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哲仁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2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7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43號、第144號、第146號、第149號、第000-0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明文。揆其修正意旨,乃放寬聲請再審之條件限制,所謂發現之新事實、新證據,不以該事證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在為限,縱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屬之。惟須該事證本身可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得聲請再審。倘未具備上開要件,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又再審制度,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故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與非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確定裁判之審判違背法令者,並不相同,如對於確定裁判認係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之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效果之重複,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聲請人所犯附表所示8次犯行,分別為101年至102年間,均屬同一罪質之犯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動機、態樣手段相似,更有較高之遞減空間,聲請另案所犯37罪應執行2年6月確定,同為數罪,判決差異甚大,亦有違比例原則等語,聲請本件再審云云。經核縱令屬實,亦屬定應執行刑是否違背法令,而得呈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之問題,並非主張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有何錯誤,核與上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再審事由無一相符,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無通知聲請人或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行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證據出處 備註 1 陳哲仁於民國(下同)101年5 月31日前某時許,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原係蘇哲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101 年5 月10日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發現失竊),經年籍不詳之人將該贓車車身號碼00000000N 號磨除後,將前開車牌號碼0000-00號事故車車身號碼A2G00134 N 號重新打印於該處,為來路不明自用小客車,竟基於收受贓物犯意,於不詳地點收受,並於101 年5 月31日將該車輛過戶至其前女友鍾欣妤名下(鍾欣妤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陳哲仁進而駕駛;嗣於101 年間某日又交予其他人使用。 陳哲仁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證人鍾欣妤證述(警一卷第1 頁至第11頁)②證人即陳哲仁友人陳志成證述(警一卷第16頁,偵二卷第36頁)③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程書恆證述(警二卷第44頁至第46頁)④證人即售出事故車之黃柏升證述(警二卷第48頁至第50頁)⑤證人即失竊贓車車主蘇哲偉證述(警二卷第54頁至第57頁)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報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汽車買賣合約書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2 份、車輛照片27張(警二卷第12頁、第47頁、第58頁、第72頁至第75頁、第77頁至第96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2 陳哲仁於101 年11月2 日前某時許,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係洪瑞宏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於101年7月13日6 時1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旁私人停車場發現失竊),經年籍不詳之人將該贓車車身號碼ACV00-0000000 號磨除後,將前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因車牌遺損換牌,重領前為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事故車車身號碼ACV00-0000000 號重新打印於該處,為來路不明自用小客車,仍基於收受贓物犯意,於不詳地點收受,並將該車輛分別於101 年11月2 日、102 年1月25日過戶至鍾欣妤、陳志成名下(鍾欣妤、陳志成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陳哲仁進而駕駛;嗣於102 年間某日又交予其他人使用。 陳哲仁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證人鍾欣妤證述(偵一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②證人陳志成證述(警一卷第18頁至第20頁,偵一卷第76頁、第97頁)③證人即售出事故車之江貞錦證述(警五卷第48頁至第50頁)④證人即失竊贓車車主洪瑞宏證述(警五卷第53頁至第55頁)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報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2 份、車輛照片26張(警五卷第10頁、第57頁至第60頁、第62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82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證據出處 備註 1 陳哲仁於101 年5 月31日前某時,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係蘇明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1年5月15日7 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前帆布車棚發現失竊),經年籍不詳之人將該贓車車身號碼82C01037 D 號磨除後,將前開車牌號碼000-0000 號事故車(因車牌遺損換牌,重領前為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身號碼72B00360D 號重新打印於該處,為來路不明自用小客車,仍基於收受贓物犯意於不詳地點收受,並於101 年5 月31日將該車輛過戶至其前妻邱麗美名下(邱麗美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陳哲仁明知上開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係原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係來歷不明且經偽造車身號碼贓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於101 年6 月間,將該車放置於桃園縣○○區○○路000 號「威柏汽車商行」,委由該車行員工出售,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由不知情店員出售予鍾燕妮,致鍾燕妮陷於錯誤,並交付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予陳哲仁,嗣鍾燕妮取得該車後,輾轉由不知情許峻璋(許峻璋涉犯詐欺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彰化縣○○鎮○○路0 段000 號「阮和汽車商行」,以312,000 元價格將上開車輛出售予李嘉師。 