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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原交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謝淵梖

江璟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被上訴人 李進福

仩勝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鉄強被上訴人 蔡永正

港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小評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詳如原判決。於本院上訴訴之聲明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蔡永正否認有過失之責,認其不用賠償,餘被上訴人等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李進福、蔡永正等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