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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更一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孟三騏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陳明送達址)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劉怡孜律師謝孟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7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交付審判裁定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4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孟三騏無罪。

理 由

一、交付審判意旨略以:緣上訴人即被告孟三騏(原名孟三中,下稱被告)前向地主郭海龍承租屬於高雄市瑞豐夜市(下稱瑞豐夜市)範圍之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下稱系爭土地),租賃期間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進而劃設攤位轉租張躰禎經營「阿東烤肉」,被告並為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豐公司)之負責人,而呂政宏(業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55號判決有罪在案)、林宗彥(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846號判決有罪在案)均係瑞豐公司之員工,其中呂政宏負責管理攤位、租金收取等事宜。被告、呂政宏、林宗彥均明知郭海龍未授權渠等向攤商即告訴人張躰禎收取攤位權利金,且依據租賃契約無從擔保張躰禎承租之權利期間,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授意呂政宏及林宗彥自106年1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24日20時許,先後在不詳地點、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旁之瑞豐夜市管理處辦公室內(下稱管理處辦公室)等處,共同向告訴人佯以:如欲繼續承租攤位使用,地主開出來的條件是必須支付權利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一旦繳納即可於瑞豐夜市存續期間持續設攤營運等語,而以不實及不能之給付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相信地主有委託渠等向攤商收取權利金。嗣因告訴人無力支付,並透過關係向郭海龍確認後,始知呂政宏、林宗彥所言不實,故未交付任何款項而未遂。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故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換言之,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交付審判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之供述、同案被告呂政宏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宗彥於警詢之證述、聲請人即告訴人張躰禎(下稱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述、證人郭海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06年1月24日20時許在管理處辦公室錄音光碟及譯文、土地租賃契約書、郭海龍提出之存證信函、