陳哲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證人邱麗美證述(警八卷第1 頁至4 頁)②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鍾燕妮證述(警八卷第18頁至第21頁)③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許峻瑋證述(警八卷第10頁至第12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報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汽車買賣合約書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2 份、車輛照片21張(警八卷第8 頁、第36頁至第57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2 陳哲仁於102 年4 月11日前某時許,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 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原係黃惠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102年4 月5 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發現失竊),經年籍不詳之人將該贓車車身號碼RKTFD16509F000000 號磨除後,將前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因車牌遺損換牌,重領前為車牌號碼0000-00 號)事故車車身號碼RKTFD1650BF002010號重新打印於該處,為來路不明自用小客車,仍基於收受贓物犯意於不詳地點收受,並於102 年4 月11日將該車輛過戶至陳志成名下(陳志成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經原審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10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陳哲仁與陳志成明知上開改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原係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係來歷不明且經偽造車身號碼贓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陳志成於102 年4 月11日,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長揚汽車」,將該車出售予不知情李富榮,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致李富榮陷於錯誤,而交付520,000 元予陳志成,嗣李富榮取得該車後,於102 年5 月12日在「長揚汽車」以590,000 元價格出售予不知情許庭嘉。嗣因陳志成將該筆車款全數遺失,陳哲仁未取得價款。 陳哲仁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①證人陳志成證述(偵一卷第75頁至第77頁、第98頁,偵二卷第36頁)②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李榮富證述(警四卷第26頁至第28頁,偵一卷第52頁至第54頁)③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許庭嘉證述(警四卷第34頁至第37頁)④證人即售出事故車之方杏林證述(警四卷第41頁至第43頁)⑤證人即失竊贓車車主黃惠珠證述(警四卷第38頁至第40頁)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報告、汽車買賣合約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2 份、車輛照片22張(警四卷第31頁、第45頁至第48頁、第50頁至第64頁、第66頁至第68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3 陳哲仁於102 年4 月18日前某時許,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原係陳國世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於102年3月25日3 時4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 ○0號前發現失竊),經年籍不詳之人將該贓車車身號碼RK TFD16707F000000 號磨除後,將前開車牌號碼0000-00號事故車車身號碼RKTFD16708F012875號重新打印於該處,為來路不明自用小客車,仍基於收受贓物犯意,於不詳地點收受,並將該車輛於102 年4 月18日過戶至陳志成名下(陳志成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經原審去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105號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陳哲仁與陳志成明知上開改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原係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係來歷不明且經偽造車身號碼之贓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陳志成於102 年4 月間某日,以455,000 元價格,出售予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承豐汽車」負責人杜玉川(已歿)、桃園市○○區○○路000 號「山鑫汽車商行」負責人徐峻山,而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致不知情杜玉川、徐峻山均陷於錯誤,合資以455,000 元向陳志成購買上開贓車,嗣徐峻山取得該車後,於102 年5 月6日在「山鑫汽車商行」,以500,000 元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楊勝淵。事後陳哲仁將售車所得之款項,朋分70,000元至80,000元間不詳金額予陳志成。 陳哲仁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證人陳志成證述(警一卷第19頁,偵一卷第95頁至第96頁、第98頁)②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徐峻山證述(警三卷第31頁至第34頁)③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楊勝淵證述(警三卷第36頁至第38頁)④證人即山鑫車行員工黃當興證述(警三卷第26頁至第29頁)⑤證人即售出事故車之陳勝暉證述(警三卷第40頁至第42頁)⑥證人即失竊贓車車主陳國世證述(警三卷第44頁至第46頁)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報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汽車買賣合約書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2 份、車輛照片12張(警三卷第35頁、第49頁至第52頁、第54頁至第62頁、第72頁至第74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 4 陳哲仁於102 年11月14日至102 年12月間不詳時間,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原係李麗珠名下、顏昆在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102 年11月14日7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發現失竊),經年籍不詳之人將該贓車車身號碼ZGE00-0000000號磨除後,將前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因外區繳銷重領,重領前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事故車車身號碼ZGE00-0000000 