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4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鈺樺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86、6087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94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鈺樺於其父親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榮民總醫院6樓62號病房住院期間(同房另有其他2名病人),因認護理師黃郁婷照護病人之態度方式不如己意,而有不滿,於民國109年6月20日上午8時40分許,復因向在該病房值勤之黃郁婷索取擦手紙遭拒,認告訴人愛回話,憤而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概括犯意,先對黃郁婷大聲怒斥「妳今天都不用進來」、「妳天你不用進來」、「我不要妳,妳今天都不用進來」、「妳今天不要給我踏進這個房間」,並朝黃郁婷丟擲紗布及擦手紙(未擲中);再接續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向黃郁婷恫稱「妳今天動到我爸爸,恁爸我就打下去」、「妳今天動到我爸爸,妳就試試看」、「妳今天動到病房妳給我試看看,妳給我靠近試看看」、「妳給我靠近動一下,我馬上就出手我跟妳講」、「我跟妳警告,妳今天踏入我的病房妳給我試看看」、「我要她給我滾出去」、「數三聲沒有給我走出去試看看」、「我就站在這裡,妳敢給我靠近」等語,更作勢要打黃郁婷,而接續以上述強暴及恐嚇方式,妨害護理師黃郁婷等醫事人員對於該病房內之病人執行換藥及相關護理等醫療業務。
二、案經黃郁婷訴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並經當事人於審理中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1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6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均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無關聯性或證明力過低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訴人即被告陳鈺樺(下稱被告)否認違反醫療法等犯行,
臚列於本院所辯略以:「這個案子我是感覺我做錯了事情,給我一個懲罰,這個是正確的,可是為什麼判這麼重,這事出必有因,當初我是為了保護我父親,一直失控,在教育上做錯事情受懲罰是應該的,但出院後我有報衛生局,我父親95歲,在榮總這樣的醫療及護理師這樣對待是不對的,原審是以身分審案,不是以事實處理,對方律師說不能讓當事者出庭,原審法官就說不用出庭,這是什麼審案。法官跟律師都是第三者,不清楚當時發生什麼事情,不能只憑一方陳述就定罪。我在發脾氣時沒有指名道姓,對方在講什麼,法官為什麼不提出來。我可以與對方對質,不能以純粹的錄音帶就定我的罪,我發脾氣,但沒有指名道姓,醫院裡面那麼多人,我沒有指明告訴人的名字,是她自導自演,法律是以公平審案」、「我要的擦手巾根本沒給我,我拿什麼東西丟她?我要出院時我東西不要帶回去全部丟在旁邊,她就說我拿來丟她,病房那麼多人,我不丟別人為什麼要丟她?」、「我父親已經往生,我父親也不會記著護理師對他的事情,我希望這個事情圓滿畫下句點,各不追究對方,我要求對方對質,我希望大家各退一步,我不想與對方結下惡緣,對方道歉,我就放下來,我放下身段,只求給我一個公正公平的審案」、「因為我對法律不懂,我上訴是因為本案審理時,我感覺到不是市民所感覺的當事者出庭,我父親已離世1年多了,我身為女兒讓我父親遭到這待遇我很抱歉,我對我父親說放下吧,對方說我沒有跟她道歉,但我不知道我錯在哪裡,護理師這樣,因為我不懂法律,我不知道如何著手,我希望大家以和為貴,把事情淡忘掉,但對方律師說沒有意願,請法官追究到底,很多事情我在原審沒有講,要看法官怎麼審,只聽一個錄影帶,不能代表所有事情。告訴人及證人所述為什麼不出庭當面陳述。只要對方跟我道歉,我就將事情緩和下來」、「我在生氣講什麼話,我不知道,但為什麼沒有查清楚,在醫院裡生命很微薄,要看醫師、護理師的舉動,如果護理師沒有這個舉動,我們為什麼會講這個話,為什麼沒有人去查這個原因,我們會講這種話,一定是有原因的」、「事情並非如告訴人所述。我希望護理師黃郁婷、丁肇慈及督導長黃美智都到場,請她講清楚對我父親做了什麼事情,錄影檔有真有假,錄影內容也沒有指名黃郁婷」、「請證人出庭到我前面陳述,不要誣陷欺負我這個市民,證人跟我有什麼關係。