更多,我不、我不會跟他要求5百元的刷卡金的補償而已,對。我會再給他一次機會,我可能會跟她要求1千元的刷卡金的補償,而且會讓總部知道有你這種那麼假掰,而且替總部惹麻煩的人,對這對你以後的升遷也會有影響,那你的生活費你就慢慢存吧,對阿 證人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打電話來希望我幫他辦其他家的信用卡,推薦人填被告,被告就可以獲得推薦獎金500元,我婉拒後,被告就開始對我言語攻擊,並說要投訴到我的主管那裡等語(警卷第11頁背面;偵卷第33頁)。 3 丙○○○ 被告:欸不要你請他回撥我,給我 丙○○○:要回00,你剛剛留的000這一隻嗎 被告:不要不要,你回我另外一隻,00000 丙○○○:0000 被告:000啦 丙○○○:喔00000 被告:你是耳背喔,00000 丙○○○:06 被告:你再唸一次 丙○○○:00000,00000嗎 被告:對 丙○○○:好,那我請他回覆給你 被告:你請他現在回 丙○○○:好 被告:欸等一下,你先不要掛斷 丙○○○:欸不好意思,那個000000000 被告:兩個000啦你是在起什麼笑 丙○○○:喔對不起喔0000,嗯。ㄜ 被告:欸賴小姐你看 丙○○○:0000,000000 被告:你看他是在唸什麼東西你看看,你可不可以叫他認真一點 (中間略) 被告:你看你連這個做都做不好,我會正面投訴你林小姐,我要追加對你的求償金額,因為你連要回我的電話號碼你都,唸了四、五次你都抄不起來,你在幹什麼,請問一下。 證人劉○雯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打電話來時先問我是否會跟自己朋友或家人推銷自家銀行產品,我說我不喜歡推銷別人,被告就說我指桑罵槐,說他曾經請戊○○辦卡,後來他要留給我一組回撥的電話號碼,我聽不清楚,他就罵我耳背等語(警卷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 4 辛○○ 辛○○:欸吳先生不好意思,因為剛剛那個電話有點斷訊,您說,成效,就是您說我一開始的這個,直屬主管,的姓氏錯誤的部分 被告:因為你一開始直屬,你就那個,你就很,滑頭油條的跟我說喔在線上嗎我說直屬,對,喔喔,是陳、陳。這跟陳沒有關係阿,所以我合理解讀為你就斷訊。 辛○○:吳先生那 被告:很傷腦筋因為我跟你講,因為我這個人是嫉惡如仇,你只要是,很善良很好的話那,那我一定很…,那反之我一定會搞得你生不如死,對 辛○○:喔是,吳先生那這部分先跟您說聲抱歉,那確實剛剛是有,有比較緊張所以,講錯了這個姓氏的部分這樣子 (中間略) 被告向辛○○確認有無註記所有號碼,並表示自己有很多的號碼要註記,於34:30左右被告要辛○○登記10個號碼,且表示要按照重要程度排列順序,辛○○耐心表示會依序登記。 (中間略) 辛○○:第五個號碼,是0983,724,那抱歉您剛剛說我這邊,複述錯誤了所以可以跟您確認一下,之後的三碼 被告:724聽成124我還覺得勉勉強強凹的過去了,那313聽成213這個就是,對 辛○○:好 被告:這個要不是故意就是心理變態,對,反正就是偏故意 辛○○:09837 被告:太無聊 辛○○:724313,好 被告:我不知道為什麼可以聽成213,這個就凹不過去,我剛剛有跟你講到我的智能,你不要跟我,對因為在我看來你什麼把戲對我來講都是小孩子的把戲,對 辛○○:好吳先生我們絕對不會,嗯 被告:你只要做好自己,讓你的心態純正的話,你就不會,任何吃虧那反、反之我就會讓你付出代價 證人辛○○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打來表示永豐銀行在網路上辦信用卡服務時,需於120秒內輸入驗證碼,時間太短,認為永豐銀行在戲弄客戶,就提供10組電話號碼要我記錄下來,並稱如果有需要回電給他,就要依序撥打這10組電話聯繫他,我聽不清楚被告說的號碼,被告就說我智商有問題、是故意的等語(警卷第20頁背面)。 