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身為瑞豐公司之負責人,有僱用呂政宏、林宗彥負責管理瑞豐夜市攤位、收取租金等事宜,然堅決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假藉地主的名義向瑞豐夜市的攤商收取權利金,我在瑞豐夜市有400個攤位,我全部授權林宗彥(綽號世皇,職位為主任)、呂政宏(綽號小律,職位為副主任)管理瑞豐夜市大小事情,他們如何處理我並不清楚,我事前並不知道他們要去跟告訴人談權利金,呂政宏、林宗彥與告訴人商談時打電話給我,我以為他們二人是去談租金,我並沒有授權他們去向告訴人收取權利金,我如果有收取權利金,為何只有這個攤位有爭議,案發前我不認識告訴人或其他攤商,附件所示錄音譯文顯示我絕對沒有參與,我未曾自己表示要收錢或以地主名義收錢,通話時我連告訴人承租之攤位是幾格及所在位置都不清楚,遑論權利金之價錢,我也沒有授權呂政宏、林宗彥假藉地主名義收權利金等,告訴人的攤位是三角窗,要做的人多的是,不需要假稱地主要收權利金請他們離開,我事後調查才知道呂政宏看告訴人生意很好,自己要想收回來做燒烤攤,本來想要用高額權利金把告訴人逼退,再叫他自己的人馬去擺攤,才搞出權利金這個烏龍等語(訴卷第101、164、208至209、230至234頁;上訴卷第149至155頁;更一卷第106至107、219至220頁)。經查:

㈠、被告係瑞豐公司之負責人,僱用呂政宏、林宗彥為瑞豐公司之員工,負責管理攤位、租金收取等事宜。被告自99年起向地主郭海龍承租屬於瑞豐夜市範圍之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8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3分之1(簡稱系爭土地) ,租金每月14000元,被告規劃為10個攤位,並將其中編號85號攤位出租予告訴人經營「阿東烤肉」,租金每日1000元,採季繳,每次預收3個月租金。被告於104年1月1日起向郭海龍續租,租期至107年12月31日止,告訴人於105年12月間向孟三騏預繳106年1月至3月租金6萬餘元;被告另於105年12月間向郭海龍續租系爭土地,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林宗彥先於106年1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告訴人之父親稱:如欲繼續承租攤位使用,必須支付權利金180萬元,一旦繳納即可於瑞豐夜市存續期間持續設攤營運等語,告訴人(經其父親轉告)及其父親乃委由高雄市市議員陳麗珍向瑞豐公司協調調降金額。嗣於106年1月24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旁之瑞豐夜市管理處辦公室內(下稱管理處辦公室),林宗彥及呂政宏明知地主郭海龍並無授權渠等向攤商收取權利金,竟共同向告訴人及其父親佯稱:如欲繼續承租攤位使用,地主開出來的條件是必須支付權利金180萬元等語,致使告訴人及其父親陷於錯誤,因而相信郭海龍有委託呂政宏、林宗彥向攤商收取權利金。嗣因告訴人無力支付,並透過關係向郭海龍確認後,始知呂政宏、林宗彥所言不實,故未交付任何款項而未遂。上開客觀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另案偵查、另案民事事件言詞辯論程序及原審審理中證述(調他二卷第27頁、調偵三卷第40頁、調民訴卷第167至177頁、訴卷第190至205頁)、證人郭海龍於另案警詢及偵訊中證述(調警二卷第54頁、調偵三卷第38頁反面、第40頁)、證人呂政宏於另案警詢及偵訊中證述(調警一卷第25至30頁、調偵一卷第41至42頁)、證人林宗彥於另案警詢及偵訊中證述(調警一卷第32至33頁、調他二卷第26至28頁)大致相符;並有瑞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聲判卷第199至200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19日高市地楠登字第106709659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各1份(調民訴卷第14至18頁)、郭海龍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土地租賃契約書(調偵三卷第51至52頁反面、民訴卷第32至44頁)、存證信函(民訴卷第112至114頁) 