我已經叫我父親放下了。請有關係的人出庭,我有很多話沒有講出來,因為我一直放下,我也請我父親放下了。請她們出庭,我可以模擬當時的情況」、「我每天都有自備擦手巾去,要給我父親換藥時用的,那天剛好沒有,我跟護理師說出去拿擦手巾借我一下,護理師出去還罵髒話,這中間還沒有照護我父親。我根本沒有拿紗布及擦手巾丟她。我父親清創傷口本來很小,但經過護理師照護後,反而傷口變大」、「我有沒有講那些話,我不知道,因為在混亂中,但我沒有指名道姓」、「這個社會還需要很多事情要我去做,如果法院審理還沒有答案,我就解決我的人生,我希望這幾位出庭,妳有錯妳就講,誰能無過」、「請這幾位出面,我就把整個過程,從早上到11點多,然後我決定整形外科醫師不收我們的時候,我速度很快坐計程車回去推輪椅推來,叫復康巴士帶回去。一個擦手巾都沒有給我,我何來的東西丟她。護理師從早上到11點多都沒有進來給我父親塗藥,我去問整形外科醫師,因為護理師塗藥後,我父親的傷口一夜之間變大,為何不能收我們的病人,醫師回答他也沒有辦法,告訴人的陳述不實,原審法院卻採信,如果修養好,不會做錄音的事情」、「我都在照顧我父親,外面的世界我都不知道,法律我也不知道」、「因為我父親的病歷○直都在榮總,一個身心障礙的病人,不會讓他搖搖擺擺。我每次跟黃美智講,她都回我沒有辦法,就這樣一天過一天,我出院時有向衛生局去講,衛生局說要開會,是衛生局的律師說要賠償。我是平民百姓,我24小時照顧我父親,我要去哪裡求管道,也沒有人提管道。黃郁婷對我父親動粗,我們的尊嚴何在」、「我有寄給衛生局資料,如果要知道事情的過程,我所寫的那些人每個人都要來開庭,這才公正。今天不能只聽單方之詞,如果所發生的每件事情,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如何處理」、「以前所審的過去,全部都不去看它,從頭再來調查,每一位都到庭,我說要來調查開庭,告訴代理人就說沒必要,這不是審案一條龍嗎,告訴代理人不知道過程跟經過」等語(本院卷第51至57、77至86頁)。
㈡經查:
⒈被告之父親因生病至高雄榮民總醫院住院,而入住62病房,
告訴人黃郁婷護理師(下稱告訴人)為該病房主責護理師。被告因認告訴人照護病人之態度方式不如己意,有所不滿,復因於109年6月20日上午8時40分許,向告訴人索取擦手紙經告訴人表示醫院並無提供病人家屬擦手紙,而婉拒提供後,直到同日10時50分為止,未再進入病房等情,為被告於原審中供述明確(原審111年度易字第36號卷㈠【下稱易一卷】第46、88至8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證述相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下稱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974269000號卷【下稱警卷】第5至7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49號卷【下稱他二卷】第36至37頁、易一卷第91至92頁),並有被告之父親於高雄榮民總醫院病歷節本(含護理過程紀錄)可證(橋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427號卷【下稱偵三卷】第51至60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郁婷於警詢及偵查中已證稱:當時我向被告
說明擦手紙要自己準備,被告就情緒激動辱罵我。經我表示不能辱罵護理師,被告就將桌上紗布等東西往我的方向丟,只是沒丟到。當時被告的父親已解便,傷口泡在排泄物中,被告卻威脅我,不准我進入病房,讓我很恐懼,就不敢進去照護病人。後來被告更恐嚇我,不准我靠近病人、不准靠近病房,否則就要出手打我,還作勢要打我,所以我也不太敢單獨進去該病房。除了被告的父親以外,也影響病房內其他兩位病人的醫療照護,妨害我執行醫療業務等語(警卷第5至7頁、他二卷第33至35頁、偵三卷第19至21頁)。黃郁婷於原審作證時仍證稱:被告當時不斷威脅我說不要靠近這間病房、不要靠近她爸爸,又拿紗布、擦手紙往我方向丟,但沒有丟到;後來又恐嚇我說只要我進來,她就一定出手打我,作勢要打我,就是很憤怒往前靠近我,因為她已經不只一次在我們病房有情緒激動行為,我非常害怕她當下真的會對我動手,督導長當下也在場對被告說不可以對護理師動手。那邊病房都是我負責的業務,被告在病房裏大聲咆哮,不停用肢體語言站在門口及走廊很兇狠瞪著我,我因為害怕,也無法照顧病房內其他兩位病人。告訴代理人所提出的2段錄音及譯文,都是我用手機錄音的,都是完整的錄音檔,沒有刪減,因為被告從她父親入院後,就不斷對醫護人員有很多激動言論或類似的暴力行為,已不是單一事件了,所以我們在執行照護的醫療業務時,為了自保,都會錄音。