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 請 人 黃鈺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簡明賢、盧信逸、吳炫樺殺人等案件,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鈺琇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9號(下稱本案)被害人陳柏成之母,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
二、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被害人得透過本台平獲知案件資訊,以「審判中」之案件為限。查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9號被告張簡明賢、盧信逸、吳炫樺殺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審結,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1年8月17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最高法院前揭判決,暨該院將上開全案送由最高檢察署轉發執行之函文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欲獲知刑事訴訟資訊之案件,既已判決確定,已非審判中之案件,其聲請本院提供案件資訊,即乏依據,本院無從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書慧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