在卷可稽;復經原審於審理時勘驗106年1月24日20時許在管理處辦公室之對話錄音光碟屬實(結果如附件所示),有勘驗筆錄1份(訴卷第153至164頁)可佐;且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是認而列為不爭執事項(更一卷第112至113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承租人除無法處分租賃物外,其能本於占有人之地位享有對於租賃物之使用權,並得藉此利用租賃物為任何經濟行為,反之,出租人則享有租金收入之利益,雙方互蒙其利。換言之,當租賃契約成立時,除契約或法律有特別約(規定)定外,原由出租人享有之使用收益權即得由承租人享用,不應受限制,始符合契約自由之精神,亦能使租賃物發揮最大之經濟效用。是承租人縱有違反契約或法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予他人,亦僅出租人得否終止原租賃契約之問題(參見民法第443條),並不影響原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使用收益之權益。倘承租人有利用租賃物對外收取各項費用(無論名稱是轉租之租金、規費或權利金等),縱與一般行情顯不相當或高於原出租金額,除承租人係冒用出租人或他人名義收取,或以其他強暴、脅迫等不正手段為之,可能觸犯其他法律規定外,尚不能以其未經原出租人授權為之,即逕指為違法。本件依出租人即地主郭海龍與承租人即被告就本案位於瑞豐夜市之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租期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簡稱系爭土地租約),其中第6條約定本件租賃物限於經營夜市之用、另依第19條約定,出租人亦同意被告得利用系爭土地自行招商(相當於同意轉租),只是被告須自負與夜市各攤販間之權利義務,並於租期屆滿時回復土地原狀(見調偵三卷第51頁至第52頁反面),並未就被告之招商及方式為任何特別約定或限制。準此,被告以其承租人或擔任瑞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在租賃期間內與各攤販商議包括租金、權利金在內之各項費用,本為承租人得享有之使用收益權,要無再須經出租人即地主同意之必要。是以,被告為系爭土地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基於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益,縱向告訴人收取所謂之權利金,本無施用詐術可言。又被告自99年起即向郭海龍承租系爭土地,期間歷經多次續租,於本案爭議發生前之最後一次續租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已如前述,則被告為使瑞豐公司持續經營轉租攤商,本得透過向地主續租而繼續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收益權,則交付審判意旨謂林宗彥、呂政宏向告訴人稱繳納權利金即可於瑞豐夜市存續期間持續設攤營運等語乙情,縱認係經被告事先授意之說詞(被告否認此情),實難逕認被告主觀上有何以不實資訊施用詐術之詐欺取財犯意;況且,告訴人既明知被告僅為原承租人而非地主,顯然知悉林宗彥、呂政宏上開說詞係以被告繼續向地主承租為前提,亦難認定告訴人有何因此陷於錯誤之可能,則交付審判意旨認此部分係屬施用詐術之行為,自難憑採。