5 丁○○ 被告:那你現在先告訴我8383他這個禮拜哪幾天休假 丁○○:喔好的,吳先生因為關於就是,專員他的一個休假時間呢,這部分我們確實是沒有授權來讓,客戶來知道的,但是因為您擔心的是說,您詢問的問題,怕不確定 被告:沒有授權,等一下,沒有授權是怎麼回事,這個你最好解釋清楚,只要你要是讓我證實你是,只是個人的揣測或什麼沒有一個,明顯說比如一個總經理或總裁的命令之類的話,那你會完蛋喔 (後續丁○○持續解釋不給班表的原因,是因為都會在其他專員接聽時做紀錄並再轉呈,且依照客服作業流程無法做指定,但客戶的需求後續都會再做跟催處理。被告則持續講述個人意見,並堅持就是要該專員與他接洽) (中間略) 被告:而且你不僅是這種態度就算了你還敢猖狂在職場上對,應該備受尊重的客人展現出來請問你是存、存什麼心態,永豐根本沒有頒佈的規定你們既然敢自、自創這種規定,請問你是存什麼心態,你存什麼狗膽請問一下。你最好不要再沉默你再沉默我等一下立刻,就寫信到金管會去,你們明天等到一大早,上午就會有人跟你們,請你們好好去解釋 丁○○:嗯吳先生我們都是把您當成尊貴的客戶來進行做服務 被告:你講什麼狗屁話那什麼叫做職稱不能講為什麼8304剛剛不告訴我 丁○○:您說班表的事情嗎 被告:對我覺得你去死一死好了啦,你去撞牆好了啦,你現在給我回答清楚。我跟你講我這一次要是沒有搞得你,一輩子升遷不了被扣薪我跟你同姓,我就會跟你同姓啦,你講清楚你剛是什麼狗膽,講清楚 (中間略) 被告:這個邱主管他就是,他因為我問他一個問題他回答不出來,那本來原本是8328這個人在承接,他就在他休假的時候打去問他,然後他後來邱小姐就老實告訴我說他被8328兇了一頓說為什麼要在休假的時候打給他,我就說我又沒有叫你這麼做,阿他說就想說這樣可以知道答案,後來8328很不屑怪我說,這是我問得太、太緊迫他才逼不得讓他這樣講,所以那是你們自己先開的例,然後而且讓我全程知道,而且我,那時候我根本也沒有這麼說,你們卻好意思說,但我現在因為你們這麼做過我讓你這麼做你反而還,不去做,是怎麼樣。如果你今、現在不去打給陸小姐,我剛剛跟你們的求償全部會翻倍,翻倍起跳。現在你去打可以證明說你還有一點點,想要針對這個嚴重的事情,願意去,趕快,讓我覺得你們是重視的一點誠意,就是要在禮拜天一大早知道這件事情他也可以預先去,決定要怎麼收你們的爛攤子,這種基本做人的道理,你做人這麼失敗嗎,還是你不是人你不配當人 (中間略) 丁○○:其實這個部分呢,因為您有提到這部分那您的一個問題我們也會做一個紀錄轉呈的 被告:喔所以是什麼意思,你要不要提告還要靠轉呈 丁○○:嗯不是這個意思 被告:你要什麼主張,阿不然你要講清楚,本來就要負責講清楚,嘿 丁○○:您說說清楚的意思 被告:你要提告我公然汙辱你說你要記錄轉呈。你是還沒有斷奶還要爸媽幫你換尿布,今天要不要告我是要,你去轉呈你自己沒有意願,還是你覺得說你很想,阿但是,你也知道說上面覺得不行也是不行的,奇怪你這個時候怎麼變得這麼聽話,法律賦給每個人有充分自甶去對我提告,你可以等一下就立刻衝去警察局對我提告,可以啊,你有我的資料嘛,你就直接告我嘛,而且但是我跟你講你告我的話,你的一切身家,你的住址你的姓名我也都會很清楚喔,開庭的時候我們還會面對面,甚至我跟你講,今天會變成這種情況,你絕對告不成我,絕絕對對,你會被法官認證你不配當人,你被法官檢察官因為在那個地方就會被起訴,可是我還是會知道你的全名,你的相關的資料,你要不要去試看看,要不要再讓國家認證一下,你配不配當人。回答我 證人丁○○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希望我提供另一名客服人員甲○○的班表,我不願意提供,被告就說我智能有障礙,並要我去死一死,還一直想向我求償等語(警卷第30頁背面至第31頁)。 6 庚○○ 被告:那所以,就算是這種人,那,也有那麼好的對策,而且我剛剛講了他如果要站崗,那根本不用問你們的班表阿,因為,任何人都有常識知道說,客服大概就是8到12小時一班,他如果這麼變態他一定會有那種閒工夫去那邊一直等一直等嘛,哪怕被覺得是變態他就是厚臉皮嘛 庚○○:是 被告:那,所以有沒有問班表對他來講重要嗎請問一下 庚○○:了解 被告:他只要一直等一直等一直等,總是半路總是會遇到的嘛,阿他就開始做他變態的舉動,那反正,我再用我剛剛說的那些方法,或是更多的方法 (中間略,被告持續抱怨庚○○不給客服班表之行為) 被告:我永遠很清楚這一點我當然會,把我的求償方式針對到我要讓你們付出代價。