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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1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正立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正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正立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故有羈押必要,於111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112年3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卷內事證,亦認被告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因被告所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重刑在案,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仍認命被告具保實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