㈢、又被告始終否認有授意林宗彥、呂政宏以「地主要收取權利金」為由,向告訴人收取權利金180萬元,承前㈡之說明,依民法租賃規定及系爭土地租約,被告基於使用收益系爭土地之權益,向轉租之攤商收取權利金並非法所不許,且無須經承租人即地主同意,衡情自難認被告有與林宗彥、呂政宏共謀假藉地主名義向告訴人收取權利金之必要,則告訴人此部分指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已有可疑。關於林宗彥最初究係如何向告訴人之父要求給付權利金?林宗彥或呂政宏於106年1月24日當天或以前是否曾經向告訴人或其父親佯稱係地主要收取權利金等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之父張伯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向瑞豐公司承租攤位(即告訴人指述承租之攤位),瑞豐公司的主任林世皇(即林宗彥)跟我接觸,說要收權利金180萬元,他本來沒有跟我說權利金是誰要收,我以為是公司要收的,後來才跟我說是地主要的,我在錄音(指106年1月24在管理處辦公室內之錄音)之前還不曉得是地主要的,錄音之前都還沒有講到地主,錄音當天和林宗彥、呂政宏對談,是到最後才講到地主,之前他們說是公司要收這個錢,他們之前沒有講到地主,我說「能不能不要這麼硬?」,他們才說「地主要的,沒辦法」,被告當天在電話中沒有說是地主要權利金,是他員工講的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174至180頁);由此可見在106年1年24日之前,林宗彥或呂政宏未曾向告訴人或其父親張伯東表示係「地主」要收取權利金,此節已難認定被告有事先與林宗彥、呂政宏謀議假藉地主名義向告訴人收取權利金之情。

㈣、細繹附表所示106年1月24日20時許在管理處辦公室內對話錄音之譯文內容,無論林宗彥或呂政宏口中所稱之由「董ㄟ」「老闆」者交代,要求告訴人支付權利金,及其後撥打電話而接聽之人,均為被告,應屬無誤。惟依錄音譯文中之被告與林宗彥、呂政宏間之下述對話內容:「(林宗彥)『孟哥(指被告),現在可以講電話嗎?阿東烤肉的老闆現在過來這邊,他就是說他比較困難啦,看說你的價錢能不能壓低一點這樣子。你說怎樣?對對對。20萬嘛對不對?喔好好好嘿。』(手機開擴音)(被告)『不是一個位子加後面的位置,不是說要加一個後面,不是說這樣嗎?』;(林宗彥)沒有沒有。阿東烤肉只有1 個位子,他後面沒有位子。他只有1格而已;(被告)『喔這樣子,只有單獨1 格是不是?看他多少你自己覺得要多少就拿出來趕快拿出來,不要那邊囉嗦』;(呂政宏)『你們現在給1 個價格』;(被告)『很煩捏,一直在喊價』;(林宗彥)『好好好』(被告掛電話)」,僅見林宗彥、呂政宏向被告報告要求權利金之進度,並未見任何與詐欺取財相關之對話。又於被告結束通話後,雖告訴人與呂政宏、林宗彥間有:「(告訴人)『我媽說要拿錢也要有個名目,要有個名目,我媽在問說,我之前聽說老闆要收的,還是?』;(呂政宏)『對』;(告訴人)『還是地主?』;(林宗彥及呂政宏)『地主也要!』;(呂政宏)『我跟你們說會硬一定是地主,我們老闆不會硬成這樣!我們老闆不會做這種事,那是地主開出來的條件,我們不能不完成。』」等提及「地主」之對話內容,然呂政宏於其所犯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80號刑事案件中對此譯文內容,已供稱:「(法官問:為何要以郭海龍名義?)我不認識郭海龍,我忘記是我還是告訴人先講到地主,既然有人講到地主,我就順道直接講下去了」(見上訴卷第203至205頁)等語,另林宗彥於警詢時對此亦稱:「老闆(指被告)回你們自己處理即掛掉電話,後來我和呂律宏(即呂政宏)因為要極力說服張躰禎付權利金,所以有一點誇大及鼓舞說話並希望張躰禎可以付出權利金」(見調警一卷第33頁)等語。

依上開譯文內容與林宗彥、呂政宏上開供詞相互勾稽,佐以證人張伯東於本院證述在106年1月24日錄音之前,林宗彥或呂政宏未曾向告訴人或其父親張伯東表示係「地主」要收取權利金之情,業如前述,足認106年1月24日在管理處辦公室,呂政宏、林宗彥自始均直指係被告(公司)要求告訴人給付權利金,期間雖曾經提及「地主」也要收取等語,亦屬為因應告訴人之疑問順勢附和所為虛張聲勢之詞,而此情實非不在場之被告所得知悉,至為顯然。承上事證,自無從證明被告有與林宗彥、呂政宏共謀假藉地主名義向告訴人收取權利金之事實。