當天上午8時40分許事情剛發生時,丁肇慈護理師(代理護理長)就過來協助處理,督導長黃美智經丁肇慈通知,也有前來協助處理。當天8時40分起,被告第1次威脅我不要靠近病房、不要照顧她爸爸,甚至將紗布、擦手紙往我方向丟,就是在錄音內容被告說「滾!這個都不是我的,拿出去!拿出去!」的時候,向我丢紗布與擦手紙的。當天早上10時50分許,就是第2段錄音時,被告恐嚇我不要靠近這間病房,不然就要出手打我,也有作勢要打我,就是很憤怒的往前要靠近我,督導長當下就跟她說不可以對護理師動手。第2段錄音內容中被告說「數三聲沒有給我走出去妳試試看!」,督導長說「阿姨請妳不要動手,請妳站好。請叫警衛來」,就是因被告看起來作勢要打我;後來又錄到住院醫師說「她剛剛有要打人,大家都有看到」,警察問我「她剛剛要打妳是嗎」,住院醫師說「對,她(指被告)剛剛要打她(指告訴人),我們大家都有看到,這構成危險了吧,幫我跟……講一下(依據後文脈絡應是指主治醫師),就說病人家屬剛剛想要打、就是作勢要打,我們就請警察上來,跟老師講(住院醫師的老師通常指主治醫師),跟陳醫師講一下」,住院醫師當時就是在說被告要打我等語(易一卷第82至95頁)。經核證人黃郁婷歷次證詞,前後一致,並與證人丁肇慈(代理護理長)、黃美智(護理師督導長)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述相符(偵一卷第33至36頁、易一卷第98至120頁)。
⒊經原審當庭勘驗上述2段現場錄音結果(錄音譯文即逐字稿全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
⑴被告於第一段錄音播放時間3分44秒、4分6秒、5分0秒、12分
9秒時,確有對告訴人斥責:「妳今天都不用進來」、「今天妳不用進來」、「我不要妳,妳今天都不用進來」、「妳今天不要給我踏進這個房間」。
⑵告訴人於第一段錄音播放時間13分44秒時對被告稱「我只是
說濕紙巾要麻煩你們自己買,我們本來就沒有在提供家屬,你可以去問每一床的病人,我們有提供誰擦手紙的」等語,被告隨即於13分55秒時怒斥告訴人「滾!這個都不是我的拿出去!拿出去!妳說要屬於我們的東西,那不是我的東西,都拿出去,這個藥這個也都不是我們的,都是妳們醫院的,拿出去!妳要我發火,我發火起來會嚇死人,我跟妳說」。⑶被告於第二段錄音播放時間1分13秒、1分35秒、1分42秒、2
分5秒、2分31秒、2分57秒、3分7秒及3分21秒,分別大聲說「妳今天動到我爸爸,恁爸我就打下去」、「妳今天動到我爸爸妳就試試看」、「妳今天動到病房你給我試看看,妳給我靠近試看看」、「妳給我靠近、動一下,我馬上就出手我跟妳講」、「我跟妳警告,妳今天踏入我的病房妳給我試看看」、「我要她給我滾出去」、「數三聲沒有給我走出去試看看」、「我就站在這裡,妳敢給我靠近」等語。經督導黃美智於3分1秒、3分11秒、3分17秒時,對告訴人說「不可以這樣子,好不好,不可以這樣子」、「阿姨請你不要動手,請你站好。請叫警衛來」、「你不可以動我的護理師,陳小姐」等語(其餘完整對話錄音內容詳如附表一、二所載),此有原審勘驗筆錄為憑(易一卷第37至42頁)。
⒋證人黃郁婷、丁肇慈、黃美智上述證詞互核相符,更與前述
錄音內容吻合,足以補強其證詞之真實性,而堪採信。被告因認告訴人照護其父親之態度方式不如己意,復因向告訴人索取擦手紙遭拒,又認告訴人太愛回話,憤而接續對告訴人大聲怒斥上述言語、丟擲紗布及擦手紙、憤怒向告訴人靠近作勢攻擊,拒絕告訴人進入病房照護其父親,連帶造成同病房內其他2位病人無從獲得告訴人照護等事實,已堪認定。而被告上述言語及動作,已屬強暴及恐嚇方式,並因而妨害告訴人等醫事人員對於該病房內之病人執行換藥及相關護理等醫療業務。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今天妳不要給我進來,我不要妳照顧」等語,依上述原始錄音之勘驗結果,原始內容應為「妳今天都不用進來」、「今天妳不用進來」、「我不要妳,妳今天都不用進來」、「妳今天不要給我踏進這個房間」;起訴書另記載「如果黃郁婷踏進病房,就要毆打黃郁婷」、「你給我靠近、動一下,我馬上就出手,我跟你講」、「我跟你警告,你今天踏入我的病房妳給我試試看」、「給我出去,你今天動到我爸爸,妳爸就打下去,我就站在這裡,今天妳踏進病房試試看,妳父母如何教養妳,給我滾出去」等語,原始內容應為「妳今天動到我爸爸,恁爸我就打下去」、「妳今天動到我爸爸妳就試試看」、「妳今天動到病房妳給我試看看,妳給我靠近試看看」、「妳給我靠近、動一下,我馬上就出手我跟妳講」、「我跟妳警告,妳今天踏入我的病房妳給我試看看」、「我要她給我滾出去」、「數三聲沒有給我走出去試看看」、「我就站在這裡,妳敢給我靠近」等語,均應予以更正。
⒌被告雖辯稱並未指名道姓,只是自言自語,而未犯罪云云。
