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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裴台章選任辯護人 賴俊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裴台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查:㈠被告裴台章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4月21日受理移審並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盜罪等罪嫌,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業經原審法院為第一審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7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在案,且被告於高雄地區並無固定住居所,於110年3月間另案假釋出監後,即於高雄地區遊蕩並於110年3月7日犯下本案,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諭令羈押。

㈡本案經被告上訴後,本院已於111年6月28日判決駁回被告上

訴。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終局確定,本院經依法踐行由法官訊問被告之程序並聽取其意見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認為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強

法 官 鄭詠仁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