五、綜上所述,被告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基於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益,縱向告訴人收取所謂之權利金,本無施用詐術可言;且本件並無足夠證據可認被告事先與林宗彥、呂政宏謀議「假藉地主名義」向告訴人收取權利金,是檢察官所舉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有交付審判意旨所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詳為推求,就被告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附件張躰禎(下稱甲)、張躰禎父親(下稱乙)、林宗彥(下稱丙)、呂政宏(下稱丁)、孟三騏(簡稱被告)於106年1月24日20時許在管理處辦公室之對話譯文: 【檔案時間00:00:37】 甲:夜市變化很大 乙:真的還蠻大場的 甲:阿後面這邊是停車場,這裡停車場,這裡不能作夜市,他當初給我們… (聽不清楚)…申請是停車場就不能做夜市,…後面…就沒辦法作 乙:你說就剛剛用的那塊 丙:我叫他 丙:裡面坐 乙:好 甲:沒關係等一下就好 乙:我剛好現在有空 丙:沒關係,裡面坐一下 乙:沒關係,裡面太熱 丙:喂,小律,那個阿東的老闆現在來辦公室,你要不要過來?好 乙:要過來? 丙:要過來。 【檔案時間00:01:40】(背景音為機車聲音太大聲聽不清人聲) 【檔案時間00:01:52】 路人:這裡有沒有小鋼珠 眾人:沒有 路人:謝謝 甲:以前有,現在沒有 丙:現在不行 甲:以前有,很多 丙:裡面坐。裡面坐 乙:裡而太熱,外面比較涼,空氣比較好 丙:等下會吹到頭痛 甲:不會啦 乙:外面空氣比較好,這幾天很冷 【檔案時間00:02:28】 丙:我大概把知道跟你們說,我們董ㄟ之前是說25號嘛,現在你們的意思是 怎樣? 甲:是這樣,我們突然13號來,突然12天太逼 乙:這年終,我們這幾天去蚵仔察嘛,籌錢籌的真的是 丙:我知道的是說如果你們有意願,看要不要先拿個訂金,過年後我們在來 說,如果沒意願就擺到3月底這樣而已 甲:我知道你的意思,我們到3月底我們知道 乙:我要去籌 甲:現在過年前也比較難跟人家借錢。 丙:不是,所以說,我董ㄟ意思是說如果你們有意願對不對,過年前先付個 訂金意思一下,那個可能比較充裕,那天就已經先拿5萬元的訂金了, 剩下看他要怎麼處理,如果你有意願你也一樣意思,看是要先拿個訂金 ,過年後我們再來處理,3月份這些位以後可能又有人要了 甲:我知道啦 丙:我先大約跟你說一下,我們也差不多拿這個而已,我們董ㄟ也常常在車 場那裡處理 甲:我們…你也問一下他,突然12天你說這樣我們頭也抱著燒,說真的 丙:對! 乙:那天我去蚵子寮籌 丙:你叫陳麗珍 乙:他就出國 丙:我董ㄟ這次很硬 乙:聽說他跟陳麗珍交情不錯,你聽懂嗎,叫陳麗珍跟他說,你聽懂嗎 甲:叔阿他交情也不錯,但如果他硬,也沒有用,嘿阿 丙:陳麗珍有打來跟董ㄟ找整天 甲:我知道阿,也是一筆錢啊,你想說有人12天要跟你拿150... ..我說 丙:沒啦沒啦。看你們有沒有意願,先拿個訂金,過年之後我們再來 甲:對! 乙:他跟我說之後,我頭都暈了,這裡也問那邊也籌,有夠難籌,有夠難籌 丙:沒啦 【檔案時間00:04:41】 甲:我們88年做到現在 乙:你知道這邊起金怎麼來,這裡起租是我那個田郊仔王ㄟ,我替王ㄟ背利 息背了5年,你聽懂嗎,是我,我是都給他做 甲:王ㄟ說要分他他不要 乙:他說要送…,我說不用,我說都給你就好,我還幫忙付利息錢,背了5 年,怎麼之後又跑出一個孟三中、還一個什麼曾繼輝來,說得我都亂了 ,我是原始老攤,已經賣了30幾年,我在這裡賣18年超過,這樣聽懂嗎 丙:沒關係啦,也是老闆交代的 乙:我知道啦,我只是沒有聽過 丙:王董ㄟ那邊,也是同樣跟我們收過 甲:我聽洪東坤說他那格沒有 丙:那格沒有,那格不是我們的,所以我們就沒有,他的旁邊,不是董ㄟ就 是他阿姨嘛,兩格就有了,那格不是 【檔案時間00:06:18】 乙:這裡也沒有垃圾桶給他亂吐 丙:沒關係隨便吐就好了,夜市阿 乙:人家要掃阿 丙:沒啦,不用啦沒有關係,下雨天,沖一沖就好了 甲:這裡也有稍微改變,之前好像也不是擺這樣 丙:夜市阿,很亂 乙:弄得真的很霧煞煞,原本弄得做工時也沒有那麼亂 丙:我是管停車場的,這方面我就沒有管,我是說大哥常常開車從那邊過去 ,我可以偷講我都先講 【檔案時間00:07:02】 甲:他沒有在裡面嗎 乙:在忙的樣子吧 乙:我來是想叫小律跟孟三中講一下 ,嘿啦 甲:沒關係阿,就如果他說有意願看怎樣,當然是有意願啊,怎麼可能沒有 意願 丙:我那天就有跟大哥講,但大哥你都沒聽我說,不然你開個價錢,我來幫 你說,對否,不然大家才能…? 