然而證人黃郁婷於原審證稱:「被告當時眼神對著我、用手指著我,當然是在罵我」等語(易一卷第92頁)。而證人丁肇慈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的父親要換尿布及換藥,但被告阻止告訴人接近病人,都是針對告訴人,叫她不要進病房。就是因為被告罵告訴人,罵的很大聲,告訴人不敢進病房,我才會介入去協助幫忙等語(偵一卷第35頁)。證人黃美智則於偵查中證稱:當天快11點時丁肇慈打電話到我辦公室,說被告拒絕告訴人幫病人換藥,從早上8點交完班後開始就要執行被告的父親相關護理業務,因被告阻擋導致到11點都無法做。我到病房去時被告還是很兇,聲音很大,還說要打告訴人等語(偵一卷第34頁);於原審審理時更證稱:被告很生氣說不准、不可以動,就是咆哮,說完還是不准護理師靠近,指著護理師說妳過來我就要打妳,我卡在被告跟我的護理師中間,跟被告說不可以打我的護理師。我向被告說明但她一律不配合,一樣一直罵,好像衝過來要打護理師,我當然要卡在她跟護理師中間,她的手比來比去,衝著護理師講話等語(易一卷第108至120頁),其2人均指證被告針對告訴人而為上述言語及動作。何況被告與告訴人於當日上午8時40分許已有第一次言語衝突,當告訴人於同日10時50分許欲進入病房執行醫療業務時,被告仍怒斥「妳敢回我話,妳真的膽子很大」、「一個幾歲孩子敢回我話,妳父母怎麼教妳的,妳的教育從哪裡來!」等語,經原審勘驗上述錄音屬實(易一卷第42至43頁),顯見當時被告仍然因氣憤告訴人先前之回應態度,才會對告訴人為上述言語。綜合證人黃郁婷、丁肇慈、黃美智上述證詞及前述錄音內容判斷,足認被告前述言語均針對欲進入病房執行醫療業務之告訴人而為,所辯未指名道姓,只是自言自語云云,顯與前述卷證不符,亦違經驗法則,而不足採信。
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或恐嚇方法妨害
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立法理由已指明:「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將『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本罪之立法目的既係為加強對醫療院所執行醫療業務或其他醫療輔助業務之人員能順利執行醫療業務之保護,而告訴人擔任上述病房之專責護理師,屬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須負責對包括被告之父親在內之病人進行量測血壓、傷口給藥、換藥等醫療業務,因被告以上述言語及動作阻撓其進入病房,自當日上午8時40分許起直至將近11時止,均因畏懼被告上述強暴行為及恐嚇言語,而不敢進入病房執行對被告之父親及同病房其他2位病人之醫療業務,此觀被告之父親當日病歷紀錄,於9時17分、9時51分記載「女兒拒絕護理師治療,故今早眼藥水未給予」、「住院醫師向女兒解釋需傷口換藥,女兒仍不斷生氣向住院醫師抱怨」等情(他二卷第13頁)。況證人即代理護理長丁肇慈、護理師督導長黃美智一致證述因被告拒絕告訴人進入病房,其2人因而須介入處理,足證被告確有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之犯意及行為甚明。被告雖因不滿告訴人照護其父親之態度及方式,但其以言語恐嚇、丟擲紗布及擦手紙等行為,已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至於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雖聲請再次傳喚證人黃郁婷、丁肇慈、黃美智等人到庭對質云云。然而:
⒈證人黃郁婷、丁肇慈、黃美智均已經原審傳喚到庭作證,並
經被告當庭對上述證人對質詰問完畢,且被告於證人黃郁婷作證時,已當庭表示「(原審)法官是個很明理的法官,從開庭到現在也很客氣,我都可以感受到,我60幾歲了還這樣嗎,我看人也會,只是妳很多話,而且從8點多妳出去後都沒有來」、「妳做錯跟我承認,我一定原諒,結果今天說那些違背良心的話,我寧願不要聽了」、「黃郁婷要講謊話也是她的事情,我聽不下去,也不要跟她對話了」、「這個護理師我不想再跟她對話了」、「妳要硬拗就讓妳去拗,沒關係她也不用來開庭了,讓她自己以後去碰到因果的時候就會醒悟過來」等語(易一卷第91、97至98頁)。被告於原審中對證人丁肇慈及黃美智對質詰問完畢後,亦表示「因為這種問話,繼續花言巧語、繼續硬拗,我看不下去,沒有問題了」、「她們要講謊話,問這個也沒有用了,講謊話問這個也沒有用了」等語(易一卷第118、125頁)。
⒉被告既然於原審中已經對證人黃郁婷、丁肇慈、黃美智對質
詰問完畢,並表明已無問題詰問,不願再詰問證人,也不願再聽證人證言,並稱「證人黃郁婷不用來開庭了」。而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本院依法自不得再行傳喚已於原審經被告對質詰問過之證人,此乃因法官必須依上述法律規定進行審判,而非如被告所誤解法官只聽告訴代理人的話,司法都是「一條龍」云云,併此敘明。