號重新打印於該處,為來路不明自用小客車,仍基於收受贓物犯意,於不詳地點收受,陳哲仁明知上開改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原係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係來歷不明且經偽造車身號碼之贓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於102 年12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新屋交流道附近出售予不知情彭智德,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致彭智德陷於錯誤,以580,000 元向陳哲仁購買上開贓車,嗣彭智德(彭智德涉犯詐欺部分,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取得該車後,於103 年3 月3 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0 號「宏鑫汽車」,以650,000 元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許智偉。 陳哲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證人即宏鑫車行員工彭智德證述(警六卷第13頁至第15頁,偵一卷第101 頁至第104 頁,偵五卷第47頁至第51頁)②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許智偉證述(警六卷第20頁至第22頁)③證人即售出事故車之傅德義證述(警六卷第24頁至第26頁)④證人即售出事故車之何吉安證述(警六卷第27至第30頁)⑤證人即售出事故車之林炳宏證述(警六卷第34頁至第36頁)⑥證人即失竊贓車車主顏昆在證述(警六卷第39頁至第42頁)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報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汽車買賣合約書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2 份、車輛照片59張(警六卷第23頁、第44頁至第46頁、第49頁至第85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5 陳哲仁於101 年1 月20日前某時許,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原係賴智純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於100年11月27日16時15分許,在桃園市○○路000 號對面發現失竊),經年籍不詳之人將該贓車車身號碼ZE0-0000000 號磨除後,將前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因外區繳銷重領,重領前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520-YD號)事故車車身號碼ZE0-0000000 號重新打印於該處,為來路不明自用小客車,竟基於收受贓物犯意於不詳地點收受,並於101 年1 月20日過戶至陳志成名下(陳志成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陳哲仁明知上開改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原車牌號碼為0000 -00號,係來歷不明且經偽造車身號碼贓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於101 年1 月間某日,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尚鴻車行」,出售予不知情之該車行經營者「宏哥」,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致「宏哥」陷於錯誤,以不詳價格向陳哲仁購買上開贓車,嗣在上開車行工作之彭智德(彭智德涉犯詐欺罪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101 年1 月19日在該車行以330,000 元價格出售予不知情徐逢森。事後陳哲仁將售車所得朋分5,000 元予陳志成。 陳哲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證人陳志成證述(警一卷第16頁至第17頁)②證人即尚鴻車行員工彭智德證述(警七卷第23頁至第27頁,偵一卷第103 頁至第104 頁,偵五卷第47頁至第51頁)③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徐逢森證述(警七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37頁至第38頁)④證人即售出車牌號碼000-00號汽車之呂定芳證述(警七卷第46頁至第48頁)⑤證人即售出車牌號碼000-00號汽車之陳賜證述(警七卷第50頁至第52頁)⑥證人即失竊贓車車主賴智純證述(警七卷第41頁至第43頁)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勘查採證報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汽車領牌登記書、汽車過戶登記書、汽車買賣合約書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2 份、車輛照片48張(警七卷第28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60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94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證據出處 備註 1 陳哲仁於101 年11月20日前某時許,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係年籍不詳之人將該車原車身號碼N0000000號磨除後,將前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因外區繳銷重領,重領前為車牌號碼0000-00 號)事故車車身號碼N0000000號重新打印於該處,陳哲仁仍收受,並將該車輛於101 年11月20日過戶至陳志成名下(陳志成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陳哲仁明知上開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來歷不明且經偽造車身號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1 年11月間,在屏東縣○○市○○路00號附近,將上開偽造車身號碼車輛售予不知情賴永清,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致賴永清陷於錯誤而支付陳哲仁230,000 元,賴永清購得上開車輛後,旋以220,000元出售予不知情「亞都汽車商行」實際負責人張文吉。張文吉復於購得上開車輛之日至同年11月間某日,再委由有合作關係之賴永清,在高雄市○○區○○路00號「亞都汽車商行」,將上開車輛以260,000 元價格,售予不知情吳凡恩(賴永清、亞都汽車商行負責人葉金美涉犯詐欺部分,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吳凡恩再將上開車輛交付並過戶予不知情之鍾恆良使用。事後陳哲仁將售車所得朋分3,000 元予陳志成。 陳哲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證人陳志成證述(偵一卷第75頁至第76頁,偵二卷第33頁至第34頁)②證人即亞都車行員工賴永清證述(警一卷第32頁至第37頁、第41頁至第43頁,偵一卷第52頁至第54頁)③證人即亞都車行負責人張文吉證述(警一卷第45頁至第48頁)④證人即販入借屍還魂車輛之鍾恆良證述(警一卷第25頁至第27頁)⑤證人即售出事故車之黃麗蘭證述(警一卷第52頁至第54頁)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報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汽車買賣合約書各2 份、車輛照片22張(警一卷第40頁、第55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81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