乙:價錢不能亂開,我要先籌錢,多少錢我再跟你開,不然我怎麼敢跟你開 價 丙:如果我們在說,像我,依我的角色我一定是東哥這邊比較緊,董ㄟ你這 邊可不可以放軟一點,我就會這樣講,對不對 乙:你那天喔 丙:我董ㄟ這邊其實已經有開出價錢了,所以看你們要怎麼樣 乙:你那天跟我說你董ㄟ,跟我講,我頭抱著燒,之前就不曾這樣,你現在 說地主要拿,頭都暈了,頭都暈了,突然不曾遇過這樣,過幾天後,想 想不做也不行,要去籌錢,年又到了,錢難借 【檔案時間00:08:28】 甲:我們利潤比較沒有人家那些…真的啦 丙:我知道 乙:我們都是粗本,重本,我的不是像他們那種 乙:小律是嗎? 甲:小律我沒見過本人,我沒有看過他 丙:你們之前繳錢不是繳給他? 甲:沒有,我都請拿來,我沒過來進來過。第一次來這,都交代拿來而已 乙:小律也很忙 丙:這時候是場內在收錢的時候 甲:電錢?喔喔 乙:剛好這裡都是倉庫? 甲:現在電是自己的還是跟王ㄟ共有?聽說你們有自己申請? 丙:我自己有申請,後來再分 甲:現在電難申請,以前大電是王ㄟ申請的,現在難請。 乙:以前都是幾公尺一隻幾公尺一隻 甲:我爸以前有來做工。 乙:以前做工的時候,地板整地有的沒有的 【檔案時間00:10:00】 甲:想要叫王ㄟ處理阿,比較沒有錢,沒辦法,不是放給他賺阿,是越來越 沒有..唉..說看看怎樣啦 乙:有的看到我還點我…我跟你說 丙:(接電話)喂,辦公室是你的辦公室阿 乙:他跑去? 丙:他跑過去我的辦公室啦 甲:喔喔 甲:我們也是想說喬價錢喬一喬,想把王ㄟ繳看看,慢慢還就好阿,不然我 說真的,這個年節,前兩年夜市很好,這一兩年你也知道誰不哀 丙:今天要找你們的時候,我董ㄟ還打電話來、看你們到底有沒有意願,你 們如果沒有意願,看怎麼樣。 乙:有阿,你剛剛有說給我們聽 丙:對阿,我才會再來找你,不然說真的,不然這種事 甲:我知道你的角色比較為難啦 乙:你那天跟我說擺到25日,我頭抱著燒 丙:沒啦,25日以前.. 丁:大ㄟ,裡面坐(寒暄…眾人進入辦公室內坐下) 【檔案時間00:11:26】 乙:幫你留下來,過幾天如果有需要再打電話給你 乙:今天因為有約,我就很忙,過年前要籌貨 丁:沒關係,坐坐 甲:我站習慣了。 乙:一樣一樣一樣,老人 丁:坐啦坐啦坐啦 甲:因為我家裡我媽也在問,所以今天叫我們來,我想說 丁:因為我這樣說好了,你打電話過去拜託也拜託完了 甲:對 丁:現在重點就是,我們董ㄟ,我們是我這樣說好了,我現在是乩童,上面 有神明,所以上面下令我們就做 甲:我們聽懂你的意思 丁:基本上,我本身就不喜歡做「買賣」這種東西,上面給我們這個業務, 我們不能不做 甲:我聽懂你的意思 乙:我知道 丁: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所以我們的出發點很簡單,就是希望你們體諒。 上面的說,你們為了生存,我們為了飯碗,對不對 乙:我們也是要拜託你們這些乩童跟神明說一下 丁:你們的需求我們會幫你們說,但是公司要看到的是一個誠心誠意 甲:我知道 乙:那現在你們董ㄟ是要收多少? 丁:這樣說好了。25號之前如果你們有誠意,因為你們是人家的「厝咖」 ,人家說什麼,如果你們要繼續,那我們就是付出代價,對不對,同樣 意思,如果沒有,今天我們賣給別人,別人對你們租,比較貴而已,你 知道我的意思嗎 甲:我知道,但是我現在是想說 乙:別人對我們租? 丁:別人租給你們,不是對你們租,別人租給你們 甲:我聽懂你的意思沒關係。就是他們把位子賣給別人,我們再跟人家租的 價錢會比較高 丁:就變成你們要不要租 甲:我聽懂你的意思,到時就隨便人家開價了 丁:對 甲:現在是,因為說真的我媽對事情的始末比較不清楚,前面後面,就是我 們說,突然,說我媽在問這筆錢的緣由,我們就說 乙:因為我們以前做王、就不曾這樣 甲:對阿 丁:但現在是人家的厝咖阿 甲:阿因為我媽跑去問那邊,他說你們之前只跟他收1萬多 乙:1萬5000而已 甲:權利金15000元 丁:這我就不知道了 乙:一下子要拿那麼多 甲:我現在是在籌錢啦,但我意思是說,現在你老闆是要多少殺得下來,這 樣說比較乾脆 丁:多少? 丙:180 乙:180萬 丙:那天有說壓20啦 乙:我那天叫陳麗珍,他麻吉ㄟ 丙:東哥我跟你說,今天我們老闆有打電話來,我私底下跟你說啦,我們這 樣說,我們老闆交代的我的話是,不用說了一樣原價,我不知道你們是 怎麼搞的,人家陳麗珍也不要管,(甲:沒關係)說實在的我真的不知 道你們是怎麼搞的,所以說,我一直跟你說你有什麼,我那時候就跟你 說價錢了,你要來跟我殺,你要有意願,現在變成我都去找你們談,你 們都不來找我談,我董ㄟ都覺得你們沒有誠意 丁:我們現在都擋著,我們說我們要有時間 丙:東哥,我今天說一句很簡單的,我董ㄟ今天打2通電話給我,他是直接 這麼跟我說,陳麗珍那個他不管了,25號看他要不要,不然25號以後我 們就遷走了,強制執行就對了 丁:對 丙:我和小律都認為你們畢竟都繳了3個月一期了,我跟小律都還跟我董ㄟ 說不可以這樣,你再怎樣也要給人家時間,這樣太硬,因為我董ㄟ他有 他的個性。