三、論罪理由:㈠核被告所為,觸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恐嚇方法妨害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持紗布及擦手紙向告訴人丟擲部分之犯罪事實,但因此部分與原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並以補充理由書及論告書敘明上述意旨(易一卷第14
1、163頁),自得併予審理。㈡被告因不滿告訴人照護其父親之態度及方式,又認告訴人愛
回話,憤而基於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之概括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對告訴人接續以上述強暴及恐嚇方式,拒絕告訴人進入病房執行醫療業務,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所保障之法益乃著重在保障臨床醫療現場之公共安全,屬單一之社會法益,因此,妨害執行業務之醫事人員縱有數人,仍屬單純一罪。本罪又屬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恐嚇危害安全罪。㈢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橋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427號
),併辦事實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同一關係,亦在起訴範圍內,應併予審理如前。
四、對於上訴論斷之理由:㈠原審因認被告上述犯行,事證明確,而適用醫療法第106條第
3項規定論處,並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拒絕提供擦手紙,接續對告訴人丟擲紗布等醫材及言語恐嚇,拒絕告訴人進入病房、接近病人,致告訴人因恐懼而不敢進入病房,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損及醫病關係,減損整體醫療士氣,事後否認犯行,又未賠償,仍不斷指責告訴人,難認對其行為有何悔意;但兼衡被告從無前科,素行尚可,自稱均由其照顧父母,於母親往生後,仍全日24小時照顧父親,長達9年等語,獨自一肩擔負照護父母之責任,父親久病,被告始終侍親盡孝,固然令人感佩,但因未能及早引進社會福利資源,過度聚焦父親病況,因他人無法如其標準照護其父親,致生不滿,本件行為動機雖因告訴人拒絕提供擦手紙而起,遠因仍為被告長期照護父親之龐大壓力無處宣洩,然而即便如此,亦不容被告以前述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使原本已因為COVID-19疫情而承受莫大壓力之醫護人員,成為情緒勒索對象,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本院經核原審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
第57條所列事項,並體恤被告因長期照顧病父之心理壓力,而對醫院及護理人員照護其父之態度及方式不滿,以致違犯上述罪名須負刑責,而在被告已有多次不理性對待醫護人員紀錄(詳如警卷第15至28頁之員警查訪表8份),經告訴人及代理人請求從重量刑(原審110年度審易字第732號卷第43頁、易一卷第166至167頁),而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之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刑度範圍內,量處可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月,未併科罰金,已屬低度刑而未過重,應予維持。被告仍以前述理由否認犯罪,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已經本院論述指駁如前,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於原審已對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即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因本案僅有被告上訴,前述不利被告之被訴事實,即不在被告上訴範圍,本院自不得予以審判,而無庸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嚴維德移送併辦,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芳附表一【原審當庭勘驗109年6月20日上午8時40分部分錄音檔之譯文(逐字稿)】:
[00:03:14]被告陳鈺樺(下稱被告):紙巾順便拿過來,要…。 [00:03:16]告訴人黃郁婷護理師(下稱告訴人):阿姨我們沒 有在給人家擦手紙的,那個是我們的東西。 [00:03:21]被告:蛤? [00:03:22]告訴人:我們沒有在給病人擦手紙的。 [00:03:24]被告:妳好像問題很多。 [00:03:25]告訴人:阿姨就是我們沒辦法給。 [00:03:27]被告:那妳等一下大便起來妳要放哪裡我問妳。 [00:03:30]告訴人:阿姨那個要麻煩你們自己準備,我們沒有 辦法給你。 [00:03:34]被告:好,那我今天都不動手,我今天都不動手, 就由妳去做。 [00:03:40]告訴人:阿姨,本來這就是你們的工作,那個我們 就是沒有在提供家屬的。 [00:03:44]被告:那妳今天都不用進來,妳今天不用進來,今 天我的護理費給我扣掉。 [00:03:51]告訴人:阿姨我們該做的……。 [00:03:52]被告:妳問題很多。 [00:03:53]告訴人:我們該做的我們就是都做,我們不做的就 是沒有辦法。 [00:03:56]被告:妳昨天就是一直給我回話,別的護理師都不 會,只有妳,嘴巴給我停起來。 [00:04:01]告訴人:阿姨,我該說的我就說,不該說的我也不 會說,我該做的我就做。 [00:04:06]被告:嘴巴閉起來,妳今天不用進來,出去! [00:04:10]告訴人:阿姨你這樣子是在侮辱我們喔。 [00:04:13]被告:妳也在侮辱我。 [00:04:14]告訴人:我沒有說,我只是說不能提供你擦手紙, 這本來就是我們不該給的。 [00:04:18]被告:我跟妳說妳等一下擦完藥,妳的溼紙巾是不 是要墊在下面放棉棒,是不是,他們都這樣 子。 [00:04:27]告訴人:可以啊,但是要麻煩你們自己準備,我們 就沒有辦法給你。 [00:04:32]被告:好,那等一下今天都給妳做,我都不要動, 坐在那邊看妳做。 [00:04:37]告訴人:阿姨,換尿布本來就不是我們的工作,我 可以幫忙你換藥,但換尿布本來就是你的 工作。 [00:04:45]被告:還有呢? [00:04:46]告訴人:就是這樣子啊。 (代理護理長丁肇慈【下稱護理長】到場) [00:04:47]護理長:就換尿布。 [00:04:49]告訴人:你說我護理該做的,我就是會做。 [00:04:51]被告:那我今天不用妳服務,我今天就不回家,就 在這裡,我自己做。 [00:04:56]告訴人:好啊,妳要我做我就做,妳如果拒絕我做 那我就不要。 [00:05:00]被告:我不要妳,妳今天都不用進來。 [00:05:03]告訴人:好啊。 [00:05:03]被告:別的護理師都可以做,妳都不可以做。 [00:05:06]告訴人:阿姨,站在我的立場,我該做的做,我就 是做。 [00:05:08]被告:昨天叫妳做,每樣都、我跟妳說你要用手, 要幫人翻身,手要稍微扶一下,妳也沒有, 我說妳要翻身,這個枕頭要用低,妳也是硬 搬,我在教妳,妳根本就沒有聽進去。 [00:05:24]告訴人:阿姨,我們有我們的專業。 [00:05:25]被告:妳就跟前幾天那個混蛋一樣,你再給我講, 嘴巴再講。 [00:05:29]告訴人:阿姨你不可以這樣罵我們。 [00:05:32]被告:那妳也不可以反控我。 [00:05:37]告訴人:我也沒有罵你,阿姨,我只是跟你講事實 我有罵你嗎? [00:05:39]被告:我昨天跟妳說要怎麼用,妳也是很執著,要 怎麼用我現在開始安靜看妳怎麼塗傷口。 [00:05:46]告訴人:阿姨我們也是請你協同我們一起用。 [00:05:52]被告:那妳今天都不用進來,今天都不用進來,幹 什麼,要錄音嗎,好啊,錄音拿過來,我也 向衛生局報備。 [00:06:08]告訴人:好啊阿姨你去。 [00:09:55]被告:都不用換。 [00:09:57]護理長:要換藥啊。 [00:09:58]被告:就在這邊,我全部的帳都找你們算帳。 [00:10:02]護理長:阿姨,為病人好我們來幫他換個藥。 [00:10:05]被告:我已經跟妳講了,我不要新的護理師來,妳 就跟我作祟。 [00:10:12]護理長:這件事督導已經跟你講過了。 [00:10:15]被告:講什麼講。 [00:10:16]護理長:這件事情督導已經跟你講過了,我已經去 找人講過了。 [00:10:20]被告:我就全部帳算在妳們頭上,妳們都不要動, 昨天的眼藥水是早上就要點了,到11點多我跟他說眼藥水沒點,12點多靜芬才來,還騙我說剛剛才點而已,不用點了,妳根本一個不熟手的護理,妳來這裡做什麼,每個都「妳現在沒用,喔現在要用喔」,每次都我教她,我教她!妳們有繳錢給我嗎,人是活的事情就是活的,我全部帳算在妳們頭上。 [00:11:11]護理長:我們先換一下,不然伯伯也不舒服啊,我 們先換一下。 [00:11:18]被告:妳跟那個一樣,回話最厲害,別的護理師都 沒人回話,每個都這樣做,我們有問題嗎,回話回到現在,妳沒有那個心你就不要來這裡,當護士妳要有慈悲心,要有親和力,有服務的心態,不分等級,計較得要死,妳昨天那個紙巾是不是放在那邊墊那些棉紗,是不是這個就不會髒。 [00:11:55]護理長:你看伯伯都被你嚇到了,好了我們先換尿 布。 (護理師督導長黃美智【下稱督導】到場) [00:12:02]被告:組長,這個妳耳朵眼睛有親眼看到。 [00:12:07]督導:知道你生氣…… [00:12:09]被告:我今天都不要換,妳今天不要給我踏進這個 房間。 [00:12:16]護理長:阿姨,換尿布是你一起要換的,又不是我 們護理師在換的,我們一起來把他換一換,你要讓他的那個都泡著大便嗎? [00:12:30]被告:讓它泡。 [00:12:32]護理長:他是你爸爸,我們來幫他換,讓他舒服一 下,不要讓它泡在裡面。 [00:12:37]督導:來幫忙,不要生氣了,快點做一做,這對身 體不好,你看你全身的細胞都在憤怒當中,身體會好嗎,不要氣太久了。 [00:12:54]被告:是人不是人,妳踏進我的房間我就知道是不 是人。 [00:12:57]告訴人:阿姨你不可以這樣侮辱我。 [00:13:02]被告:我有指名道姓嗎,是不是人,踏進房間我就 知道。 [00:13:06]告訴人:你這樣就是在侮辱人。 [00:13:10]被告:妳不回話會死嗎? [00:13:12]告訴人:阿姨你說得太過分了,我們也有我們自己 的尊嚴耶。 [00:13:17]被告:那我被妳侮辱我也是有尊嚴。 [00:13:18]告訴人:我有罵你嗎,阿姨? [00:13:20]被告:妳沒有罵我,妳就是用行動。 [00:13:22]告訴人:我對你怎麼了嗎? [00:13:24]被告:對我怎麼這個就是行動。 [00:13:25]告訴人:哪個行動? [00:13:28]被告:這是妳的部屬,看好。 [00:13:32]護理長:她只是說換尿布大家一起來換,這有什麼 不對? [00:13:36]被告:那我說妳把東西備過來有什麼不對? [00:13:39]告訴人:我沒有不備啊? [00:13:41]被告:什麼都沒,來換什麼尿布? [00:13:44]告訴人:我只是說濕紙巾要麻煩你們自己買,我們 本來就沒有在提供家屬,你可以去問每一床的病人,我們有提供誰擦手紙的? [00:13:55]被告:滾!這個都不是我的拿出去!拿出去!妳說 屬於我們的東西,那不是我的東西,都拿出 去,這個藥這個也都不是我們的,都是妳們 醫院的,拿出去,妳要我發火,我發火起來 會嚇死人,我跟妳說。 [00:14:31]護理長:先幫伯伯換藥好不好,都大便了,把傷口 清一清,我跟阿姨一起換。 [00:14:44]被告:都不要給我動。 [00:14:47]督導:現在不要換嗎,把他弄一弄啊,那個不一樣 的事啦,不要生氣了,這樣身體也不好啊, 一直在生氣,氣過就好,我們知道你不舒服 啊,你不用一直生氣啊。 [00:15:12]被告:這幾天每個進來都平安平順,醫院是妳家開 的嗎? [00:15:20]督導:我們先拉起來……。 [00:15:24]被告:不要拉起來,今天都不要給我動,要混,混 大一點。 [00:15:35]督導:換一換啦陳鈺樺,都來了。 [00:15:38]被告:拉起來,鐵欄拉起來……。 (本段錄音結束)附表二【原審當庭勘驗109年6月20日上午10時50分部分錄音檔之譯文(逐字稿)】:
[00:00:55]被告陳鈺樺(下稱被告):出去,給我出去! [00:00:59]護理師督導長黃美智(下稱督導):陳小姐,你要 在這邊還是在外面一點,在這邊不方便,我們先把事情做一下,你現在要到哪裡,裡面一點還是這邊? [00:01:10]被告:妳剛剛對我什麼態度你講。 [00:01:12]督導:先讓她事情做完我再來處理。 [00:01:13]被告:說!給我出去!妳今天動到我爸爸,恁爸我 就打下去! [00:01:21]護理長:這是她照顧病人的責任。 [00:01:25]被告:再怎麼樣我也是妳的長輩,妳敢回我話,妳 真的膽子很大。 [00:01:34]督導:陳小姐……。 [00:01:35]被告:妳今天動到我爸爸妳就試看看。 [00:01:37]督導:不要動手、不要動手,來肇慈先幫忙一下。 [00:01:40]護理長:她還是有照顧病人的職責在,好不好? [00:01:42]被告:今天動到病房妳給我試看看,妳給我靠近試 看看,我爸爸我是他的監護人,我有權利,給我動看看。 [00:02:04]督導:陳小姐、陳小姐……。 [00:02:05]被告:一個幾歲孩子敢回我話,妳父母怎麼教你的 妳教育從哪裡來?妳給我靠近、動一下,我馬上就出手我跟妳講。 (住院醫師在場) [00:02:25]督導:我請那個誰,請他上來。 [00:02:27]住院醫師:有找了。 [00:02:29]督導:我們先跟那個……。 [00:02:31]被告:我跟妳警告,妳今天踏入我的病房妳給我試 看看。 [00:02:35]督導:那是她負責的,那是她的工作。 [00:02:40]被告:我是哪一點得罪妳,妳敢跟我大聲,你大聲 又兇我,是在兇什麼! [00:02:47]督導:陳小姐,我們先處理爸爸的……,你要站那 邊還是在外面,還是站裡面一點? [00:02:57]被告:我要她給我滾出去,出去! [00:03:01]督導:不可以這樣子,好不好,不可以這樣子。 [00:03:03]護理長:我們先處理爸爸的事情。 [00:03:07]被告:數三聲沒有給我走出去妳試看看! [00:03:11]督導:阿姨,請你不要動手、請你站好。請叫警衛 來。 [00:03:16]被告:來啊! [00:03:17]督導:你不可以動我的護理師,陳小姐……。 [00:03:21]被告:我就站在這裡,妳敢給我靠近! [00:03:24]督導:陳小姐、陳小姐……。 [00:03:55]被告:護理長、督導,妳不可以對我大聲喔。 [00:03:59]督導:我沒有對你大聲,我只是告訴你不可以動我 護理師,我沒有對你大聲,你比我還大聲,陳小姐。 [00:04:06]被告:我生氣一定是大聲。 [00:04:08]督導:你不需要這樣子,我們在處理事情。 [00:04:11]被告:我哪裡有動手? [00:04:13]督導:我先告訴你,我有先告訴你不可以動我的護 理師,因為你剛剛講的話是不可以,是不是這樣?你絕對不能動我的護理師,我有先說明在前面,另外一組還有誰……? [00:04:41]住院醫師:我再找另一個護理師進來換尿布……。 (警察到場) [00:06:30]被告:警察先生,你來了兩位人太少了,多叫幾位 來,聽一聽這個公理在哪裡? [00:06:36]護理長:我們先處理爸爸的事情。 [00:06:38]警察:先不要講這個,她在處理這些。 [00:08:23]住院醫師:她剛剛有要打人,大家都有看到。 [00:08:32]警察:她剛剛要打妳是嗎? [00:08:33]住院醫師:對,她剛剛要打她,我們大家都有看到 這構成危險了吧,幫我跟……說一下,就是說病人家屬剛剛想要打,就是作勢要打,我們就請警察上來,跟老師講,跟陳醫師講一下。 [00:11:22]被告:這個病房沒有我的允許,她是不准進來的, 看什麼看!妳給我錄音?限定1塊紗布給我、限定3支棉棒給我,說沒有棉布了叫我要,有沒有可惡?趕快錄音、我也要錄給衛生局長,醫生用23支棉棒、限定3支給我使用,我要換藥,跟我說沒有棉棒、沒有紗布,看多可惡,我是乞丐要跟她要?你們警察看看有多可惡,醫生可以用17支,1個用23支,說限制3支給我用、棉棒拿1包給我,說要再跟她拿。我來大廳哭給大家看,要跟她拿棉棒她說醫院現在沒有紗布,我沒有說出來你們知道我委屈在哪?可惡成這樣,誰不會生氣,要塗傷口我來用,紗布拿給我,你要、再給我拿、來一把。第2次來,妳怎麼只拿1塊?不夠你按電鈴,我在換藥怎麼按電鈴?這樣糟蹋我,要換那個傷口用1塊紗布,別人用4、5塊,這些仇我都會報。1塊紗布、3支棉棒,我是乞丐要跟妳乞討?1個榮總這麼大,沒有紗布讓我換我爸的傷口?要再跟我拿,我是沒繳醫藥費還是欠醫藥費,要跟妳討?第2次要跟她拿紗布,卻說現在沒有紗布,手放妳的心臟,問妳的良心過得去嗎? [00:17:03]督導:陳小姐,我們這邊有很多病床、很多病人在 休息……。 [00:17:08]被告:我說給大家聽,讓大家看看,這麼可惡! [00:17:11]警察:好了,人家有聽到了,這邊是醫院不用說那 麼大聲,會吵到啦。你這樣說話,小聲大家就聽到了,你說那麼大聲,隔壁人家要休息。 [00:17:35]被告:今天如果我換成你,你比我還大聲! [00:17:40]警察:我現在就是都聽懂了,你這樣人家會抗議。 [00:17:48]被告:人家要聽別人怎樣?人家去關門說人家要聽。 [00:17:54]警察:人家沒有要聽。 [00:17:54]督導:大家真的覺得有比較大聲一點……。 [00:18:00]警察:好了好了,什麼事情心平氣和,爸爸在住院 不要發脾氣,我這樣說對嗎? [00:18:12]被告:今天換成你……。 [00:18:13]警察:我會忍啊,我們不用生氣啊,氣什麼,氣這 樣對自己身體也不好。 [00:18:25]被告:要忍喔?要忍過喔? [00:18:31]警察:就安靜就好,你要紗布就說啊,人家就拿給 你。 [00:18:36]被告:她也不拿,說來剩1塊,然後說沒有了。 [00:18:40]警察:結果有沒有拿給你嘛,好了,心平氣和,就 好好講,還要拿什麼?水嗎?好了不要生氣 你不要在那邊這樣可以嗎? [00:18:57]被告:那我站在這裡違法嗎? [00:18:59]警察:沒有啊,你沒有要拿什麼東西? [00:19:01]被告:我就站在這裡不可以嗎? [00:19:03]警察:我跟你說,你說話不用那麼大聲。 [00:19:06]被告:那我就站在這裡可以嗎? [00:19:08]警察:隨便你,那是你的自由。 (本段錄音結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