等於說你們因為,自創這種扭曲的律法,你們要付出很實質的一個一輩子的代價,讓你永遠到死那一天你都不會忘記今天你誇張的言行 庚○○:了解 被告:我這樣子做,就可以伸張正義,你們這些人就囂張不起來了,我有這個能力做到這點你信不信 庚○○:了解 被告:對阿那所、所以,不過我要看啦,看之後永豐最後高層趕快出來止血的話那我可能會要求比較天價的賠償,幾千塊的賠償,對,那,當然我因為這樣子賠償我也是有點希望說把他鬧大,因為讓你們覺得很為難,所以評議出來我就鬧大鬧到評議中心去,讓那些顧立雄身邊的委員去,看看去評議這個事情,對,有種你們就做到可以讓金管會去立法說阿,以後客服的班表捏,因為擔心被變態狂跟蹤,這樣不再講,任何客服的代號或是班表,那這樣保護所有的客服,對,那以後你就可以引進新一世的機器人,對你達到說,對,完完全全透明乾淨的目標,對,那你們就不用工作了嗎對不對,這也是你們這種人,這樣的作為如果之後,因為這樣子會有兩個結果,第一個金管會挺我,第二個金管會不挺我,對不對 庚○○:是 被告:那挺我的話你們就完蛋了,其實不挺我的話你們還是完蛋你有沒有發現有這種可能性 證人庚○○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打來要求我提供甲○○的班表,我說班表沒有對外提供,永豐銀行也沒有規定客戶一要求,我們就必須提供班表,被告就說要對我求償,並且恐嚇我、對我作人身攻擊(警卷第44頁背面至第45頁背面;偵卷第35頁)。 7 甲○○ 被告:這我一定會讓你們付出代價,吃不完兜著走,最後,還不會,就是因為你們自己創了這種請君入甕的法律你們自己就灌進去了,我只能說活該,對。事實上我不知道你能不能分析出我是很愛在團體出風頭還是我不是很愛在團體出風頭你能夠看得出來嗎 甲○○:對不起這個我不了解 被告:那你可以講看看 甲○○:對不起我對這個沒有研究 被告:沒有你就是講你的感覺沒有要你研究,這個答案無關於我這個人怎麼樣我只是好奇說,你覺得我是屬於前派還是博愛,你講什麼答案我都不會怎麼樣,你就照著我講的,去回答就可以了 甲○○:對不起因為這個我真的不太了解不好意思 被告:我覺得你這個地方不用去裝他吧,如果連請君入甕都聽過的人,應該可以從我的個性去,我的言談就知道我的個性才對 甲○○:對不起我對這個部分真的是不太了解 被告:那,不了解我要你去分析看看,剛剛如果你要我講出你的,錯誤我已經很阿莎力告訴你,所以這個地方你應該是反餽一下你覺得呢 甲○○:嗯謝謝您,是 被告:你講話越來越小聲我聽不到 甲○○:對不起這樣可以嗎 被告:對,那你、請你好好的回答 甲○○:對不起因為我真的,不太了解這部分的,呃,回覆這樣子 被告:我不是要你了解我是要你回答 甲○○:是。很抱歉因為這個我真的不太了解 被告:那你這個地方不回答我不會在這個地方放過你,對 甲○○:不好意思,我因為我不太了解您的個性 (中間略) 被告:請問什麼樣的行業,他明明是怎麼樣對外,他卻可以不用講班表,有沒有這種行業,針對我的問題回答 甲○○:對不起這個我不了解,那先跟吳先生説明 (中間略) 被告:今天還有一種人他對外,他真的不用公佈,我們沒有權利要他公佈,這是誰 甲○○:吳先生對不起跟您說明一下,其實您的訴求我都有 被告:你不用跟我說明現在我懶得聽你講這些屁話 甲○○:吳先生對不起,如果,吳先生對不起因為如果沒有 被告:你如果膽敢叫我這個皇帝,去跟你報告班表,你可能你的人頭會落地,這當你不願意告訴我你的班表跟我承諾你的回電時間的時候,你敢把自己當成是皇帝 甲○○:吳先生不好意思,因為如果說沒有銀行的問題,我要先結束電話了,那我會幫您的訴求記錄下來 被告:這個是最平常的問題 甲○○:對,吳先生對不起因為這個 被告:你沒有資格自己在這種你明天就死定的節骨眼,你還有這個狗膽給我掛電話你可以試試看 (中間略) 甲○○:吳先生您是說如果掛電話,您求償就會1千加到3千這個我都有記錄下來了 被告:那你敢掛我電話你可以試看看 證人甲○○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打電話稱永豐銀行人事將有大地震,都是因為我這個禍水,其他同事不願意提供我的班表,我對他說如果沒有銀行問題,我要結束通話了,被告就恐嚇我說明天就死定了等語(警卷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