我們當員工的可以跟他分析,可以安撫他,所以我才跟你們 說你們要有誠意讓人家看到對否,表示說你要跟我董ㄟ處理,如果你們 沒有要處理,那我們也就不需要去講 乙:等一下,我問一下,你董ㄟ意思是要拿多少 丁:我跟你說,如果你們有誠意,不要說先拿出來或怎樣,你們起碼訂金先 拿出來,代表你授權 乙:如果我籌的到錢,他是要拿多少 丙:東哥,沒關係我現在馬上打電話,馬上問,我董ㄟ也自己有自己的數字 ,我們直接幫你說好話你們在旁邊聽,好不好?我們的角色我們也已經 做給你們了,畢竟當老闆的不一定知道現場狀況怎樣,我現在當場打電 話給我董ㄟ,就說你們有誠意來說 乙:我們有在籌 甲:你要給一個,要跟人家籌錢也要一個數字 乙:跟人家籌一個10、50,以後再說一個100、200 丙:沒關係,我打給他 甲:讓他跟老闆講一下 【檔案時間00:17:30】 丙:看你們要跟他說還是我跟他說? 甲、乙:你跟他說就好了。 甲:像我當初繳錢也是委託他來,他也從來沒有來 丁:對阿,他也都是委託我來跟你們收阿,我就說好阿好阿,所以我也不知 道 丙:孟哥,現在可以講電話嗎?阿東烤肉的老闆現在過來這邊,他就是說他 比較困難啦,看說你的價錢能不能壓低一點這樣子。你說怎樣?對對對 。20萬嘛對不對?喔好好好嘿 【檔案時間00:18:30手機開擴音】 (被告:不是一個位子加後面的位置,不是說要加一個後面,不是說這樣嗎 ?) 丙:沒有沒有。阿東烤肉只有1個位子,他後面沒有位子。他只有1格而已 (被告:喔這樣子,只有單獨1格是不是?看他多少你自己覺得要多少就 拿出來趕快拿出來,不要那邊囉嗦) 丁:你們現在給1個價格 (被告:很煩捏,一直在喊價) 丙:好好好 (被告:掛電話) 丁:這樣很明確了 【檔案時間00:19:00】 乙:你不知道我的意思。我跟人家借一筆錢,再借第二次就不好意思了,你 知道我意思啦 丁:一次借 乙:要借就跟人家借一次一筆 丙:東哥,我現在依我的立場跟你說,本來這格我董ㄟ開出來一格就是180 ,我剛跟我董ㄟ講你也有聽到,叫你不用再找陳麗珍或誰 甲:我知道啦 丙:他說就是160給你,我跟你說我和小律兩個再幫你講加強一下。這樣好 了我們就不要再說第二句話了,你也不用再去找誰了,我們就以150來 說 丁:這邊就處理掉 丙:就這邊處理,如果你們有誠意,星期四拿訂金來,我們先寫給你(丁: 我們先寫一個收據給你),你們過年後總也要給我們個時間,看什麼時 候可以給我們錢,我們卡就做給你 乙:我還要籌 丙:東哥你就不要 【檔案時間00:20:10】 甲:沒有啦,他訂金先給,以後,我說這樣好了,訂金拿了,如果到時候3 月底前沒拿出來位子就隨便人家發落? 丙、丁:對! 甲:不一定會遷走,有可能遷走也有可能沒遷走,看人家新位主的意思 丙:對對對,就這樣好不好 丁:因為你們,我說真的,這是我們跟我董ㄟ說,他說不用再講了 甲:我現在的意思是,我媽媽在問的意思是說剛剛那筆15000的權利金,這 個行情的價錢,我媽說要拿錢也要有個名目,要有個名目,我媽在問說 ,我之前聽說老闆要收的,還是… 【檔案時間00:21:05】 丁:對對對對 甲:還是地主? 丁:這也很簡單,剛也打電話了嘛 甲:你們老闆要收的就對了? 丁、丙:地主也要! 甲:是地主要的喔? 丁、丙:對! 丁:我現在要跟你說的是,曾小姐他 乙:我想說如果是你們老闆要收的?太硬了,太硬了 丁:沒沒沒。你們都誤會了! 丁:我跟你們說會硬一定是地主,我們老闆不會硬成這樣! 丁:我們老闆不會做這種事,那是地主開出來的條件,我們不能不完成。 乙:所以是地主也要 丁:所以你們可能都誤會了 丙:我們老闆今天會這麼硬就像是我們是你們現在的角色,我們一定會放軟 ,一定會站在攤商的立場 甲:呂先生請間一下,因為我從沒有來繳過錢,場內怎麼分割我不清楚,我 聽說有一位姓曾的。曾先生嘛。這老闆應該是孟先生吧。我確定一下, 有點混亂 乙:你們這邊兩個老闆就對了,一個姓曾一個姓孟 甲:我不曾來繳過錢。 