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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5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5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銘志選任辯護人 廖珮涵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銘志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方銘志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家暴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1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111年9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家暴傷害致死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本院於111年8月30日亦駁回被告之上訴,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呂明燕法 官 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