乙:我們不曾來繳,都是交代別人進來繳 【檔案時間00:22:25】 甲:你們訂金只要幾萬元就可以了,先訂下來嘛 丁:看你們的誠意啦 甲:現在就是講一個數字 丁:我們真的為你們做很多事情,第一你們的位置去找陳麗珍處理完,他說 不用找別人只要我們講完很簡單,直接你們不用買了他要叫別人來買, 我們兩個一直跟董ㄟ拜託 甲:我知道你的意思 丁:不能這樣,人家是原位主,由原位主優先,不要說你要給誰就給誰,這 樣我們現場很難交代 甲:這樣比較不會有糾紛 丁:如果你們放棄我們給別人是對的,所以我們希望你們的誠意有到 乙:現在小孟和曾ㄟ有在一起嗎 丁、丙:沒 甲:我從來沒在了解這些,你看我這兩年繳錢從沒來過 丁:上面曾小姐跟我說就是要跟你們收錢,所以我什麼都不知道 乙:我以為你們都一起 丁:我一一去了解以後,這次變成說要收,當然也是上面這樣說,我就這樣 做 甲:我聽懂你的意思。我媽就是不了解,那邊是說收15000,原來你是說是 地主要拿的? 丁:對,就是這樣,但是拿了,就是「你們的」了。你知道我的意思,「你 們的!」 甲:我問一下我們能做多久?我很怕… 丁:可以很久 丙:可以到夜市收起來! 丁:我這樣跟你說,除非… 【檔案時間00:24:05】勘驗結束。◎、卷宗標目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772391400號卷 調警一卷 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74號卷 調他一卷 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401號卷 調偵一卷 4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244號 上聲議卷 5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41號卷 聲判卷 6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7號卷 訴卷 7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93號 上訴卷 8 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更一卷 9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詐欺,被告林宗彥) 調他二卷 10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08號(詐欺案件,被告林宗彥) 調偵二字卷 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46號(詐欺案件,被告林宗彥) 調簡字卷 1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671403300號卷(恐嚇取財得利等,被告孟三騏等人) 調警二卷 1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恐嚇等案件,被告孟三騏等人) 調偵三卷 1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傷害等案件,被告孟三騏) 調審易字卷 15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號(傷害等案件,被告孟三騏) 調易卷 16 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88號刑事卷宗(傷害等案件,被告孟三騏) 調上易字卷 17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77號民事卷宗(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原告孟三騏、被告郭海龍、郭海泉) 民審訴卷 18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卷宗(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原告孟三騏、被告郭海龍、郭海泉) 民訴卷 19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60號民事卷宗(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原告孟三騏、被告郭海龍、郭海泉) 民上卷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